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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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1)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同时又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依法纳税是任何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的基本分类、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在我国农村最经常出现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以及村提留、乡统筹费等农民负担。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国家与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特定收入分配关系,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利,通过颁布法律或者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将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者代价,也不再直接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计算纳税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好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限,是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对于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遵守。

(二)税收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四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够保证其收入的稳定性;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收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以及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是对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可以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在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4、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二、税收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按照一定标准对于不同税种进行的归类。对于不同的税收进行分类,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掌握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规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法律制度服务。我国对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征税对象分类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额包括两类: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易的金额或者数量;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类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类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所得税的征税数额受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影响较大,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等属于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比较灵活。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

行为税类也称为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征税对象的选择性比较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二)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分类

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和农业税类。

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类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农业税类是指参与农业收入分配和调节农业生产的各种税收总称,主要包括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从1996年开始,原由财政部负责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是省以下有关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按照税收的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按照税收的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划分明确了在财政收支管理权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例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者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例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或者法定方式进行分享的税收。例如增值税、资源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

(四)按照计税标准分类

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者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例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一般采用定额税率,例如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都采取从量计征的形式。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税种,例如我国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就采取这种征收方式。

第二节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依法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活动,其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税务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管理,从1998年起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等职权。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登记

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人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外,均应当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分别填制税种登记表,逐户建立档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免税和退税、领取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只能由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变更登记

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可以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对于不便收回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就地封存。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者启用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经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务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业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