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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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两六钱六毫七丝五忽    上园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田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园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田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园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田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园   一两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人字田   三钱三分            人字园   二钱二分

地字田   四钱四分            地字园   三钱三分

天字田   六钱六分            天字园   四钱四分

鱼塭   六钱六分

备考:天、地、人为不入则者。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鱼塭准天字之田,率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