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27252800000063

第63章 农业环境资源法研究(3)

(四)违反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责任

森林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为确保现有森林资源不被乱砍、滥伐、盗伐,避免哄抢森林和林木以及乱批乱占林地,保护野生动物不被滥捕滥杀和违规买卖等,国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体现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即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责任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造成危害后果和程度也各不相同,有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方式来实现的;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如非法捕杀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走私、倒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都应依法处以刑罚。

三、草原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概述

草原资源是指在温带干旱或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旱生或半生密丛禾草为主的以草或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它是一个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同时还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土特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管理和保护好草原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一次在法律中作出了保护草原系统的规定;198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专门法律《草原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1993年又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一些省、自治区还制定了地方性的草原保护条例。《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和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草原权属、草原保护、草原建设和牧业管理等,也是畜牧业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草原法》的目的和任务。(1)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草原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确定草原资源的权属。第二,科学规划草原。第三,促进草原的建设。第四,促进草原的合理利用。第五,依法保护草原资源。第六,制裁针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稳定的草原法律秩序。

(二)草原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1、《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权。

全民所有的草原,固定给集体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承包给从事畜牧业生产的集体或者个人。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草原法》第四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这就是说,草原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一般属于全民所有,另有法律规定的,也可属集体所有。这样规定不仅与宪法的精神完全一致,也符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际情况。草原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宪法和中央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精神,《草原法》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这样规定,有利于克服在利用草原问题上的吃“大锅饭”的弊端。长期以来,草原建设见效不太显著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调动广大牧民管理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在一些地方,牧民为了使自己负责饲养的牧畜吃饱养好,争牧、抢牧、重牧、滥牧,使草原退化现象严重,产草量不断下降,畜、草矛盾越来越尖锐。现在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固定草原使用权,结合实行牧畜饲养责任制,建立和健全草原管理和建设责任制,把草原分片承包下去,把群众养畜和种草管草的权、责、利联系起来,即实行草畜经营统一的责任制。这是一种适合目前我国牧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经营方式,有利于调动广大牧民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草原,合理使用和建设草原,稳步地提高载畜量。这是完善牧区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繁荣畜牧业的一条可靠的途径。

国家为了保护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侵犯,《草原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法》还就草原权属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关于草原的承包经营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为了进一步稳定党在牧区的政策,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保证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减少草原承包纠纷,《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法》还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则、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第三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三)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草原规划制度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等。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为了给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和草原统计制度。针对草原承包经营中生产方式不合理、过牧严重、草原利用失衡等问题,《草原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新技术,减轻天然草地的放牧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针对非牧业征用、利用草原逐渐增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等问题,《草原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了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草原承包经营者得到合理的补偿,尽量少占草原,及时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建设制度

为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草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以从根本上促进畜牧业的长足发展。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对草原重利用轻建设以及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草原法》对草原建设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1)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并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2)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改善人畜用水条件、加强草种基地建设、做好防火准备工作、安排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等方面的职责;(3)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4)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组织专项治理,并规定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