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语用学教程
26323500000015

第15章 会话含义(5)

现在回过头来说明规则④。读者可能已发现,规则④和规则②有不同之处。这涉及列文森对量原则说明的一个不完备之处:他只提到A(S)+A(W),A(W)+K~(A(S))这一种可能性,而忽略了另一种可能性,规则④就是为了补这一方面的不足。这种可能性涉及上下义关系和某种部分—整体关系。

从上下义关系来说,下义词包括了上义词全部义素之外,还有表示自身特性的义素,所以语义—信息强度大于上义词:

上义词:child/HUMAN+/,/ADULT-/

下义词:boy /HUMAN+/,/ADULT-/,/MALE+/

girl/HUMAN+/,/ADULT-/,/MALE-/

即〈S,W〉:〈下义词,上义词〉,如〈男孩,孩子〉。“新来的人是男孩”“新来的人是个孩子”,A(S)+A(W)当然是对的,但下面情况就不妥当:

规则②,(A(W)+~A(S)):

A(孩子)+~A(男孩)

规则③,(A(W)+~A(X)):

A(孩子)+~A(男性)

规则⑤,(K[A(W)]+K[~A(S)]):

K[A(孩子)+K[~A(男孩)]

正因为如上情况不妥,徐盛桓提出规则④:A(W)+~T[A(S)];A(W)→±A(S),即若句子用了上义词,表明说话人没有说明下义词对不对:可能对,也可能不对。

〈66〉:

记者:你发现的“雪人”是不是猿猴?

探险家:可以肯定,这是一只我从前未见过的动物。

〈S,W〉:〈猿、猴,动物〉,A(动物)+~T[A(猿、猴)],A(动物)→±A(猿、猴),即探险家没有明确说出他见到的是不是猿猴,也许是也许不是。

从某种部分—整体关系来说,这“某种部分—整体关系”是指不把“整体”看作是由所有的部分不可缺少地构成的全部、全过程;这时整体固然包含了部分,但部分也可以代表整体。例如某人到过加州可以代表到过美国。但是,到过美国却不一定到过加州(可能到过,也可能没有到过)。因此:

〈S,W〉:〈加州,美国〉

A(加州)+A(美国)但:

A(美国)+~T[A(加州,)]

这种情况正如上面谈到的上下义关系的情况一样,可以用规则④推导。例如:

〈67〉:

甲:张健说他送给女友皮鞋是在意大利买的。

乙:他们在欧洲总共才呆了一天。

到过欧洲是不是就到过意大利,这可不一定。不过从全句话来看,乙显然怀疑张健所说的话的可靠性。

C. 信息原则推导的实施规则

设语句所谈及的对象或事件可能形成如下关系:{R1,R2,…Rn},若从跟实情或常规的贴近程度来说,R1>R2>…>Rn,则R1优先成为扩展说话人话语的信息内容的最贴切的因素,推导出说话人的语义意图。

对于常规(关系)可以这样来规定:对象或事件

(i)所形成的共轭关系优先贴近常规关系;

(ii)所形成的预设关系或蕴涵关系被视为常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iii)现实关系的认定优先于常规关系的认定。

下面,对这一实施规则做出说明:

列文森的信息原则认为,在人们的记忆储存里,有若干不言而喻的“常规关系”。正因为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在话语中就不点自明,说话人就可以“尽量少说”,听话人则以此为依据来“扩展说话人话语的信息内容”。

常规关系可以从句子所谈及的对象或事件所形成的共轭关系和蕴涵,预设关系来判断。

共轭关系用于对象。它们所形成的关系由关系轴联结起来,就像共处一个轭似的,例如:上义—下义、整体—部分,就是分处于关系轴的两端的。人在社会中跟人或事物结成的关系,也分处一种关系轴的两端:夫—妻、教师—学生、汽车—司机,等等。

蕴涵、预设关系用于事物。通俗地说,句子陈述了甲事件,就必然导致乙事件的存在或发生,就是甲蕴涵了乙,或者说乙是甲的蕴涵。句子陈述的丙事件,以丁事件为其预先设定的条件,则丙是以丁为预设的,或丁是丙的预设。

〈68〉我上了一辆公共汽车1,走了不久,迎面又来了一辆(公共汽车2)。只见乘务员1立即叫司机1把车1开到岔路上去。

共轭关系1:我(乘客)—公共汽车1

共轭关系2:公共汽车1—乘务员1

共轭关系3:乘务员1—司机1

共轭关系4:司机1—车1

由于这些共轭关系作为常规关系,“乘务员”和“司机”应该理解为句子一开头提到的“我”所乘坐的那辆“公共汽车”的乘务员和司机;把“车”开到岔路上的“车”,也应该是司机1开的车,即“我”乘坐的车。如果乘务员指“车2”的乘务员,一般应该用较为“冗长”的说法:“那辆车的乘务员”。这一改变,立即使下文也产生共轭效应:“……那辆车2的乘务员2立即叫司机2把车2开到岔路上去”,而不必罗嗦地说成“……那辆车的司机把那辆车开到……”。

常规关系有时体现为蕴涵、预设的关系,例如:

〈69〉:

小华:小张说他送给我的耳环是在巴塞罗那博览会上买的。

小丽:他这次只拿到去新加坡的签证。

到过巴塞罗那-到过西班牙-拿到进入西班牙的签证,这些都可视为常规。据此,说话人就可以省掉这些罗嗦的说法:小张只拿到去新加坡的签证,而没有拿到去其他地方例如去西班牙的签证;他拿不到去西班牙的签证就无法进入西班牙;无法进入西班牙就到不了巴塞罗那;到不了巴塞罗那就不可能从巴塞罗那博览会上买耳环。

至于现实关系,请看:

〈70〉(裙子的)拉链坏了,小兰只好再买一条裙子。

〈70〉中的“裙子”和“拉链”不可能是常规关系(坏了的“拉链”,不是再买的那条裙子的拉链),而是现实关系。依据实施规则(iii),应该认定这种现实关系。

4.3 得体原则

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即列文森的“三原则”,尤其是“量原则”和“信息原则”所涉及的因素要比格赖斯“合作原则”的“量”、“质”、“关系”、“方式”四个准则所涉及的因素具体、确定,增强了“合作原则”的解释力(不仅能解释非规约性含义,也能解释规约性含义)。徐盛桓构建的语用推理机制使得语用含义推理程序化。我们认为,解释力增强是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的明显优点,但抽象化、程序化色彩浓重,从描写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却是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的缺点,因为交际者大众难于熟练掌握,从而会导致其实用价值降低。

我们和列文森一样,认定应该接受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并认为这个原则是有缺陷的,需要补救和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去补救和完善“合作原则”的思路跟列文森不同。我们认为,人们的言语交际在保留“合作原则”之外,还需要提出一个新原则:得体原则。

4.3.1 为什么要提出得体原则?

我们认为,格赖斯提出的“会话含义理论”完成了从“意义”到“含义”(implicature)的过渡,把“会话含义”确定为语用学的核心研究内容,这对语用学这门语言学的新学科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指出,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尚欠完备,需要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在言语交际中,无疑是很重要的,它不能被取消,而应该接受它。但接受它,不等于承认它完美无缺,它实际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在人们的言语交际中,只凭“合作原则”不能完满地解释交际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例如:人们为什么有时遵守“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以直截了当的方式说话,有时却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的这一个或那一个准则去产生“会话含义”,以拐弯抹角的方式说话?我们认为,若想对这些问题寻求科学、合理的解释,就需要提出一个新原则,即“得体原则”。这个原则,既能科学、合理的解释“合作原则”难于解释或无力解释的一些重要问题,又比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便于交际者大众熟练的掌握和运用。我们把适合不同语境的需要,采用拐弯抹角(间接)方式,说出的话交际效果最佳叫做“得体”。例如,医生和病人谈话:医生怀疑某人得了癌症。在这种特定的语境下,医生和病人的谈话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表达方式不同,话语就有了得体与不得体之分:

方式之一:

医生:李先生,我怀疑你患了癌症。

方式之二:

医生:李先生,你的X光片上有个黑影,显然是个肿瘤,我想,很可能是良性的,但也不敢完全排除是恶性的。所以,我建议你去找专科医生看看,做进一步的检查。

方式一跟方式二相对比,显然是方式二得体:医生认为病人得了癌症,但拐弯抹角地表达,不直说,其交际效果最佳。病人听到“很可能是良性的”不惊恐,但为自己的健康着想,愿意找专科医生进一步检查;确诊不是癌症,自然高兴,确诊是癌症,可及时得到治疗。

我们认为,“得体原则”与“合作原则”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相互补益。“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适用于直截了当的言语交际(适量、质真、相关,清楚明白,有话直说,达到最佳交际效果);“得体原则”及其有关准则适用于拐弯抹角的言语交际(适合特定语境,有话曲说,达到最佳交际效果)。一旦有了“得体原则”,解释“会话含义”就不必再烦琐地去考虑是违反了“合作原则”的哪一条准则了,因为我们可以运用“得体原则”及其相关的准则和次准则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样,“合作原则”和“得体原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协调运作,就完全能保证人们的言语交际正常的、顺利的、效果最佳的进行。

4.3.2 得体原则的三个准则及其相关的次准则

“得体原则”有三个准则: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克制准则。

4.3.2.1 礼貌准则

在言语交际中,交际者总希望得到对方的尊重。为了尊重对方,说话人需适应语境采取一些恰当的交际策略以示礼貌,求得最佳交际效果。

我们说的“礼貌准则”跟利奇(G.N.Lech)的“礼貌原则”紧密相关。

首先应该说明:“礼貌原则”(Politenes principle),利奇在他的《语用学原则》(1983)中是把它作为“合作原则”的“援救”原则提出来的。利奇说:“礼貌原则不能被视为添加到合作原则上去的另一个原则。而是为援救合作原则解决一系列麻烦的一种必要的补充。”(1983:80)

我们认为,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是很重要的,它确实能帮助“合作原则”解决不少麻烦。但是,“礼貌”(politenes)作为援救“合作原则”的一个原则,其涵盖力较弱,覆盖面欠广,因为在“礼貌原则”之外,还必定得有其他一些原则,如“反话原则”、“开心逗笑原则”等从不同的方面去援救“合作原则”。这样一来,就失之于“援救”原则太多。我们认为,提出的原则的数目要尽量少,原则的涵盖力要尽量大。因此,应该寻找一个涵盖力强覆盖面大,能包容“礼貌原则”以及其他一些起援救“合作原则”作用的小原则的高层次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得体原则”。依据这一思路,利奇的“礼貌原则”就得屈尊降格为我们提出的“得体原则”中的一个准则,称之为“礼貌准则”,当然,它是“得体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准则。

“礼貌”是有明显的民族性的:这个民族认为是“礼貌的”,另一个民族也许认为是“不礼貌的”;这个民族认为是“不礼貌的”,另一个民族也许认为是“礼貌的”。但是,不论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每个民族都是提倡礼貌,重视礼貌的,这是共性。中华民族有五千年文明史,人称“礼仪之邦”,一向重视人际交往的礼貌,在言语交际中使用尊重交谈对象、表示友好的礼貌语言。当前的中国,正处在国家现代化建设时期,更应该重视礼貌。在当前,研究“礼貌准则”,在言语交际中提倡并遵守“礼貌准则”,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4.3.2.1.1 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的各条准则

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包括六条准则(1983:132):

(1)得体准则(Tact Maxim):(在强制和承诺中)

(a)最小限度地使别人受损;

(b)最大限度地使别人得益。

(2)宽宏准则(Generosity Maxim):(在强制和承诺中)

(a)最小限度地使自己得益;

(b)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受损。

(3)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在表态和断言中)

(a)最小限度地贬低别人;

(b)最大限度地赞誉别人。

(4)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在表态和断言中)

(a)最小限度地赞誉自己;

(b)最大限度地贬低自己。

(5)一致准则(Agrement Maxim):(在断言中)

(a)使对话双方的分歧减至最小限度;

(b)使对话双方的一致增至最大限度。

(6)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在断言中)

(a)使对话双方的反感减至最小限度;

(b)使对话双方的同情增至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