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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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报告信息的确凿性及其与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关系(3)

在上述的“托德诉联合信贷管理服务公司”一案中以及其他判例中,法院支持“机械确凿主义”抗辩的判决受到了一些议会议员和评论家的严厉批评。实际上,早在FCRA正式颁布之前的辩论中,“机械确凿主义”这一抗辩背后的理由就受到一些有识之士的猛烈抨击。例如,参议员普若克西迈特(Senator Proximate)先生在对FCRA立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介绍时就已经预见到滥用上述抗辩所导致的危险。他当时指出:有些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乍一看似乎确凿无误,但是因其没有反映出事实的全貌而具有片面性,从而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为了说明此种报告的危害性,他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故事梗概为:有一个勇士路见不平,使一个遭到歹徒攻击的老翁幸免于难。但事后获救的老翁居然糊涂地将该勇士误认作歹徒并提出起诉。法院在查明真相后,理所当然驳回 了此种起诉。此后,某报告机构将该勇士“曾经被人指控殴打老人”这一事实载入关于上述勇士的个人档案报告中,但是该报告对于勇士救人事迹以及法院驳回起诉的事实只字不提。上述关于救人勇士之报导显然具有误导性,其原因在于报告对于勇士受到起诉的前因后果皆不交待,而只抽取法院记录中有该勇士被人指控这一节,对勇士挺身而出、抢救一个被歹徒攻击的老人的情节讳言不提,因而具有极大的片面性,人为地肢解了一个本来完整的信息。

参议员普若克西迈特讲完这一故事后,开始借题发挥。他指出:在这个故事中,倘报告人可以用其关于勇士受诉的记载并没有技术性错误,并没有违背事实为由而声称整个报告的确凿性,大概没有人会表示同意。同样道理,在信用报告中,所谓如果报告内容具有片面性,忽略了与报导出来的事实相关的其他背景或后果,则此种报告也具有极大的误导性。由此可见,所谓的“机械确凿主义”的抗辩与FCRA关于“保护消费者使之不受错误或武断信用报告之伤害”这一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第六节检验确凿性的标准

乍一看,“确凿性”(accuracy)一词的含义十分明确,但美国判例对于报告信息确凿性的精确含义的理解并一致。实际上,在采用何种标准来检验某一信用报告的确凿性这一问题上,各法院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之所以会产生此种分歧,是因为下述原因:首先,尽管15USC1681a条款中专门列出了FCRA的“定义、解释规则”,但是这一条款中没有给出“确凿性”的定义。同时“确凿性”并非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因此,FCRA本身对于何种信息才算确凿的信息,并没有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其次,正如在“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案”中法院所指出的那样,FCRA零碎的立法资料并没有告诉我们当时议会对于这一问题的意图是什么。

于是,对于信用报告内容“确凿性”的含义,不同的法院通过判例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

第一种方法对于“确凿性”一词的含义采用了文义解释。按照此种解释,只要对某一个信息或该信息一部分的记载没有错误,即与事实相符,则就是以认定对该信息报导的确凿性。换言之,只要信息在技术上具有确凿性,则不考虑其总体上是否具有误导性。按照此种解释,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某一份报告只要就事实而言并无错误记载,就可以认定该报告机构已经履行了FCRA下的法定义务,哪怕报告内容确实具有误导他人的性质。采用上述方法作出判决的法院和案件有:宾夕法尼亚东区法院对“托德诉联合信贷管理服务公司案”的判决;佐治亚北区法院对“劳芮诉信贷管理公司案”(Low-ryv.CreditBureau)的判决;宾夕法尼亚东区法院对“罗斯曼诉零售信贷公司案”(Rosmanv.RetailCreditCorp.)的判决;佐治亚北区法院对“奥斯丁诉美洲银行案”(Austinv.Bankof America ServiceCorp.)的判决;佐治亚北区对于“中布鲁克斯诉零售信贷公司案”(Middlebrooksv.RetailCreditCo.)的判决等。

对于“确凿性”含义的第二种解释方法就是所谓的功能解释方法。按照此种方式,信用报告机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报告的确凿性,就是此种报告不致于对合理的信息使用者产生重大的误导作用,换言之,如果被报告出来的某一信息对于合理的信息使用者会产生误导作用,那么尽管此种信息表面上是确凿无误的,也应将受到指控的信息认定的是不确凿的信息,因为人们往往会从此类信息中对于某一消费者的信用能力得出错误的印象。

接受第二种解释方法的判例有:夏威夷地区法院对于“亚历克山大诉摩尔联合公司”案(Alexanderv.Moor&Associates Inc.)的判决;纽约南区法院对于“格林诉斯特罗斯高效互助社”(Green v.Stroes Mutual Productive Association)一案的判决;哥伦比亚特区高级法院(DistrictofColombia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对于“米勒诉信贷管理公司”(Millerv.CreditBureau Inc.)一案的判决;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对于“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一案的判决。

总之,美国关于信用报告的立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检验报告内容确凿性的明确标准,而美国法院对于什么样的信息才算是确凿的信息而作出的判例也存有很大的分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等议会或法院给我们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标准。我们必须运用作为人类特有的推理、比较分析能力来得出结论。

事实上,判例的不一致性并非意味着它们毫无用处,更不是意味着对于解决某一具体的争议而言可以将这些先例撇在一旁,打入冷宫。判例永远是法律有机体最具生命力的细胞,是法律研究最为丰富的原料。法律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对那些不同法院就同类或相似事实作出的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的判例进行比较、甄别、调和、整合,并通过这些活动寻找出更令人满意、更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规则。因为,既有的法律规则虽然可能暂时无法直接适用于正在处理中的争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那些无法直接援引的判例中也能推断出一些逻辑更为严谨、内容更为合理的规则,以便间接地适用于其他争议之解决。

按以上述方法,本文认为:就信用报告信息的确凿性之含义而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对于“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一案的判决更具说服力。

在“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及“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案(Pellerv.Retail CreditCo.)。在“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案”中,被告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机械确凿主义”,此种抗辩的实质是将报告中的某一个或一些信息割裂或肢解开来,只考虑信用报告中所含的记载是否与事实相符,而不顾报告内容是否完整,会不会对信息使用者或公众产生误导作用。

为方便起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将自称遵循了“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案”的判例规则、支持“机械确凿主义”抗辩的判例称为“佩勒型”案件(Peller line of case)。不过,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佩勒型”案件形成的判例实质上不符合美国国会的立法意图,因而对于“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案”并不具有借鉴作用。具体地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佐治亚州西北地区法院对“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一案的推理的理解是十分错误的。在“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案中,受到原告指控的信用报告并不存在重大的不完整性(material incompleteness)。换言之,此种不完整性达到具有误导作用的地步。与此相反的是,在“佩勒型”案件中,受到攻击的信用报告都因其不完整的信息而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如果说在“佩勒诉零售信贷公司”一案中,被告因其信用报告确凿无误而援引“机械确凿主义”这一抗辩是能够成立的,因而法院做出支持此种抗辩的解决也无非议的话,那么,对于事实状况与上述案件大相径庭的“佩勒型”案件也套用佩勒案的思路,无条件地支持“机械确凿主义”的抗辩理由的做法,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就是机械照搬和拙劣模仿。基于此种认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定:“佩勒型”案件对于“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案不具有借鉴意义。为了支持其对“佩勒型”判例的指责,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指出:议会并没有将FCRA这一立法职能局限于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采取的合理规程,仅仅足以维持无技术性错误这一层次上。恰恰相反,FCRA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遵循的合理规程要达到确保“最大可能的确凿性”这样的高度。FCRA中写明其宗旨在于:“要求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采取合理规程,以满足工商业对于信用报告信息的需求,……但报告的提供在保密性、确凿性、相关性和此种信息的适当使用等诸方面均应以对消费者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进行。”在“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一案中,法院也注意到:在FCRA正式出台前对该法案进行辩论时,一些议员即已将不确凿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看作是信用报告行业内的严重问题”。基于上述看法,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得出了下述结论:即那些表面上与事实出入,但实质上对其读者具有误导作用的信用报告,显然既没有起到确保信用报告最大限度的确凿性的作用,也没有公平地照顾收到报告的消费者的利益。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拒绝遵循“佩勒型”判例的立场并不孤立。事实上,关于这些判例中对于最大限度的确凿性的限制性解释,已受到评论家的广泛批评。例如哈威特.卡拉(Hawitt Car-la)就撰文批评说,“佩勒型”案件的主审法院歪曲了议会对于USC1681e(b)条款的立法意图”。另一篇文章 指出,如对USC1681e(b)条款的恰当的解释,那么就应认为信用报告中所含的信息不仅应事实确凿,而且不得遗漏对于制约此种信息的背景资料的披露。在FCRA颁布之后紧跟着发表的《保护信用报告所涉及的主体》一文也指出:伤害不仅可能因全盘错误的信息所致,而且还可能因误导性或不完整的信息所致。

本文认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关于“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案”形成的判例更具说服力的理由之二,就是该法院对于确凿性测试确立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

按照“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案”确立的原则,决定某一个具体的信息确凿与否的一般标准是该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对于不完整的信息而言,其确凿与否的衡量标准是信息内容之不完整是否达到重大的程度,而重大与否的最终标准依然是看遗漏部分是否足以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在总体上具有误导性。

由此可见,判断信息确凿与否的分界线在于:某一特定信息,特别是那些受到抗议的信息是否会给其读者留下一种总体的误导性印象。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此种信息会给人造成误导性的总体印象,则不管其原因在于报告中遗漏或忽略了为避免使该信息在报导时具有误导性而必须予以披露的事实或背景,或其原因在于信用报告对信息本身之报导严重失实,均应将此种信息认定为错误信息。反之,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此种信息不会给人造成误导性印象,则即使此种信息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后果或损害被告人的名誉,也应将此种信息认定为确凿信息。因为在后一情形下,被报告人名声受到的损害,那是咎由自取,报告机构只是如实报告罢了。

应该指出的是:“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案”的判词并没有写得如上文那样明白,不过,从法院对“科罗普洛斯诉信贷管理公司”一案与其他支持“机械确凿主义”的案例的事实进行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上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