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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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教改研讨(3)

关于教学的一点心得

宋刚[1]

笔者近年来主要担任法律硕士合同法课程的授课任务,在授课中有意侧重于学生的课堂参与的引导和实践。学生学习积极性有所提高,略有心得,与大家分享。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往往担心学生课堂讨论占用授课时间导致课程内容不能完成,往往不敢放手让学生讨论。但是笔者认为,讲授课内容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对于非重点内容寥寥数语带过,而对于重点和要点,通过充分的学生讨论,在时间上是可能的。对于具体授课方式而言,笔者几乎不直接介绍或讲解内容,尽量把授课内容提炼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发表意见。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较强的理论性;二是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前者鼓励学生发挥抽象思维能力,后者在于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能力,提醒学生该知识点在实践运用中的注意事项或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依据笔者观察,基本上一个问题至多10分钟就能够被讨论得非常充分了,因为每位发言人一两分钟就能够说完其观点,而一个问题在讨论中往往最多有三至四种不同观点。鼓励学生充分讨论和发言的效果是明显的,首先,是学生的积极性非常高,走神的、心不在焉的学生很少;其次,是所授课内容往往已经被学生讨论中提到,教师只需简单引导和点评即可将授课内容说清楚,节省了授课时间;再次,学生通过课堂发言也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为了鼓励学生发言和讨论,笔者倾听每位同学的发言并对其正确之处予以肯定。对于每次发言同学的学号都予以记录,只记录发言的次数而不记录发言内容,以发言次数作为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依据。

方式应该说属于教学中非常普通的教学方式而已,在日常教学中都会用到。但是笔者之所以作为心得写出与人分享,主要的目的在于说明,这种方法可以作为一项非常重要或主要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或主要以此种方式开展教学。当然,也许不同的课程具有不同的特点,或恰好合同法这门课程比较适宜这种方式教学,就一点心得,野人献曝而已。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2年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三等奖获得者。

谈谈国际法双语教学中的中英文使用比例问题

廖诗评[1]

国际法是本科法学课程14门主干课之一,也是各法学院选择开设双语课程时优先考虑的课程内容。但国际法的内容极为丰富,几乎所有国际法中的部门法,如海洋法、空间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都可以成为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内容。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内容,如何使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就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目前国内各法学院开设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实践情况来看,教师对于教材和教学资料的使用并不存在太大困难,但在具体教学中如何设置中文和英文的教学使用比例,却是几乎所有教师都认为不太好把握的问题。

双语教学要求能够以中文和英文自然转化,并按照学生理解需要适度掌握中、英文的使用,这对师资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授课时中文使用过多,很有可能仅仅只是对英文内容进行相应的翻译,从而导致讲授速度放慢。如果仅仅针对教学难点内容使用中文教学,则会使学生失去练习用英文理解英文法律内容的机会,对学生语言能力提高不利。这一教授语言、效果和进度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自2007年承担北京师范大学“国际法双语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以来,笔者一共为法学院5届本科生开设国际法双语课程。结合开设课程的实践经验,笔者关于双语教学时中英文比例设置的看法包括:

第一,就语言比重而言,应当尽量多地使用英文教授和讲解,在讲解中要注重尽量使用原汁原味的英文,而少用中文思维构造出来的英文表述;

第二,在解释与中国法律思维差别比较大的法律概念、原则,而发现多数学生出现茫然表情时,要适当地用中文讲解英文内容,确保学生理解讲授内容;

第三,如果授课时间比较长,学生容易疲劳,反应速度变慢,这时多使用些中文,能有助于学生对问题的理解;

第四,对特定的英文法律概念(如“使用武力”(use of force)),必须向学生提供清楚的解释或定义,以避免出现由于对英文文字或法律内容理解的误差导致的概念性错误;

第五,对某些字典上翻译不准确、不恰当的英文词汇,有必要向学生清楚地解释中文涵义,否则他们即使使用字典,也无法真正了解相关词语的法律涵义。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2年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三等奖获得者。

思想的历史流变与时代嵌入——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改革的一点随想

马剑银[1]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从理论而言,它既是我们理解历史上有关法律、法治与法学的种种思想,反思人类社会有关法律实践的观念、主张、预设、立场、理论与信仰的重要资源,也是对当代西方社会各种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进行源头追溯和脉络探寻的重要平台。从实践而言,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律移植,西方法律思想已经成为我国本土法律制度建构的主要理论养料,也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主流。我国需要建构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也是中西法律思想超越性整合的重要前提。

然而,目前国内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研究的现状不容乐观,课堂上充斥着大量过时的方法和内容,英雄榜或点将台(Canon)式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思想与人物的关系为核心,割裂思想变迁的历史线索,忽略重要观念形成与发展的时代环境。同时,因为思想史的内容以法理学的发展变迁为核心,忽略历史上法理学和部门法思想的密切关系,这也与当代法学的研究相脱节。此外,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浩如烟海,课堂教学如何做到详略得当、线索清晰、内容丰富,也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因此,改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关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调整法理学与法律思想史的课程设置。法理学与法律思想史都是对人类法律智慧的抽象提升,对作为一种“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法治实践的理论化,以及这种理论化历程的历史梳理。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二而一,一而二,法理学是当代主流法律思想,而法律思想史是存在于历史长河中各个阶段的法理学,因此有必要打破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之间的学科界限,按照“法理学导论”[2](专业基础课,大一第一学期,一周2学分)、“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选修课,大二第二学期,一周2学分)、“当代法理学”[3](专业必修课,大三第二学期,一周3学分)的格局,来拟定三门课的具体教学内容。

第二,借鉴思想史研究、政治哲学史和社会理论史的教研经验,在教学内容中充实法律思想的形而上学、政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背景,在具体历史社会情境中(context)讨论相关法律思想。打破传统教学的历史分段模式,按照古典、现代经典和当代前沿三块内容作为法律思想历史流变的脉络主线,以对“时间”的认知作为分段的基本标准。

(1)古典法律思想分为两个时期:①信仰自然与神的循环论时期。在这个时期,主流的时间观是循环论,日出日落,春来秋往,生老病死的现象和本质的二元性,确认了普适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张力,以柏拉图“洞穴问题”为典型表达。此时的法律思想也以构建理想型为主流,相信有一种绝对善的政治法律理想模式存在,现实就是在寻找我们丢失了的但“我们从前就已经知道的东西”,例如柏拉图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等。②信仰基督上帝的末世论时期。在这个时期的主流时间观是进步观,改变了以往的二元论,从现实是理念的影子到人间与天国的对立,典型的就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人间之城,区分教徒与非教徒,这种观念之下,教会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教俗二元分立是这个时代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的最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