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26314300000025

第25章 将FCRA法下“失职性违规”规则

将FCRA法下“失职性违规”规则适用于证券评级机构“失职性违规”行为的可行性正如本文第十六章所讨论到的那样,将在FCRA法下关于信用报告领域既存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证券评级错误的法律责任,并非异想天开,而是完全可行的。此种可行性首先是来自两个领域所提供的服务在实质上的相似性。证券评级的实质,是要对某一证券的发行者的资信程度提供一种尺度,而信用报告的实质是要对旨在获得某种信贷支持的某一特定的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和报告。尽管这两种专业服务在被评估的对象、报告公开的程度、从事此种服务的主体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此种服务归根结底都是对某一特定主体信用程度的评介和衡量,而且此种评介和衡量的结果均以报告形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

之所以说借用信用报告法律规则解决证券评级法律责任具有可行性,还在于在信用报告领域已经有众多的、已经公布出来的先例。这些先例的形成和存在,无疑将大大地有利于本文的“移植”或“借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反过来说,假如在信用报告领域本身的判例很少,那么“借用”也罢,“移植”也罢,岂不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如果说,两个领域所提供服务实质的相似性为“借用信用报告法律规则解决证券评级法律责任”之可行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那么,信用报告领域大量的已公布的先例之存在,则为将信用报告领域的法律规则借用于证券评级领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