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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刚买的东西就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的维权手段

案例重现

(1)质量监督检验局进行了一次饮料抽查,结果显示某品牌的饮料属于不合格产品。在检查结果出来后,质监部门的有关人士同时表示,有市民已经购买了这一不合格产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可进行投诉维权。

(2)陈先生在某购物中心买了一台电视机,没想到过了一阵机器就出现了故障。陈先生直接把电视机送到了电子产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该台机器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于是陈先生找到了购物中心的售后服务部要求退货,但被拒绝。售后说,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是严格执行“三包规定”的,按照规定要先修再换,经过两次维修仍然无法使用才能退货。但陈先生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于是拨打了工商局的申诉举报电话。工商局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联系了购物中心,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购物中心接受了陈先生的退货要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产品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适用这条法律是有一个默认的前提的,那就是经营者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不存在实不实行“三包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退货处理,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应当以货物已使用,要依照“三包”要求处理为借口推卸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