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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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农村企业法研究(2)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独立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根本区别。企业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有限责任,其法律处理模式为:企业是企业债务的唯一偿还人,企业投资者仅保证不从企业中抽走资本,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不承担直接的责任。

除了上述三个实质条件外,企业取得法人资格还必须经过程序条件。企业投资者应当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下列能力:

1.名称专用权。企业法人据此可以刻印公章,在银行开立账户。

2.生产经营权。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对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为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经营时,法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违法经营构成犯罪时,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节独资与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由于独资与合伙企业在设立程序上以及管理方式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独资与合伙企业在我国农村和农业企业中普遍存在。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

1.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尽管也是自然人,但是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不仅需要2人以上联合投资,而且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因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预。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上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的独资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有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相互之问有明显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3)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以前,我国曾规定雇工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为个体工商户,现在已经不采用此标准。雇工不足8人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有的国家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如美国),有的国家不承认一人公司(如日本),更多的国家规定公司成立时有最低人数限制,但是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全部股份转到一个股东持有的情况时,法律不强制关闭公司,除非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予以关闭(如法国)或者取消其法人资格(如意大利)。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一人公司,但是其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一人公司近似。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人出资设立的企业,但是两者存在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但是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下列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它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具有一个投资者,但是两者存在下列区别:(1)资本来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来源于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来源于境外。(2)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3)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依照外商独资企业法设立。(4)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为无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

5.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也存在区别:(1)投资者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二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方面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以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当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仅要求出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以上申请文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昕(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企业的分支机构,即在外地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1)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

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经营管理的直接性,与公司明显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对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的事务管理问题上。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具体条件法律没有规定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消极条件,即不得作为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中国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权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出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投资人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是根据独资企业设立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立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由企业投资人自主决定。通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存在下列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即由企业投资人本人对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管理。(2)委托管理。由企业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由企业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