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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财产继承篇(4)

【典型案例】

2006年8月,周正与第三任妻子权圆圆离婚,7岁的儿子涛涛由母亲权圆圆抚养。2009年3月14日,周正因病去世,留下上亿遗产。周正去世后,遗产分别被涛涛的爷爷、奶奶、叔叔、周正的女友等人占有和使用。2009年6月,权圆圆以涛涛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正的弟弟等人返还目前占有的周正遗产,由涛涛继承应得的部分。权圆圆起诉后,涛涛的叔叔等人答辩称公司股份和财产周正生前已经转让给自己或处理给他人,因此不能算是遗产,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周正生前签定的“周正关于股权无偿转让及有关问题的约定”,该“约定”显示:周正将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股权的90%及某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股权的95%无偿转让给涛涛的叔叔,但在儿子涛涛结婚后,叔叔必须将上述两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50%给涛涛。在“约定”中,除公司股权外,周正也对其他的财产作了安排,涉及到涛涛的仅为成年后可以取得一块手表和几间房屋以及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用。该“约定”有周正、叔叔和几位公司董事的签名。权圆圆提出,周正去世前还对她说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唯一的儿子涛涛,周正生前还留有一份公证遗嘱,但目前的这份约定却没经过公证处公证请问,涛涛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酌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是否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民事行为标的的金额之大小、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认定。如果是超过“限制”的民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有关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呆傻等智力不全的人。在本案中,涛涛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继承权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涛涛的母亲可以作为代理人起诉、应诉,并管理涛涛最终分得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没有法定继承人,远房侄子能继承遗产吗?

【典型案例】

45岁的薛林独身一人,与2006年突患急痛不幸离世。他除了有一个堂兄外,无任何直系近亲属。其堂侄谢军,现年25岁,从薛林患病住院到去世一直护理在身边。薛林死后,谢军还披麻戴孝、摔盆打幡。薛林死后留有遗产16万人民币存款,债权3万余元,房产一处、家电以及其他物资。谢军本人和当地大多数群众认为,薛林的遗产应当由侍侯他到死亡的谢军继承,谢军本人也以薛林的当然继承人自居,搬进了薛林的房屋居住,接管了薛林的存折及其他家产。2007年10月之后,谢军多次拿着村委会借薛林3万余元的借据,向村委会索要欠款,不但遭到拒绝,村委员会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薛林全部遗产转为无主财产收归村集体所有。

【律师说法】

薛林在世前一直是独身一人,死后当然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薛林的财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财产,应归村委员会所有。但是被告人谢军对薛林在生病期间进行了护理照料,可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通过调解无效后判决:薛林遗产中的房屋、家电等物资分给谢军所有,16万元存款和3万余元债权为无主财产,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A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右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七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典型案例】

苏姗姗家有兄妹6人,她是家里最小的女儿。母亲去世多年。2008年父亲用炒股赚的钱,购置了两处单元房。一处由她父亲与她二哥居住,一处用于出租。2011年8月份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生病期间一直由她和三个姐姐照顾。处理完她父亲的后事,她的两个哥哥只是将父亲的3万多元存款,在兄妹间作了分割。两处房产却被两个哥哥分别占住一处,苏姗姗和三个姐姐找两个哥哥商讨试图分得一些遗产,可两个哥哥说,房子是固定财产,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权利分的。

【律师说法】

如果苏姗姗的父亲立有遗嘱,则应按照该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她父亲没立遗嘱,在他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苏姗姗的两个哥哥及姐姐作为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哥哥所说的“嫁出去的女儿没有权利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苏姗姗和三个姐姐对于父亲留下的两处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婚前财产吗?

【典型案例】

王平与田晓芸结婚前拥有一间二层楼房一处,是他与前妻共同购置的,前妻去世后,王平一直单独居住。王平身患多种疾病,田晓芸结婚后,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但三个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与生母的共同财产,是生父与继母结婚前生父的个人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田晓芸和三个继子女都是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间二层楼房是王平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1/2归前妻所有。因前妻先于王平去世,前妻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王平和三个亲生子女继承,每人继承全部房产的1/8,王平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5/8。王平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田晓芸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5/32。婚前财产也是一方的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应该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历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什么是代位继承?

【典型案例】

经过10多年的打拼,卢先生的小加工厂从年产值不足万元,发展成年产值超亿元的大型连锁集团。卢旺与老伴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伴已于10年前过世,大儿子现任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二儿子因车祸在15年前离世,女儿在集团任财务总监。2010年底,卢旺因突发脑出血而死亡。大儿子继任集团董事长,并掌管父亲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二儿子死亡时留下两个女儿,一个在集团任职,一个在大学读书。两个孩子数次向自己的伯父提出继承爷爷的遗产,均遭到拒绝。于是两个孩子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伯父,要求继承自己的父亲应该继承的爷爷的遗产份额。请问,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怎么会继承爷爷的遗产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两个孩子可以根据《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已去世的父母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本案卢旺的老伴死亡在先,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卢旺与其子女按份继承;卢旺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大儿子和女儿,本属于第一顺序的二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其晚辈直系血亲还在,可以由其孙子、孙女代替已经去世的儿子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典型案例】

为避免儿女子孙等后人争夺遗产引发家庭内部纷争,刘老汉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声明,自己260平米的房产及所有财产全部由其老伴儿刘阿婆继承。刘老汉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长子刘军、次子刘民,长女刘梅、次女刘兰。长子刘军生有一子刘晓辉,刘军于1982年去世,刘晓辉成家后生育两女刘佩佩、刘佳佳,刘晓辉在1999年死亡;次子刘民结婚后生育女儿刘星星,刘民于1989年底去世,刘星星婚后有继子虎虎(形成扶养关系)、婚生子龙龙,刘星星于2010年去世;刘梅有亲生女媛媛、养子磊磊,刘梅于2003年死亡;刘兰未曾结婚并于2002年死亡。2011年12月刘阿婆无疾而终,2012年3月因城市改造,刘阿婆留下的房屋以货币安置形式补偿,房屋安置款为150万元。媛媛、磊磊、刘佩佩、刘佳佳、虎虎、龙龙等为此款的分配事宜争论不休,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继承刘阿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