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26378800000002

第2章 民事行政篇(1)

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典型案例】

惠惠的爷爷是一位房地产大亨。在惠惠6岁生日时,爷爷以惠惠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生日礼物。请问,惠惠能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吗?

【律师说法】

惠惠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涉及的是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是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生命终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6岁的惠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因年龄大小而发生改变。在本案中,不管惠惠是6岁还是80岁,或者是90岁,他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儿子的债务是否应由父亲偿还?

【典型案例】

小浩和小李同在一个公司上班。一天,小浩看上一款名表,当时因身上没带钱,便从同行的小李借了3600元,并写下借条。后来,小浩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伤身。小李遂拿着小浩写的借条向其父亲讨债。请问,小浩父亲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律师说法】

小浩父亲可以不替儿子还债。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仝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小浩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小李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俩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小浩的父亲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未满18周岁打伤人就不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大力因父母离异,16岁就辍学打工了。一天,大力与同事洪暖发生口角,因洪暖辱骂大力是没娘的孩子没有教养,大力气愤之下将洪暖打成重伤。洪暖为此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洪暖出院后能否向大力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

洪暖可以向大力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民法通则》规定完仝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完仝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大力不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力应承担洪暖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典型案例】

丽丽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身体状况也很差,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丽丽。丽丽的母亲只好将其送给一家家境殷实且无子女的远房亲戚收养,很快到民政部门办了收养手续。丽丽的爷爷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自家的孙女未经其允许就给了别人,于是向法院起诉丽丽的母亲,称自己也是丽丽的监护人,其母办的收养手续无效,请求依法取回自己对丽丽的监护权。那么,丽丽爷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丽丽爷爷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文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乃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并具叉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就已成立。其他有萁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本案中,丽丽的父亲早逝,母亲又无能力抚养丽丽才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且收养的家庭没有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因此,丽丽的母亲将丽丽送给他人收养的行为有效,丽丽的爷爷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

【典型案例】

年轻贤惠的妻子去世后,任民伤痛不已,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生活,不得已将女儿凤凤送到岳母家。一年后,任民的心情渐渐恢复了,也鼓起了生活的勇气。他决定将女儿凤凤接回扶养。但当他去岳母家接凤凤回家时,岳母却称自己也是凤凤的监护人,也有能力抚养凤凤,让任民以后不要再管了。任民岳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任民岳母的行为侵犯了任民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出现监护权被剥夺、移转或者消灭,监护权才终止。但剥夺监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进行,监护权的移转也需要监护人将监护权交他人行使,监护权的消灭只有未成年子女咸年或死亡才能立。本案中任民是小凤的法定监护人,且充分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任何除外情形,所以其岳母无权不让任民抚养自己的女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典型案例】

小王和圆圆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离婚后,圆圆搬回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小王。法院判定,4岁的女儿芳芳跟母亲生活,小王按时给芳芳生活费。小王思女心切,几经打听终于找到了她们母女,但圆圆拒绝让小王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再骚扰她们的话,她会报警。小王很是苦恼,他能否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吗?

【律师说法】

小王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小王是芳芳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圆圆无权拒绝小王探视女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妻子应替失踪的丈夫偿还债务吗?

【典型案例】

小李于2年前失踪,其妻子小赵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后,成为其财产的代管人。小李失踪前欠下银行一笔债务,银行向小赵催缴债务,遭到其拒绝。请问,小赵有义务向银行偿还丈夫的债务吗?

【律师说法】

银行可以向小赵讨要欠款,小赵有义务偿还。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偾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案中,小赵依法成为小李的财产代管人也应依法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她拒绝清偿小李失踪前欠银行的债务的行为是违法的,银行可以将小赵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其讨要欠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典型案例】

王金在一次外出旅游后一去不归。两年后,王金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金为失踪人,依法代管了王金的财产,王金7岁的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王金的弟弟由于无力负担王金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金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王金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对此,王金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王金的弟弟侵犯了王金的财产权。那么,王金的弟弟能否变卖王金的房产以用于日常开销呢?

【律师说法】

王金的弟弟为王金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但是不应将其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本案中,王金的弟弟因无力负担王金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不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如何理解法人和法人代表?

【典型案例】

洪暖是某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洪暖在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朋友高强合作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高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高强要求洪暖承担民事责任,洪暖却以自己不是法人为由拒绝。到底谁应为高强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作为法人的洪暖所在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纽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洪暖在经营中给高强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法人即该案例中的乡镇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妻子应当承担与亡夫合伙经营的债务吗?

【典型案例】

王波与妻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小丽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不幸,王波一次林场火灾中意外身亡。王波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冯某借款20万元。现在王波已经死亡,冯某要求小丽偿还债务,但遭到小丽拒绝。请问,小丽是否应替夫还债呢?

【律师说法】

小丽应该偿还欠款。本案中,王波与其妻小丽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所以,小丽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王波的欠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什么条件下约定无效

【典型案例】

王老汉今年80岁,有两个儿子。兄弟两人曾私下作出约定:老人死后所留下的房产归哥哥所有,其他财产不论多少都归弟弟所有。请问,兄弟俩作的约定有效吗?其所附加的是条件还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