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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业主与开发商出现纠纷时,不应采用拖欠银行贷款的办法予以对抗

案例重现

刘小姐购买了一处住房,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开发商的担保下向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但后来刘小姐连着5个月时间没有向银行还贷。在催缴时刘小姐说,从入住起,她就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有裂缝,楼上往下漏水,她与物业进行了沟通,但却一直没解决。经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曾同意给她调房,但后来没有实现。刘小姐试图以拖欠贷款,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迫使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而银行方面,按签订的贷款合同,先后三次从刘小姐的担保人即开发商的保证账户上划走了她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已达到2万多元。当开发商发现自己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对刘小姐提起了诉讼,追讨他们垫付的房贷款。开发商表示,房屋如果质量有问题,刘小姐应当另外起诉,而不应当采用拖欠贷款的方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小姐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开发商作为担保人要承担担保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小姐进行追偿。法院最终判决刘小姐偿还开发商垫付的贷款。

法律分析

很多业主在向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时,会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业主拖延还贷,开发商要代替业主偿还银行贷款,然后再向业主追偿。实践中,往往有业主在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比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等,采用拖欠贷款,由开发商垫付的方式,希望对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解决纠纷。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开发商为购房者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必然联系。当业主拖欠还贷时,开发商在代垫欠款后,有权依法向业主追偿。而业主则不能以开发商没有适当履行购房合同为由拒绝,最终仍然必须向开发商归还欠款。业主已经与开发商发生的其他纠纷,有可能因为没有及时采用协商、诉讼等方式,延误了解决时机。而且业主还会因为拖欠银行贷款影响自身的信用记录,对今后贷款、办理信用卡等行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一旦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应当及时采用有效的法律方式直接解决问题,而不应当以拖欠贷款的方式寻求变相解决。尽管这样的方式可能会给开发商造成一定的麻烦,比如增加诉讼成本,但从根本上看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