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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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4)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一些特殊货物,如:建筑用的砂、土、石料等,因其进项税额不易确认和计量,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除按13%的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外,也可以按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以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的征收率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收费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计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2、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兼营非应税劳务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5)纳税人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销售额的方法,可以按照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者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但是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的相关规定确定。

(6)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是对逾期(一般为1年)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照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7)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谓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后,按约定时问一次或者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因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多少,所以,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了严格规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其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分别按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按规定不计人销售额的代垫运费外,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般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从事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纳税人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上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应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验收入库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应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时,如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申报抵扣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接受投资、捐赠的分配的货物,应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应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已经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一些特殊货物采取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七)增值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八)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汇总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九)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报缴税款的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二、消费税制度

(一)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玉宝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上述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可以归纳为以下5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玉宝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