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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债主讨要10年前借款,却被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分析

周某、谢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夫妇俩先后4次向米某借款1.7万元,并签订借据为证。自1997年起,米某便不断地向周某夫妇追讨借款,但周某夫妇仅在2004年归还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需偿还。无奈之下,米某将周某夫妇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4张借据,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有最后一张借条的背面记有“4张借据本和利总计20270元,减2000元为18270元”的字样。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两被告均无异议,确认借款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从4张借据的形式来看,不能证实是否为借款的当日所写,但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两被告还有1827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两被告追讨欠款。故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判处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合计18270元。

法律分析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在通过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得不到法院支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诉讼时效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等情形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如何界定权利人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准备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民间,因而借款合同(借条)的内容就不是很规范,这类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限(还款时间)约定上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这种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还款之日起计算至两年。如果在该期限内有中断情形的,则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在期限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的,则从中止原因消除时起继续计算。另一种情形是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也就是说在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类合同当事人往往容易进入一种误区,就是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书写借据的日期签约时间算起,如果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实践中产生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对《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条款的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需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就借款纠纷来说,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如果诉讼到法院均不受两年时效限制,而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承诺还款时间则产生时效中断的情形,从这个时间起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时效开始起算,债权人应把握好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免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米某与周某、谢某夫妇之间存在借款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两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法院最后确认双方借款合同因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两被告追讨欠款,并认定原告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

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一般的债权纠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而遇到身体受伤、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寄存财物损失以及请求给付租金等纠纷,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2)知道权利受损后,一定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催要,并保留相关催款记录或凭据,留待日后向法院起诉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使用,以应对债务人以超过时效为由的抗辩,切忌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