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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婚姻家庭篇(5)

一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典型案例】

莉琴和郭小平结婚后,发现郭经常去赌博。莉琴多次相劝,但郭赌博的恶习不但不改,而且成天泡在去地下赌场不回家。工资输掉了不算,居然连莉琴准备给女儿上幼儿园的学费也拿去赌掉。双方的亲属都来劝阻,但郭屡劝不改,居然连房产都输给了赌友,在赌友赶莉琴和郭小平一家人腾房时,莉琴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和郭小平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但是莉琴坚决离婚。请问,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吗?

【律师说法】

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维护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人民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可见,对于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的五种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能请求离婚吗?

【典型案例】

元元的丈夫国庆是一名边防战士,常年在边防执行任务。元元一人在家感觉十分辛苦,结婚8年来聚少离多,即使过春节时,国庆也是经常在边防度过。元元一再要求国庆转业到地方,以便维护夫妻的感情和促进家庭的发展。但是,国庆却不愿意离开部队,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国庆的支持后,元元提出离婚。请问,元元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得不到支持。国家在军人婚姻方面给予了军人特别的保护,使其能安心服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以有利于巩固人民军队,提高人民解放军战斗力。就本案而言如果龙某不同意离婚,元元的离婚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因为龙某不存在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内容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妻子怀孕,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典型案例】

晓娇的丈夫吕梁是一家外企的人事总监。就在晓娇怀孕第三个月,吕梁与公司一女秘书发生了恋情。吕梁不顾父母的反对执意要和晓娇离婚,晓娇不同意。就在晓娇即将分娩前,吕梁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晓娇在怀孕期间,便驳回了吕梁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妇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她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都需要照顾和抚慰胎儿,婴儿也需要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神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呢?(1)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2)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胎儿的保护。(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4)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的夫妻自愿复婚,还通过人民法院吗?

【典型案例】

荆某和梅某五年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弄的感情不和而离婚,二人有一子当时被法院判给梅某抚养,二人各自为了事业都没有再婚,2006年儿子小雨也上初中了。梅某事业发展的很好但是由于要经常出差,于是常常不得不让荆某照看儿子。因为这个缘故,二人经常见面。在儿子小雨穿针引线的作用下,二人恍惚又回到了热恋的过去。经过慎重考虑,荆某与梅某自愿恢复了夫妻关系,亲朋好友都非常高兴。可是一想到当初在法院闹离婚很是尴尬,但是看着离婚判决书,二人想还得去法院起诉复婚吗?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只要是双方均无配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婚,依照行政登记程序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妻子说“******”就是重婚,可否要求离婚并赔偿?

【典型案例】

乔迁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一直就与自己的女秘书婚外恋,并背着妻子在外买了房子长期以出差为由不回家,与女秘书同居。妻子发现其不忠的行为后。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乔迁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乔迁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乔迁不构成重婚罪,只是与他人同居,因此,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处乔迁赔偿妻子15万元。

【律师说法】

首先“******”不一定是重婚,重婚必须有二个婚姻的存在,如果丈夫“******”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不能认定为重婚;再次,在本案中离婚不必以重婚为理由,可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和赔偿。《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践当中,“******”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但是,男方在外“******”,无论属于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女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没有过错,还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忍受不了家庭暴力的妻子,能否提出离婚?

【典型案例】

结婚6年来,卢旺嗜酒成性,经常借酒对妻子拳打脚踢。即便是在妻子怀孕期间依然对鞭实施暴力,导致胎儿早产。孩子出生以后,卢不仅不认真履行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在家中还时不时当着孩子面暴打妻子,让孩子经常处于惊恐之中。妻子再也爱不了丈夫的殴打和折磨,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律师说法】

我国的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夫妻关系中卢旺经常对妻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的,妻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夫妻一方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可否请求离婚?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1日,美玲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美玲发现丈夫吸食毒品。多次苦苦相劝后不但没有戒掉,而且开始变本加厉的吸食毒品。美玲无奈报警,沙某被强制戒毒5个月出狱后,依然吸毒。丈夫负债累累,倾家荡产。美玲以全部精力和物力仍不能挽回丈夫的心。绝望之余,美玲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