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制。设有两院制的立法机关(联邦国会和联邦参议院)和司法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必须年满40,不得为政府或任何立法机关的成员,亦不得担任其他受薪的职位。并非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联邦大会选出,任期5年,如再获选,可以连任一次。总统是国家礼节性的元首,履行多项职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签署条约、任命驻外大使和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总统有权向联邦议院提议总理人选,经议会选举后任命。联邦各部部长、联邦法官、高级联邦官员先由总理建议再由总统任免。总统有权签署和颁布法律,但是法令、命令须经联邦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后才能生效。不过在履行所有职能时,总统只是依照政府或议会的意愿行事,并不负责制。
一、政府体制
(一)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由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联邦总理及联邦部长均无须为立法机关成员。总理决定政府的政策方针,各部部长依照方针独立领导各部的业务。联邦总理虽不受总统的领导,但他有义务经常向总统或书面或口头报告政府的政策及各部的工作。和平时期军队由国防部长掌握,战时则由总理掌管军队,担任总司令。
在德国设有联邦总理府,主要负责协助总理履行工作。联邦总理府主管由一名联邦部长出任,下面有500名职员。负责筹备内阁每周会议及宣布内阁所作出的决定,监督内阁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统筹所有会议质询的答复。
联邦政府内阁的阁员由联邦各部长出任,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委任。部长人选不需来自立法机关。然而,部长通常都是联邦国会议员。若干部长的职位由《基本法》内的相关条文设立。如国防及财政部长。实际上,总理任命部长的权力极其有限。由于德国实行联盟政治,总理通常须接受联盟伙伴提名的部长人选。德国内阁部长进入内阁的途径,通常是在议会、党政及专业工作方面有悠久经验,并且成绩斐然的人士。内阁成员除总理和各部部长外,还有总理府下设的国务秘书、议会秘书,以及联邦新闻局局长。部长人数及职责由总理决定。内阁成员一般是15到26人。1949年以后成立的内阁,都是由两个或以上的政党联盟组成。
关于职能及权力。各部部长在总理的指导下,独立管理负责本部门事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部门之间发生意见分歧,由内阁裁决。德国内阁不会就政府的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辩论及作最终决定。内阁通常只负责通过决定,而非做出决定。大部分政府决策都是经由个别部长与总理进行商议后确定。内阁部长最少由两名国务秘书辅助,一名由公务员出任的国务秘书负责管理部门行政。另一名国会国务秘书负责协助部长处理政治事宜。
在德国公务员分为政治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政治公务员要求必须同意政府的基本政治目标,以履行职责。一般公务员的聘用和取消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聘用和取消,且无须说明理由。政治公务员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直接受雇于联邦政府的13万名公务员中,只有约400名为政治类公务员。联邦政府机关里政治公务员包括:设在各部的国务秘书及分部国务秘书、外务办公室及保安服务部的高级公务员,以及联邦刑事警察办公厅厅长。
(二)
关于德国的立法机关。德国奉行两院制。分别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德意志联邦议会是德国人民的代表机构,主要任务是进行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设有656个议席。半数议席由选区选举产生,另一半则按比例代表制选出。除非提前解散,一般由选民每4年选举一次。政党选票十分重要,主要用来决定政党在议会中可取得的席位。某政党在选区竞选中赢得的席位,必须从政党选票取得的席位中扣除,余下的席位才从该党的州竞选候选人中填补。
德国的立法权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掌握。国家专有的立法范围包括外交事务及国民身份。若干政策范围内,属于原则性的法律须在联邦层面通过。各州有关当局在这些政策范围内的立法须采纳联邦法律的主要原则,其中包括高等教育、新闻及电影、土地分配等。在另一些政策范围内,联邦立法机关及各州立法机关拥有共同立法权。各州立法机关可以在联邦政府未有立法的范围内进行立法,这包括民法、刑法等法。
1949年以后联邦德国实行的联邦制度,虽说是一种外来意志的产物,盟国占领军当局1948年授权德国制宪委员会为新建国家制订宪法时,明确提出要实行联邦制,但另一方面,它并不是一种外来意志的强迫产物,德国制宪者们也都想要实行联邦制,且德国历史上有长期实行联邦制度的传统。
调解委员会是德国宪法中新设的一个机构,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出11名代表组成。其任务是当双方对某项法案意见相左时实行调解。迄今为止,调解委员会政绩甚佳。其间,联邦参议院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多占上风,因为作为各州政府业务官僚的参议院成员,专业知识一般要高于联邦议院议员一筹。联邦体制的还有一个特点是,各州政府各派力量组合可以与联邦政府不一致,比如在联邦一级处于在野党地位的社会民主党可以在黑森州是执政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联邦主义的魅力,更多的不是在于维护和促进各州公民利益,而是在于国家权力能够有效地体现垂直意义上(通过地区分权和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的分权制衡原则。
联邦参议院是16个联邦州的代表机构,是州政府参与联邦的立法与行政事务的途径,其议员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每州有3—6个席位。联邦参议院每年选出一位议员出任议长,各项决定须取得议员过半数票通过。参议员投票时的票数,会按各州的居民人数比例计算,各州最少有3票,最多有6票。各州的参议员投票时必须投团体票。联邦参议院议员由各州政府委任及罢免。联邦参议院不设任期,属常设机构。
德国联邦议院是国家最高合法权力机构,每4年举行一次大选(参见《基本法》第39条第1款)。其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参见《基本法》第38条第1款)根据联邦选举法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实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政党只有获得全国总票数的5%或在直接选举中获得3个直接议席情况下,方有资格进入联邦议院参与比例分配议席。这一“5%限制条款”对联邦德国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及政局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美国式“强议会”(美国国会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机构)和英国式“弱议会”(英国下议院受到英国政府强有力的控制)这两种代表模式相比,德国联邦议院具有一种强议会和弱议会的混合形态特点。也就是说,德国联邦议院可以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的议会相对于行政权力具有独立性。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都得到了体现。
德国议会活动以及议会民主监督权力实施的效力与质量,通过《基本法》对议会议员强大与独立地位的规定而得到保障。
联邦德国议会民主政体的运行主要取决于政党体制的运行,政党在德国政治体制中居于中心地位。
联邦德国政党制度是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基本法》以及专门立法,将政党的地位、组织原则和任务等作出法律规定。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并不多见,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宪法或宪法性法案都没有涉及政党问题;意大利和法国宪法对政党虽有提及,但很简单,且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专门立法。
联邦德国不仅在《基本法》中对政党目标、组织、财政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参见《基本法》第21条),而且还在一系列专门立法中就有关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如1949年《联邦选举法》规定由政党提出竞选候选人;1951年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了实行党禁的有关程序;1967年通过的《政党法》,对有关政党的地位和各项职能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政党宪制化在德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其目的是吸取历史上魏玛共和国的失败以及希特勒独裁政权对德国乃至世界人民所犯罪行的教训,从法律上确认政党地位,禁止反民主政党存在,保证议会民主政体的正常运行。
联邦德国是多党制国家,其主要政党有:基督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即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即CSU)、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即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即FDP)、绿党等。自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处于主要执政党地位的分别是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的联盟党以及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统一以后,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即PDS)也成为德国政坛上(特别是在新联邦州)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三)
在联邦德国政治体制中,司法权委托给法官。司法权的行使由下列3种法院负责:联邦宪法法院、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是保护宪法实施的最高司法机构,从1951年3月21日开始行使职权。它是一个独立的宪制机构,具有与其他宪制机构—联邦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总统—平等的地位。
联邦德国司法权与西方其他民主国家相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最为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4大范围:
1.负责裁决联邦与州,或州与州之间出现的分歧与争执。譬如有关联邦和各州的权力与义务,特别是在各州执行联邦法律以及实施联邦监督权方面。
2.负责裁决最高联邦机构之间权力与义务方面的争执。譬如当联邦政府和联邦议院在它们相互之间关系以及机构程序方面发生争执时,联邦宪法法院就要负责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3.负责实施法律规范监督。即在遵循较低一级法律必须与较高一级法律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监督联邦法律是否与宪法一致,或各州法律是否与联邦法律一致。
4.有权对违宪申诉进行裁决。所谓违宪申诉,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在他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损害时,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联邦宪法法院还有“弹劾案审判权”、对联邦大选选举诉讼案的裁决权等。如果说,有关“行政权限裁决权”、“司法审查权”、“弹劾案审判权”等也是欧洲其他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宪法法院所通有的职权的话,那么有关违宪申诉的第4大管辖权便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独有的了。
除此以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政党实行党禁。这表明,它不仅担负着“宪法捍卫者”的大任,而且还在国家政治生活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联邦宪法法院拥有如此广泛的权力,已使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联邦德国是否已从法制国家变成一个司法国家、从法律为本变成法官为本了,或曰联邦德国是否已经出现政治生活法权化的问题?
《基本法》赋予联邦宪法法院以强有力地位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是认为必须建立一个能凌驾于一切裁决之上并具有控制和协调作用的司法机关;二是认为在多元化社会环境中,不仅要使法律能体现居于支配地位政治力量的目标,而且还必须创立一种能为持不同政见的政治势力所使用的法律机制。事实上,在党派政治中,将政治问题诉诸联邦宪法法院听其裁决的常常是反对党。
譬如,对联邦国防军是否可以向北约以外地区派兵的问题,科尔政府曾经试图通过修改宪法加以解决,但由于在野党反对,修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最后还是把问题提交给联邦宪法法院了。1994年7月12日,联邦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国防军有权在世界各地参与行动,但国防军的每次海外军事行动都必须经过联邦议院投票批准,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导致联邦德国政治生活法权化,还有联邦宪法法院主观层面的原因,即它在政治性质突出的问题上行使其职权时,常常难以做到司法自律。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是它在1973年7月31日对“两个德国相互关系基础条约”作出的判决。判决结果否定了巴伐利亚州政府提出的有关“基础条约”与“《基本法》精神”不相符合的动议案,判定两者是相符合的。这个判决内容广泛而详尽,涉及诸如德国的法律现状、重新统一和自决问题、两个德国之间边界性质、柏林的法律地位、民族问题、德国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联邦德国政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恰恰因此而有批评认为:一部好的宪法的标志应该是,它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并能对之作出相应解释;用解释宪法来适应变化了的情势是一个政治任务,在这方面,联邦宪法法院无论如何应该克制一些。对上述所谓法院越权或政治生活法权化问题,已经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来限制法院的职权。但是总体来说,联邦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还是应该得到充分肯定的。它是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实行水平意义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因素,同时为自由民主的法制国家思想在联邦德国扎根做出了贡献。
(四)
作为联邦制的行政分权的国家,联邦德国并不拥有一个统一的、封闭的行政,相反,它支配着许多独立单元的行政组织。这些独立的单元分布于联邦、联邦下的各州、县、乡镇,作为单元,根据《基本法》,这些地方有权在宪法的范围内,对地方的一切事务自立自主地做出决定。所有的市、县、乡镇的组织机构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权包括地方短途公共交通、地方道路建设、水电及煤气供应、废水处理和城市建设规划、成人教育等事项,以及学校、剧院、博物馆、医院、体育场所和公共游泳池的建设。因此,行政分权也就构成了德国国家的主要特点,辅之以行政分治。这就意味着,即使在联邦和州的层面上,也不存在一个封闭的行政体系,而是根据各部行政,存在一个基本法第87条称之为“行政基层”的广泛的下级行政单元的网络。此外,在联邦和州的行政层面上,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领导单元,因为各部部长独立地领导其业务。故此,存在的不是1个,而是25个联邦行政;不是1个,而是12个州的行政。它们拥有大量的下级机关和独立的行政单元。
德国行政结构在细节上十分复杂,主要受行政划分与政治国家划分相配合原则的影响。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28条的规定:联邦分为州(当时是16个),州分为县和乡镇,这些“地方团体”拥有广泛的管辖权,成为行政的主要承担者。
地方行政。地方行政划分在德国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从1871年开始,对小的邦国而言,普鲁士的巨大一直构成威胁,使得在地方层面上,既有庞大的城市也有细小的乡镇,极不平衡。因此地方行政改革始终成为改革议事日程上的话题。
二战后,最初保留了传统的地方区域结构。与此同时,同盟国撤销普鲁士,在其原来的地方按面积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了新的州,在德国西南部建立了统一的巴登—符腾堡。于是,只有汉莎城市和巴伐利亚以其基本不变保持了“传统州”的特色。尽管由此以来,各州作为行政单元,可以相当均衡地完成其任务,基本法第29条仍然为州的改革留有余地,但是,这些改革除了仅有一些前奏外,并未成为现实。原民主德国在1952年将5个州撤销变成14个行政区,在德国统一的大转变前又恢复原状,故此,目前在德国的行政结构保持了其一致性。
为了使行政给付力量尤其适应乡镇需要,联邦德国各州在1970年至1980年开展了“地方区域改革”,其中各州的情况不同,在以前的2.5万个乡镇中,新建了3500个行政单元,其中部分扩大了“单元乡镇”,部分则将县改为行政团体、协会组织。原民主德国在统一后在新的州逐渐恢复了自治乡镇,并有可能将小的乡镇合并为某种官方机关或行政联合体。
联邦德国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总理原则”的确立与实施。《基本法》不仅强调了政府的性质和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的地位,而且还在其他有关规定中赋予了联邦总理一系列重大实权:一是人事决定权,联邦总理可以决定其政府班子组成人选,即有权向联邦总统建议对各部部长的任用和罢免;三是单独负责权,即只有联邦总理才有权向联邦议院提出信任问题,换言之,联邦议会表示不信任的对象只有联邦总理一个人,倘若联邦总理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其任职,各部部长的任职也将随之终止(参见《基本法》第68条第1款和第69条第2款)。“总理原则”(或曰“总理式民主”)的确立有德国政治传统方面的原因。与英、法等国家崇尚自由的政治传统不同,德国的政治传统更加崇拜国家权威。“总理原则”的实施亦有吸取魏玛共和国政府走马灯式更迭的历史教训的原因。联邦德国行政权力几十年来能够基本保持稳定和有效运作,与崇尚国家权威的政治传统同民主秩序在政治实践中的良性结合是分不开的。
二、德国联邦政府新成员
2002年9月22日联邦议会大选结果表明:由社会民主党和90联盟/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继续执政德国四年。联邦总理格哈德施罗德的新政府内阁是50年来最小的。不仅如此,女性名额在政府内阁里增加到6个部由女性领导。除了外交部长和副总理约施卡菲舍尔、乌拉施密特(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长奥托席利、国防部长彼得施特鲁克、于尔根特里廷(环境保护部)、埃德尔加德布尔曼(教育和研究部)、蕾娜特屈纳斯(消费者保护,食物和农业部)、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海德玛丽维乔雷—措伊尔(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以外,有4名是沃尔夫冈克莱门特(经济和劳工部)、蕾娜特施密特(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部)曼弗雷德多尔珀(交通、建筑和住房部)和普里斯(司法部)都并非是政治上的新手。
沃尔夫冈克莱门特(社民党)领导一个在德国历史上还从没有过的超级部门,他自1998年以来曾担任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州长。在此之前他还担任这个德国人口最多的联邦州的经济部长。现年62岁的克莱门特曾就读法律学,之后当过主编,享有政治经理和现代化实施者的美誉。克莱门特在2002年10月30日联邦议会作就职演说,就柏林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实施舒尔茨方案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最重要的许诺。”此外,该部长还宣布了联邦政府在解决培训和就业方面将采取攻势。
内阁中的第二个新人,是具有长期作为联邦州州长经验的曼弗雷德多尔珀,他主管的交通、建筑和住房部同样也是新设立的。他将决定德国投资最大部分的命运。2001年,在担任了12年州长之后,他自动引退并且使权力顺利过渡到接班人马蒂亚斯普拉采克手上。在新的联邦州里多尔珀被认为是最受欢迎的政治家之一。
蕾娜特施密特曾把自己称为“家庭动物”。如今这位来自巴伐利亚的58岁的女士当上了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部部长。施密特系社会民主党的最重要的女政治家之一。1972年加入社民党后,这位程序编制员曾担任社民党在巴伐利亚州议会的代表团主席和全国社民党副主席。早在11年前,布里吉特齐普里斯的高效率工作便引起了格哈德施罗德的注意。他把这位现年49岁的律师从联邦宪法法院挖走,当时这位女士在联邦宪法法院做学术助理,之前这位黑森州女士曾担任内政部的国务秘书。2002年夏末易北河洪水泛滥,齐普里斯受总理的委托负责组织抗洪救灾,在全国范围内赢得了声誉。
格哈德施罗德上一届内阁绿党籍成员这次留任的部长们是:约施卡非舍尔(54岁),蕾娜特屈纳斯(47岁)和于尔根特里廷(48岁)。在约施卡非舍尔的主导下,德国适应了其在国际上担任的新角色。屈纳斯在2001年的疯牛病危机中领导实施了农业转型。特里廷召开了德国核能协商会议和签订有关德国退出核能的期限的协定,以及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自然保护法。内阁中的老人是现年70岁的社会民主党籍的内政部长奥托席利。在上届任期里他负责拟定了新公民权法和新移民法的方案。乌拉施密特(社民党)肩负新的职权在第二任期里上任了。这位现年53岁的女士今后不仅负责卫生事业,而且还主管社会保障工作。“使我们伙伴国家的人民过得好一点,使孩子们都有机会,对此做出我们的贡献。”海德玛丽维乔雷克—措伊尔(60岁)作为负责经济发展与合作的部长这样描述她的动机。这位社民党的政治家将在新政府领导班子里致力于全球化的公正。社民党籍的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60岁)在第二任期里的重要任务是至2006年稳定财政预算。社民党籍的国防部长彼得施特鲁克(59岁)将继续推进联邦国防军的改革工作。负责教育和科研的部长依然是社民党籍的埃德尔加德布尔曼女士,51岁的女部长宣布了新任期里的目标,是促进全日制学校的完善和建立统一的教育标准。负责联邦政府的文化和媒体事务的专员是个内阁新人:无党派人士克里斯蒂娜魏斯女士。截至2001年她曾担任汉堡市文化部长。这位现年48岁的专员2002年10月29日在联邦议会概述了她的新任务的目标:“让我们共同来给予文化即我们社会的精神导向更多的重视。”
三、新一届联邦议会
2002年10月17日,大选后不到一月的时间,议员们集中在柏林的议会大厦里组成第15届德国联邦议院。新一届联邦议会有了新的面貌,几乎三分之一的议员是新的,同时又以规模小,成员年轻化、女性议员比例增多成为新联邦议会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德国联邦议会在过去的岁月里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而现在通过选区改革这个头衔让给了英国的下院。在新的任期里联邦议院议员由原来的666人减少到602人,英国下院的议员人数为659,意大利的众议院有议员630名。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泽在对新组成的议会作的第一次讲话中说道:“我确信我们能把这种人数上‘回’到第三名不放在心上。”议会规模的缩小标志着在国家东部和西部统一了十二年之后,德国人在内心的统一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由两个议会合并产生的特殊情况现在结束了。
在新的执政期里,社会民主党以251个席位成为最大的议会党团,担任议会党团主席的是原党总书记弗郎茨明特费林。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以248个席位居第二,议会党团主席是原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党主席安格拉梅克尔博士女士。90联盟/绿党以55个席位居第三,担任新的议会党团领导的是卡特琳戈林—埃卡特和克里丝塔萨格两位女士。自由民主党有47个席位,议会党团主席仍和上次一样,是沃尔夫冈格哈德博士。民主社会主义党没能越过百分之五的界限,因此无法组成议会党团,仅有两名女议员,她们是直接从各自的选区选出的,约三分之一的议员是新的,执政的社会民主党有大约20%的议员是新人,联合执政的90联盟/绿党的新议员最多,占40%。绿党成员汉斯—克里斯蒂安施特罗伯勒也创了一项第一,尽管他已经是老议员了,但作为63岁的律师在他的柏林选区直接当选,这在绿党历史上是第一次。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也各有三分之一的议员是新的。
联邦议院不仅缩小了规模,增加了许多新人,而且更加年轻化,议员的平均年龄是49.3岁,比上一届年轻了半岁。增加了女议员的比例,从30.9%增加到32.5%。这是连续第七次增加,现603名议员中有196名为女性议员。这样,在欧洲范围内,德国居于领先位置。
90联盟/绿党的女性议员是最多的,达到了58.2%,同时也是最年轻的议会党团,成员的平均年龄在45岁。最年轻的议员也在绿党里:来自黑森州的安娜吕曼,年仅19岁,是德国联邦议院历史上年龄最小的议员。社会民主党的女性议员比例达到37.5%,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CDU/CSU)的女性议员比例为22.2%。自由民主党的女性议员比例最低,只有21.3%。女性议员的比例增长得虽然慢,但始终在增长。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联邦政府的外国人事务专员玛丽路易斯贝克(90联盟/绿党)批评道,新的联邦议会没能体现德国的移民社会。在603名议员中只有5人有多种文化背景,即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
尽管有了这么多的变化,有一点在新议会里依然如故:“无需先知的天赋就可预言”,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泽在议会成立会上这样说道,“第15届德国联邦议院不会放过任何辩论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