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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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食品卫生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法律研究(3)

2、农药管理立法概况

农药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防止农药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农药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用药管理法律的调整对象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防止农药中毒和对农药的质量管理、农药残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药综合评价、建立农药登记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农药管理立法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卫生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发布的《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通知》(1956年),******转发化工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质量和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1959年),农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化工部、商业部、卫生部、铁道部、劳动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农药安全管理的通知》(1959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剧毒农药经营管理安全试行条例》(1964年),******批转农林部、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报告》(1971年),农林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出的《关于在茶叶等作物上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的通知》(1978年),化工部、农林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农药质量管理条例》(1978年)、******批转化工部、农林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1978年),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出的《关于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保管、防止发生中毒事故的通知》(1981年),农业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81年),农业部、国家农委、国家科委、外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1年),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化工部颁发的《农药工业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商业部、******环保领导小组颁布的《农药登记规定》(1982年),等等。

依靠法律手段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管理是农药管理工作的必要方式,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农药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在农药管理方面尽管颁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农药的生产、经营、安全使用和防止农药污染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农药生产、经营和农药使用方面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农药的质量难以保证,农药生产和使用中对环境和资源污染严重,威胁和危害着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为此,1997年5月8日******以第21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农药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3、农药的管理体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农药管理实行对口管理、分级管理的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药管理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1、农药管理法规的立法目的。农药是种植业和林业生产中重要的生产资料,农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作物能否正常生长,同时农药化学成分是否科学、农药是否合理使用又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所以,国家必须加强农药市场各环节的行政监管和宏观调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2、农药管理法规的任务。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法的任务就是加强药政管理,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地说,农药管理法规的任务就是:(1)加强药政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应当按照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正式登记阶段进行。通过登记,以实现国家对农药的宏观监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法第九条规定,******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格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生产企业领取了农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生产。(2)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生产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并且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作为农药生产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

另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且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农药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首先,经营者必须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其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再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最后,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按照本法的规定,农药使用者也应当自觉地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另外,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以保护生态环境。(3)制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刑法》的规定,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其中,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有关的犯罪就一般犯罪主体而言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1、农药登记的法律制度

农药登记既是农药管理的重要方面,又是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前提。《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未经登记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广告进行宣传。

(1)农药登记的阶段。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分三个阶段进行:①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②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③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2)农药登记程序。农药登记程序分为申请、评审和登记三个阶段。①申请。农药的登记首先应当由农药的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农药样品,以及规定的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这里所谓的登记机关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登记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他生产者也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②评审。农药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农药应当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进行评审,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③登记。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对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而申请农药登记的,可以不再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而由登记机关审查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规定了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的有效期内,如果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2、农药生产的法律制度

(1)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②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③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④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⑤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⑥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化学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批准。经批准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的管理,维护农药生产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农药的企业应当申领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是已经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