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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阻止业主的违规装修

案例重现

1997年6月,毕某某购买了世纪大厦718和719两套相邻住宅。1998年1月毕某某向某物业公司申办房屋装修,同时根据规定向物业公司交了押金。当时,毕某某在申请表中注明要打通两房之间的隔墙。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在装修时打通两房之间的隔墙会影响大厦的整体结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故没有批准这一申请。毕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阻止,即强行打通隔墙,并加宽了718房的门户。装修完毕后,毕某某将两房注册为深圳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并开展业务活动。

某物业公司认为毕某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拆除两套房屋之间的隔墙,影响了大厦结构,改变了住宅功能,所以决定没收其装修押金,并要追究房主的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因此矛盾激化,物业公司遂于1999年3月一纸诉状将毕某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阻止业主的违规装修?答案是肯定的。物业公司完全有权阻止业主毕某某的违规装修。首先,房产的使用和装修均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毕某某拆除隔墙属于“涉及拆改主体结构”问题,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毕某某在装修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某物业公司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事先告知业主毕某某后,毕某某仍我行我素显然存在过错。

其次,装饰装修行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改造,使其更加美观实用的行为,也是业主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如果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并且不与他人的房屋相毗邻,那么装饰装修只是财产的所有人对其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但作为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的某一间房屋的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当的装修行为将影响到其他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并可能对整幢楼房造成安全隐患,所以装修行为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装修行为人是整幢楼房的某房屋的所有人,那么其装修行为不得妨害他人对房屋行使权利,不得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或者危及房屋的安全性能。正是基于装修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特征,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毕某某擅自拆除房屋隔墙,并将门户加宽,有可能会影响大楼的结构,危及大厦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法院判决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其判决不是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是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阻止业主的违规装修。

法律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进行审定。(2)经批准后,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