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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尽到的说明义务

案例重现

刘先生与几位朋友在酒店就餐。本来吃得挺高兴,可结账时酒店服务员却告知刘先生,他们没有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600元,要另行收取80元的包间费。刘先生非常气愤,表示在进酒店订餐和就餐整个过程,酒店都没有告知他们关于最低消费和收取包间费的规定。为此,他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返还包间费80元。而酒店对此事则申辩说:由于设立包间需要投入更多成本,但包间和散座点菜使用的菜单是一致的,所以要单独收取包间费弥补成本。那么,刘先生退还包间费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没有把应当交纳包间费的规定如实告知刘先生,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刘先生无法对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最终丧失了进行挑选的权利。判决要求酒店将包间费予以退还。

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根据商品的自身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以下信息: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服务,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获知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其中,除特殊场合的议价情况,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如果在实现生活中遇到有经营者没有明确提供上述信息时,消费者可以主动询问,经营者有如实作出明确答复的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