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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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农业产业法研究(9)

(三)养殖业法律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而构成的内部之间具有有机联系的法的统一体。农业产业法作为农业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无单一的法典,而是由若干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养殖业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有:《草原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主要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蚕种管理暂行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麻醉药品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农业系统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二、养殖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养殖业品种资源保护制度

为实现畜禽品种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国家根据各类畜禽品种的资源状况、发展潜力等实行分级保护。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依法应给予扶持。另外,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养殖业品种审定制度

为提高畜禽生产力水平,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国家实行畜禽品种审定制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地方的畜禽品种志。为确保畜禽品种审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专家组成。

(三)养殖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者从事该项活动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领许可证:一是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是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的数量;三是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是有相应的防疫设施;五是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三节农产品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问题综述

(一)农产品流通概念的界定

农产品即农业生产的产品,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中生产的产品,包括经历自然生长过程的所有植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包括人工通过各种手段栽培产品和采集的野生植物产品,含食用、药用和用于其他用途的产品;动物产品包括人:工养殖、狩猎和捕捞业产品。

农产品流通系指农产品销售、仓储、运输以及相应的货币流转的总称。农产品流通包括各种主体之间的农产品购销储运活动,包括国内外贸易、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贸易、农民和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包括零售和批发、现货和期货等其他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购销储运活动。

(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概况

长期以来,在国家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农产品购销的管理,已逐渐形成了一种统派购制度。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使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经济体系,党和国家从调整农产品购销政策开始,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统派购以外,对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和非统派购的农产品,采取多渠道经营,并开放农产品集市贸易市场,允许农民私人经营。

1985年起,国家又规定,除个别品种外,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对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并给予签订合同的农民实行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柴油和优惠贷款的“三挂钩”办法;对棉花、糖料等大宗工业原料,则尽可能做到产、购、销相互衔接,逐步减少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调拨的比重;凡已开放的其他农副产品,应坚持实行自由购销。

近几年来,国家在调整农产品购销的管理上是实行进一步完善放管结合的政策,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粮食在保证完成定购任务前提下,长期开放经营,并实行专项储备制度,以调控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棉花继续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改革现行合同定购办法,进行市场调节的试点;对食油(油料)、食糖(糖料)、生猪、绵羊毛、黄红麻等产品的购销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制,引导生产和流通,生猪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放开经营;对烟草、蚕茧以及麝香等四种中药材,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其他农产品,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开放价格,并加强宏观指导管理。同时,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打破地区间的封锁,保证货畅其流,继续发挥供销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领域,发展多渠道经营,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

(三)农产品流通和价格立法概述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践中不断形成的推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实行多渠道流通等有关农产品流通方面的基本政策,已由《农业法》作出专章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具体规定述评如下。

1、关于:国家对农产品市场宏观调控的规定(1)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国家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建立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2)******和******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关系国汁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可以委托有关经营组织收购,并规定委托收购的农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在必要时可以对特定的农产品规定委手乇收购的价格;(3)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收购制度,设立风险基金;实行中央和地方多级储备调节制度,设立储备基金,建立、健全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平衡市场。

2、关于农产品流通组织结构体系的规定

(1)国有商业组织和供销合作经济等集体商业组织应当加强仓僻设施建设,提供市场信息,改进收购工作,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农民销售农产品服务。

(2)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批发、贩运和零售活动。

(3)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跨地区、跨行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合经营活动。

(4)具备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经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3、关于培养和发展农产品市场及有关管理的规定

(1)国家支持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2)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不得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

此外,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筹足农产品收购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必须付清价款,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按规定办理。如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国外农产品流通与价格立法概述

世界各国除了在农业基本法中对农产品流通与价格制度作了原则I生的规定外,一般都制定专门法规,来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和稳定农产品价格。如日本先后制定了《批发市场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商品交易所法》、《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稳定蔬菜生产销售法》、《家畜交易法》等法律法规,韩国有《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及价格稳定法》、《农产物价格维持法》、《农业仓库业法》、《农水产物输出振兴法》。根据法律,各国搞活流通与稳定价格的基本措施主要有:

1、扶植流通组织,兴建流通设施、场所。

2、建立农产品储备和基金制度。韩国法律规定设立农水产物价格稳定基金,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流通机构和组织建设以及调节价格进行融资或贷款,该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预算投资和基金决算剩余部分,基金总额600亿韩元;法国规定以财政附加预算方式建立农产品市场调节与指导基金。

3、实行交易的规范化。韩国法律要求农林水产部长对上市交易农产品的规格、等级及相应的价格作出规定,以保证公平交易;法国法律要求参与交易的农产品必须使用“农产品标记”及证明书,对那些假冒或未经法定许可而发放、使用农产品标记的行为,将予以制裁。

4、控制农产品的进出口水平。农产品进出口法律的目标主要是,稳定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保护国内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各国都采取了许多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如美国的进口配额、严格安全标准等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国规定对进口农产品征收补偿税;当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时,法国规定禁止在国内市场销售该产品。而日本规定要通过调整关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克服其影响。

5、加强管理与严格监督。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是农业部门的职责。法国规定由农业部长管理市场组织,韩国规定农水产物批发市场和共贩场不适用市场法的规定。韩国农产品市场的开办、变更、终止等必须向农林水产郜长申请,经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农林水产部长还将对批发商及共贩场开办者的财务和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此外,一些国家在制定农产品流通、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与流通、价格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重视农产品流通、价格与农业生产的结合。比如,韩国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证农产品的流通,稳定价格,政府将采取指导性或必要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包括指定生产者、种植品种和数量等。

以上立法思路和法规对我国规范农产品流通和价格保障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