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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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附录:农业知识产权研究(2)

四、我国农业科技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农业科技领域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发明专利;新的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可申请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专利之前必须划清发明的权属问题。

《专利法》中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三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否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处理好权属问题,可防止日后发生产权纠纷。申请专利者最好请专利代理人帮助,以便顺利获得专利权。

(二)农业科技著作权的保护

农业科研人员在日常科技活动过程中时常涉及到著作权的取得与使用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取得无需专门申请,是以“自动取得”方式取得(计算机软件除外)。

凡是农业科技人员在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录像、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科普电影电视剧本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其作者对此均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是指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根据“公正利用”的原则,一般认为,不管教育、科研单位还是企业,参考利用者为了进行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将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文摘和参考资料收录到数据库中,这是允许的,因为文摘是从论文中提出的一部分,不能代替全文,被利用部分是非本质的部分,合乎“公正利用”的原则,无取代原文的危险,不能视为侵权。

(三)农业产品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一条生命线,一个独特的商标既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又能给企业带来烦恼。

农村企业生产的农业产品,其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标准注册的商标和标定使用的商标为限。”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保护范围。因此,(1)企业具有获得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和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及时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表,上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取得注册权。(2)注册防御商标,为企业商标构筑强有力的防御网,使仿冒者难以近身。(3)对商标的价值做到胸中有数。商标是无形资产,因为其无形,容易被忽视,因此,将无形资产有形化,对其商标价格应及时进行评估。

五、我国农业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标明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商品的作用,与商品质量和信誉密切相关。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列为保护对象。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也加以保护,并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所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性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1)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2)使用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商品的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3)指由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4)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主要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5)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农业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优质农产品的一种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农业法》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六、我国农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农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人员、农民等在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生产中,需要注意保守的商业秘密主要有:准备或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信息,准备或已经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准备或已经申请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处在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阶段性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经转让的技术信息;准备或已经生产的产品技术和信息、销售网络等。为避免不应有的技术信息失密和纠纷,无论是产业领导还是技术人员,都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以重视。商业秘密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法律保护,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属侵犯商业秘密,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注: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在初始阶段,在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七、国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科学技术已从传统的耕作农业发到基因工程、动植物细胞工程、农业生物化学、农业遗传育种、微生物发酵工程等技术领域以及灾害防治、农用肥料、农产品加工等应用领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国际上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农业品种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农产品品种资源保护方面,美国于1930年、1970年分别颁布了《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保护,此后,德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也分别以立法形式保护本国农业新品种。1961年12月欧美一些国家在巴黎共同签订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同时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该《公约》于1972、1978、199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已经成为保护缔约国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成就、保障育种者权利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技术的保护已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2001年l 1月3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在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与食品和农业有关新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植物基因资源以及利用,被纳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二)农产品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发展、实现农业资源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转化、增强农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主要方式,实现对农产品品牌的知识产业保护,已在国际社会中形成共识,世界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上采取不同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从19世纪末国际知识产权问世以来,已先后制定了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多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以及原产地名称纳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成为保护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条约;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用地理标记取代以往的资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明确了将农产品品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使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