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现代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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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心理学在犯罪与司法研究中的应用(3)

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劳动能使罪犯养成爱劳动的习惯,逐渐把劳动看成是自己的一种基本需要,进而树立起不劳而获、好逸恶劳是可耻的观念。第二,通过劳动能使罪犯体会到劳动成果来之不易,从而激起珍爱劳动成果的内心体验。为通过艰苦劳动获得劳动成果而感到喜悦,为失去劳动成果而感到痛苦。这种对劳动成果所持有的正常态度,能在很大程度上转变罪犯的价值观,根除他们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恶习。第三,通过劳动能使罪犯改邪归正,重新塑造良好的人格特征。劳动须与他人交往、协作,这有助于罪犯在劳动中学会与人相处,结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劳动也须克服种种困难,这有助于培养坚韧与顽强的意志特征,克服偷懒、怕苦、投机取巧的不良习惯。劳动还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有助于罪犯培养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守纪律、遵章循规的良好品质,克服那些无组织无纪律、自由散漫、易狂热冲动的不良品行。

总之,改造罪犯是一项艰难、长期的任务,但只要切实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强化各项监管制度,并强制他们接受劳动改造,就能使罪犯弃恶从善、弃旧从新,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当然,罪犯之间有很大差别,原有的品行、个性、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的自觉性程度等都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效果。有的罪犯经改造后,确实产生了真诚的悔罪心理,有了重新做人的思想,因而矫正效果明显,出狱后就能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有的罪犯在监狱中只是混刑度日,并未触及灵魂,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结果重新锒铛入狱。所以,要将罪犯真正改造成能为社会所接受,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新人是十分不易的。

心理学在司法工作中的若干应用

一、警察的挑选与培训

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和心理要求,因而需要对候选者进行精心挑选。胜任警察工作所需的心理素质是多方面的。然而,应激反应能力对警察则是至关重要的。当遇到意外危险或面临某种突然事变时,警察必须沉着冷静,并能集中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动用自己的全身力量,迅速作出抉择,采取有效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员安全,这是警察应有的基本条件。此外,作为警察在性格、反应速度、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因此,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警察应有的心理特征,就要对其进行气质、性格、兴趣、智力水平等方面的测验。以确定合适的最佳人选,防止心理变态成员或具有过分的攻击性、或有严重情绪问题的人进入警察部门,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危害。

警察为胜任自己的工作,必须掌握相应的心理学知识,因此心理学家在培训警察中能起重要作用。例如,为使巡警有效地与社会上各种成员打交道,或者有效地平息骚乱,就需要对警察进行人际交往技巧方面的特殊训练。又例如,为了使户籍警具有调解家庭纠纷的能力,就要使他们学会化解家庭危机的技术。再例如,为便于警察能在某些特殊的犯罪案件(如凶杀或性犯罪)中,根据现场线索或罪行性质勾画出罪犯的性格特征的轮廓,以便于侦破,必须使警察了解个性心理和变态心理方面的知识。可见,经过培训,掌握心理学知识的警察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对犯罪案件的定性量刑

犯罪行为对社会有直接危害,因而对罪犯绳之以法,对保障社会安定和抚平民心具有深6意义。但法院对罪犯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中涉及许多心理学问题,法院工作就此成了心理学的应用领域之一。

首先,一个人犯了罪,定性量刑时除了注重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之外,罪犯的智力和精神功能也是参照依据之一。对于那些智力低下、精神失常的罪犯,定性量刑须作特殊考虑,由此心理学家所参与的对罪犯的智力和精神状态方面的诊断,作为对被告的评鉴,对犯罪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以及在判决徒刑和处罚中会起重要作用,甚至在确定是否有罪方面起关键性作用。

其次,证词在法庭裁决罪行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作为证人必须神态清醒、精神正常,才有资格在法庭上作证词,这就需要心理学家对证人作精神方面的鉴定,至于证词可靠与否,有时必须心理学家参与鉴定。证词是知觉或回忆的产物,然而知觉往往既不精确也不全面。证人声称亲眼所见的情景有时并不一定真实,因为人的知觉会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诸如时间、地点、光照等客观因素以及需要、恐惧、价值观、态度和偏见等主观因素都可能使证人所知觉的情景发生扭曲。为此,因心理学家参与案发现场调查,发现证词错误而纠正的误判案件为数不少。心理学家甚至能在实验室条件下,再造案发现场来阐明事实真相,鉴定证词的可靠性程度。影响证词可靠性的另一心理因素是证人的记忆能力。证词都是回忆的产物。证人的记忆能力强,证词的可靠性程度就高;从案件发生到回忆间隔的时间越长,证词的可靠性程度就越低。为此,早在20世纪初穆斯特伯特就建议,要对证人的知觉和记忆进行测量,以确定证词的可靠性程度。影响证词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受示性”。受示性是一个人易于盲目地接受他人的暗示或影响的倾向。律师向证人提问为的是希望引出他所需要的证词。因此,不排除某些律师会利用高超的暗示方式,使那些受示性强的证人在暗示诱导下作出虚假证词,这就需要有经验的心理学家加以密切监视。

此外,在国外司法制度中,对罪犯的量刑,陪审团的裁决是最为关键的。但陪审团作为一个人际团体在案件裁决中同样要受到交往心理的制约。众从和从众现象在陪审团中是常见的。地位高的陪审团成员容易在法庭上主导讨论,影响他人,成为案件裁决的决策者。而一般陪审1出于尊重权威和团体压力,即使有相反意见也被迫改变自己观点,与大多数成员相一致。由于众从和从众心理的存在,陪审团领袖人物的选择是重要的,这既有利于作出合理正确的裁决,也有利于陪审团意见一致,否则如陪审团成员各持己见、意见分歧,将无法行使裁决职能。当然,陪审团的裁决将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决不能轻率从事、盲目随从,而应集思广益,发挥每一陪审团成员在案件裁决中的作用。有时高明的决策会出自于小人物之口,因此陪审团中的众从和从众心理有时不利于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为克服这种倾向,对陪审团成员应有一定的心理素质上的要求,即他们应具有善于深刻地钻研与思考的习惯,具有独立和冷静决策的能力。

三、参与监狱管理

心理学除了能在罪犯态度的转变中发挥应有作用外,还直接运用于监狱的具体管理。新的犯人一进入监狱,为决定新犯人的安置地点、工作种类、职业训练和适当的教育方式等,需要对他们的心理状况作出初步评价,即确定罪犯的智力水平、性格、职业态度和兴趣等。这项工作对监狱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例如,对新犯人性格测验所获的信息能及时发现有自杀或同性恋倾向的犯人,也有助于发现具异常的敌意、虐待或攻击性倾向的犯人,以便有效地监视他们的行为,防止严重骚乱的发生。新犯人的安置地点也影响到他们改造自新的实际效果。由于罪犯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群体压力,如果将轻犯与重犯关押在一起,轻犯在重犯的教唆和影响下,很可能变成冷酷无情的罪犯。

犯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情绪与行为上属失常者,有的在性格和精神上属严重异常者。对于此类具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如果不给予适当的咨询或治疗,他们的心理失常现象可能在监狱生活的应激与约束中会变得更为严重。而对犯人进行心理治疗的同时,也有助于及时了解患者的现状,并提醒监狱看守人员对那些具有恶化倾向的犯人和有自杀倾向的犯人重点关注,以免发生意外事件。及时掌握犯人的情绪状态方面的信息还有助于预见犯人出狱后的行为方向,以及可能对社会构成的危险程度,便于公安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以上介绍的仅是犯罪和法制心理学的部分内容,但却能清楚地看出,由于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应用,已为司法部门解决了许多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从而规范了司法工作,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