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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用自己的房子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87章 用自己的房子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来朋友把这笔债务转给了第三人来偿还,自己是否要承担抵押担保责

案例重现

范某某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小加工企业,2007年6月面对即将到来的服装加工业务的旺季,范某某想购进一批设备,以扩大经营。于是范某某找到了其朋友邹某、钟某,经三人协商一致,约定钟某借给范某某15万元,借期5个月,由邹某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范某某借款的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钟某依约把钱借给了范某某,邹某、钟某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可是2007年服装加工行业不景气,范某某购置了机器设备后,经营发生了困难,到2007年11月,范某某已无力向钟某归还欠款。此时正好得利公司还欠范某某一笔15万元的加工费没有支付,于是范某某与钟某、得利公司三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债务转移协议,将范某某的债务转移给得利公司,由得利公司在2007年12月之前还清。协议签订后,得利公司也无力偿还该笔债务,截止到2008年2月,得利公司一直没有归还钟某这笔钱。于是钟某将得利公司、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利公司归还借款,邹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庭审中,邹某向法庭提出抗辩称:自己是为范某某向钟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在范某某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了第三方得利公司,债务应由得利公司偿还。而范某某与钟某、得利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所以邹某请求法院驳回钟某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押担保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抵押人之所以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人身信任关系。所以在有抵押的债务转移中,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对转移以后的债务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钟某对得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对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的风险也越来越高,这就导致了三角债的增多。在处理三角债时,当事人经常会选择债务转移,即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尚欠自己款项的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债权人清偿。那么在债务转移后,作为原债务的抵押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呢?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本人提供的,那么抵押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因而就债务转移应征得抵押人同意的前提不存在,所以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或者分割给其他人来偿还时,债务人不得以债务已经被转让或者被分割为由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务的转移应经过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对转移后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担保并不是随意进行。通常来说不管是第三人的保证还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都包含着保证人、抵押人对债务人的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信任关系。债务在转移给其他人以后,新的债务人与抵押人之间并不存在这种人身关系或信任关系了,那么再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就不合情理了,所以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征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三是如果债务是部分转移、部分未转移的,对于转移部分的债务仍应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才对转移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对于未转移部分,由于抵押人与债务人身份关系和信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中,由于钟某与范某某、得利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没有征得抵押人邹某的同意,所以邹某对转移后的债务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钟某对邹某的诉讼请求。

抵押的债务又进行了转移在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1)在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务转移中,应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对转移后的债务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虽然抵押人的同意并不一定是要书面的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话,通常在诉讼中很难证明抵押人是同意债务转移的,所以在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务转移时,应尽量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