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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用人之道(4)

6.表率影响法

首长要想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首先要本人具有高昂的工作情绪和干劲。

首长作出表率,这本身就是激励下属积极性的最有效的方法。如果要求下属是一套,自己做的却是另一套,是决不会激起下属的热情的。

为什么表率作用会如此有效地激励下属呢?这是因为在团体内人们交往的过程中,彼此间的交互行为会产生相互的影响力。别人的言行影响自己的思想与行为,自己的言行也能影响别人的思想与行为。虽然人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但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影响力的大小也不同。一般地说影响力较大的是团体的领导者,较小的是被领导者,但一些不好的领导者却没有影响力。居于领导地位的人正是通过这种影响力去实施领导的,丧失影响力或影响力不大的领导,往往是做不好领导工作的。所以说有权威的人不一定有权力,但行使好权力一定要有权威,而表率作用正是建立权威的必要措施。

构成领导者影响力的因素很多,诸如品格、作风、学识、热情等等,这些都是领导者影响下属最有力的方面。

品格。品格是指人们的品行,即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风貌。

人们的品格相互间有一定的影响。领导者的品格对下属尤其有很大的影响力。只有那些在行动中证明其才能的、正视困难且克服困难的,敢于“孤注一掷”的领袖才能赢得群众。那些具有这种品格的人会射出一种磁石般的力量。对于追随他们的人来说,他们是最终目标的象征,是希望的化身。

作风。作风是人们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领导人的作风像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着下属们的作风。“领导的速度就是众人的速度。”这说明单位或部门领导人的作风对下属们的作风有着巨大的感染力。

学识。学识是指人们学术上的知识和修养,也泛指人们所掌握的学问和知识。如果一个领导者有渊博的学识,势必会“强将手下无弱兵”,带动和影响下属增长学识。

热情。热情是指热烈的感激,是人们激动心情的流露,最能使人们相互鼓舞。如果一个领导者有很高的热情,这种热情就会感染下属,使人们的热情普遍高涨起来。领导人要想打动别人,首先得打动自己,他脑海中的一切都应该是栩栩如生的。

7.诚信不疑法

对于属下,既用之,又疑之,既想利用他的才能,对他又很不放心,这就是古今执政者用人之大忌。用人必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那么,执政者如何把握“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原则呢?

首先,要慎于取人。经过充分了解,“知其不忠,则勿任而已矣;任以大柄,又从而猜之,鲜有不召乱者也。”所以,“与其用之之疑,曷若取之之慎。”

其次,对所用之人要以诚相见。荀子云:“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即使是父子之间亦是“不诚则疏”,何况上下级之间乃至同仁之间?所以他说:“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

王安石、许衡认为,这是“自然感应”原理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的反映。“委之诚者,人亦输其诚;任之重者,人亦荷其重。使上下之诚相照,恩结于其心,是岂禽息鸟视,而不知荷恩尽力哉!故日:不疑于物,物亦诚焉。”“上以诚爱下,下以忠报上,感应之理然也。”

现实常有这种情况,你信任他,他也对你忠心耿耿,但他对于其他的人或事却时有伪诈。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呢?王安石认为,“情有忠伪”的双重性格,为常人所通有,领导者则应是“信其忠则不疑其伪”,“我以其人忠于我心而任之,在他人虽伪何害焉?”如不这样对待,天下值得信任的人也就不多了。

再次,不听谗言,不为俗议所左右。领导者与被领导者都生活在这尘世中间.世俗之众对所有人皆免不了七嘴八舌,说长道短,为领导者所任用的人自然亦是议论的对象。有的出于妒嫉心理或出于自身利害,散蜚语,布流言,甚而至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这时领导者如果头脑不清醒,就会为俗议和谗言所左右,对所信任的人生疑。这种现象,历史上很多。所以,古人一直把它作为用人之道的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

《管子·宙合》告诫说:“毋听谗,听谗则失士。”

《苟子·君道》指出:“使贤者为之,则与不肖者规之;使知者虑之,则与愚者论之;使修士行之,则与污邪之人疑之。虽欲成功得乎哉!”

《新论·求辅》指出,对于所求得之人予以充分信任,有三大难处和两点限制:

“为世之事,中庸多,大材少,少不胜众,一口不能与一国讼,持孤特之论,干雷同之计,以疏贱之处,逆贵近之心,则万不合,此一难也。夫踔殊,为非常,乃世俗所不能见也,又使明智图事,而与众平之,亦必不足,此二难也。既听纳,有所施行,而事未及成,谗人随而恶之,即中道狐疑,或使言者还受其尤,此三难也。智者尽心竭言,以为国造事,众间之,则反见疑,壹不当合,遂被谮想,虽有十善,隔以一恶去,此一止善也。材能之士,世所嫉妒,遭遇明君,乃壹兴起,既得幸之,又复随众,弗与知者,虽有若仲尼,犹且出走,此二止善也。是故非君臣致密坚固,割心相信,动无问疑,若伊、吕之见用,傅说通梦,管、鲍之信任,则难以遂功竞意矣。”

所以,魏征也指出:“今委之以职,则重大臣而轻小臣;至于有事,则信小臣而疑大臣。信其所轻,疑其所重,将求至治岂可得乎?”领导者要真正做到与被领导者亲密无问,无所猜忌,就必须对世俗偏见、流言蜚语、妒嫉心理等保持高度警惕,不受其影响和左右,这样,才能对所用之人坚信不疑。“百人誉之不加密,百人毁之不加疏”,“虽有谗巧不能间也,确然若胶漆之相合。”以上下之间的披肝沥胆,精诚合作来推进事业的发展。

当然,这里所言用人不疑,是对那些真正的人才、忠臣。而对于那些害国害民的小人、奸臣,不仅应疑之、防之,而且要惩之、除之。

8.赏教结合法

韩非子早就提出应当以荣誉奖励来辅助物质奖励:“誉辅其赏”。宋代张方平则进一步指出:“专实利不济之以虚,则耗匮而物力不给;专虚名不副之以实,则诞漫而人情不趋。”意思是,只是用实惠来进行奖励,而不用荣誉奖励来辅助,那么就会导致耗用匮乏,物力供应不足;只奖励人家虚名而不辅之以实惠,人们就会放纵散漫,不会真心实意地去干。

荀子认为,赏罚这一激励手段,尽管不可或缺,但作用毕竟有限:“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要想让人们贡献出自己的一切,还必须“厚德音”,“明礼义”,“致忠信”。《吕氏春秋·用民》也认为:“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汉代王符是主张用重奖重罚的,但他并不因此而忽视思想教育的作用,主张“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诸葛亮也一贯主张在“诫之以典刑,威之以赏罚”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之以礼仪,诲之以忠信”。

这里所说的思想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向人们灌输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行为规范,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善恶、好坏、美丑,从而自觉地做好事,耻于做坏事。:二是指进行法令制度方面的教育,使人们懂得法令条文,熟悉规章制度,了解朝政反对、禁止、制裁的是什么,预先示警,然后才是对明知故犯的人进行惩罚。即墨子所谓“发宪布令以教诲”和诸葛亮所谓“先令而后诛”。他们认为,事先不进行法令制度方面的宣传教育,一上来就进行诛罚,这是残暴行为:“不教而杀谓之虐。”“罪不知谓之虐。”“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荀子就此打了个比方:“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治民者应首先昭示什么是犯罪作乱行为,而使人们不犯错误,就如同为涉水者事先标示出水的深度,使其不至于溺亡。这种严肃负责的态度,是爱护人民,减少犯罪的根本办法。

9.功过分论法

赏罚分明,不仅是指不同对象该赏则赏,该罚则罚,而且是指同一对象的不同事件该赏则赏,该罚则罚,决不可功过相抵。因为,第一,一般来说,任何人都有其功,也有其过,若功过相抵,则必然功过混淆,毫无界限。靖康元年(1126年),金兵攻陷京师,徽、钦二帝蒙尘,北宋亡。在金人逼迫下,百官议立异姓张邦昌为帝,秦桧等人坚决反对。秦桧因立议状要存赵氏,被金兵押掳北去。当时,秦桧此一举动,可谓大功,颇受人们赞扬。但是,秦桧到金后,一改前态,为徽宗作乞和书,投靠金人,并且卖国求荣,陷害忠良岳飞,留下万世臭名。那么,是否能因秦桧前功而赦其后罪呢?历史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秦桧罪不可赦。第二,功过相抵,容易滋长居功自傲、目无法纪的倾向。立有大功在前,而能谦虚自制者本来就已很难,若再许以“前功可抵后过”,岂不更加目无“王法”?这样做,实质上也就是把前功变为犯罪的资本,违纪的条件。天下之大,立功者甚多,如立大功者可抵大过,立小功者可抵小过,势必天下大乱,“功臣”横行,势必国将不国,法将不法。第三,功过相抵,容易造成官僚特权。大凡有个一官半职者,大多因其做出成绩,或立有功勋而荣登“官”位,若功过可以“相抵”,那么各级官吏必享首惠。加之大权在握,“官官相护”,官僚特权必然更加肆无忌惮,国法政纪在他们面前也势必荡然无存。

因此,要赏罚分明,功过不可相抵。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功过分明,各施赏罚。若有大功在前,应按律行赏,又有大过于后,也同样应按律惩罚。一个大“功臣”杀死无辜的人,和一个小流氓杀死无辜的人,应该用同一条法律制裁,则不去考虑昔日的功劳,杀人偿命,自古理然。反过来,若有大过在前,理应施以惩罚,又有大功于后,也应按律行赏。但因其大过在前,大功在后,说明其认罪深刻,自新坚决,也可考虑用其功而赎其罪,即“将功赎罪”,这与“前功后过相抵”又有不同,因为前者具有积极意义,而后者只具消极意义。

10.赏罚据实法

古人言:“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须慎择。”既然,“赏罚不可轻行”,必当慎重从事,而其慎重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赏罚据实”,亦即“赏当其劳”“罚当其罪”。只有据实,才能决定是否赏罚,才能决定赏罚之轻重,才能服人、服众。而要“据实”,必须注意:

(1)赏罚根据的唯一性

行赏的唯一根据是功,行罚的唯一根据是罪。除此以外,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可以充作赏罚的根据,这就是赏罚根据的唯一性。韩非说:“计功而行赏”、“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赏既不可以“恩进”,也不可“巧赐”;罚既不可“由怒”,也不可“祸连”。

中国历来明智的君臣皆以功罪之实为据,慎重封赏处罚,而且唯此为据,决无其他。

(2)错失未著,不可加究

以事实为据,是指以“既成事实”为据,而不是以“推断事实”为据,因此,在事实尚未形成之前,决不可以此为据,盲目赏罚。因为,事物发展千变万化,“似乎如此”却不一定符实。否则,容易造成“推断错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容易为“小人”乘隙,容易伤害忠直之士,容易激起众心不服。三国时,“脑后长有反骨”的魏延,诸葛亮虽知其“胸怀反心”,予以“内控”,但惜其作战英勇,在其反形未著时仍予以适当任用。直到诸葛亮临终前,知魏在其死后可能谋反,才设计除之。而且,所设之计,也是在魏谋反大暴露之后才予以诛杀。说明诸葛亮对人的处罚,是把“错失未著,不可加究”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贯彻于始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