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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损害赔偿篇(4)

【律师说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老许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费、伙食补助费曲单位支付。在接受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原工资福利,在指定医疗机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全按规定支付: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没上工伤保险,发生事故怎么办?

【典型案例】

小万在公司加班时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既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买工伤保险。请问小万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小万所在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体罚学生致伤,学校是否赔偿?

【典型案例】

青青在上课时与同桌打闹。老师程某在青青脸上打了几耳光,导致青青耳膜穿孔,听力下降。请问,学校承担赔偿吗?

【律师说法】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校方对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学校对青青受到的伤害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典型案例】

小天天每天放学都要到某幼儿园吃饭。一日,小天天在幼儿园与小朋友玩耍时头碰到桌子角,造成了轻微脑震荡。小天天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请问,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天天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幼儿园学生,但他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才导致的。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有责吗?

【典型案例】

二年级学生薛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学校和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薛林是一名二年级的学生,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步行回家,从而使他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薛林的家长没有对儿子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学校和杜某都应备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事故导致胎死腹中,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晚饭后,丽萍和丈夫正在人行道上遛弯,突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6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小赵承担全责。但在赔偿时,小赵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胎儿一事只字未提。请问,丽萍夫妇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说法】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肇事车主小赵违章驾车,给丽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侵害了丽萍夫妇所享有的生育权,使丽萍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因此,小赵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飞来的横祸,责任该找谁?

【典型案例】

一天,电闪雷鸣狂风大作,一场大雨即将来临,老赵急匆匆地住家里赶。不幸一棵大树被风吹倒正好砸在老赵的身上。路人急忙拨打120将老赵送往医院。伤愈后,他了解到那棵树是刚种植的没有任何加固支撑。遂找到市政管理部门,要求赔偿。但市政管理部门却认为树是被风吹倒的,属于天灾,拒绝赔偿。请问,市政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应承担赔偿责任。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树刚种植。防止被风吹倒、排除险情、避免事故,是市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因市政管理部门未尽责任,而致使路人老赵受伤害,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擅自离校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典型案例】

因为最后一节课是自习,康乐和同学提前离开学校,一起去河边游泳,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淹死。康乐家人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可学校说,当时康乐骗管理人员说他生病了,才让他离校的。请问,学校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不承担。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该损害后果是康乐在上自习课时自行离校期间发生的,而且学校行为并无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事【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假期补课学生死亡,责任由谁担?

【典型案例】

李老师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由于天气炎热,简陋的“教室”酷似蒸笼,课间休息时,补课生王佳与几个同学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溺水身亡。请问,李老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说法】

李老师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由于天气炎热,办学点无降温措施,致使参加补习的学生课间休息时跑到河里冲洗降温,最终王佳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办学者李老师对参加补课的未成年人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