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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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当前公安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特点

当前在我国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有:

1.收案数量明显上升。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收案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呈增多的趋势,涉及公安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户籍管理、公安消防管理、公安边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

2.撤诉率居高不下。公安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率本身就很低,但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在诉讼中的撤诉率却居高不下。

3.公安机关败诉率比较高。

4.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极低。相对于20世纪末公安机关不出庭应诉的情况,近年来公安机关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仍然较低。

二、当前公安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数字和特点可以看出,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公安行政诉讼立法中受案范围狭窄。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7种具体公安行政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受案范围还是显得狭窄。对于公安机关假借刑事侦查名义滥用行政职权能否被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殴打、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能否被诉,法律都无明文规定。

2.公安行政诉讼表面的繁荣和背后的冷落。从表面上看,近年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乍一看,似乎公安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公安行政诉讼实际上存在巨大的落差,与公安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这是否能说明我们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很高呢?从公安行政执法情况看,公安机关的执法环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并非完美无缺,老百姓也不是都很满意。所以我们不应当对公安行政诉讼的现状感到乐观,诉讼渠道的不畅应当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3.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和判决的比例偏高。大部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都是以原告撤诉、法院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方式结案,进入实体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比例较低。在原告公安行政相对人申请撤诉案件中,法院基本上都是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4.公安机关消极应诉现象仍大量存在。在公安行政诉讼过程中,不接诉状,不闻不问的现象在当今的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中并不多见,但仍存在公安机关刻意追求非诉化,消极防范相对人起诉的做法。

三、减少和避免出现上述现象的对策

1.完善立法,扩大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时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确立,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越来越明显,应对它进行修改完善。要合理科学地界定公安行政诉讼的范围,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扩大公安行政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使得所有侵犯公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公安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同时将部分抽象公安行政行为纳入到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

2.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一是加强对公安机关中人民警察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重视公安行政复议,防止公安行政复议走过场,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复议这一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3.充分认识公安行政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公安行政诉讼审判的独立性。一是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非法干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对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阻力,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以排除干扰;对于不法干预公安行政诉讼审判的普遍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争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人民法院要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和平等保护三个重要理念,在公安行政诉讼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让老百姓敢打公安行政诉讼,打得起公安行政诉讼。

4.公安行政诉讼审判工作应坚持原则,讲究方法,严把撤诉关。要不断提高公安行政诉讼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行政法官队伍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法官道德自律机制,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改进审判作风,严格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切实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让一批既精通法律、又通晓其他专业知识的行政法官脱颖而出,以严肃执法、公正判决。在行政审判中要讲究艺术和方法,坚持主动请示汇报,及时联系通气,以取得理解和支持。在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应严把撤诉关,坚决杜绝违法撤诉。

5.改革公安行政诉讼立案、审判机制。推行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统一立案,指定管辖,交叉审判的立审新机制,坚决杜绝在立案、审判时的行政干预与党委干预。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县级公安机关作被告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审查立案并指定被告所在地外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申请,还可以由高级法院指定到地、市以外的法院审判。被告是地、市级公安机关,由高级法院立案并指定管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小限度地消除法院所在地党委与政府的干预,提高人民法院公安行政诉讼的权威与公信力。

思考题

1.为什么不具有强制力的公安行政指导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2.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需具备哪些条件?

3.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有哪些?

4.试述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