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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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  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  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  照中田例。

中园  照下田例。

下园  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