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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做低房价以逃税,双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重现

2008年3月24日,杨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陈某购买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某向杨某转让房产,陈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将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其中15万元以装修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陈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2万元,陈某出具收条。由于陈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陈某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双倍退还定金4万元。陈某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2万元定金,自己也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但由于发现定金协议中约定是故意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驳回了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并由陈某向杨某退还收取的2万元定金。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则是杨某本人,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某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当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