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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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公安行政赔偿中的国家追偿

一、公安行政追偿的概念

公安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或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安行政行为对公安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在公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该行为的实施者追偿。

公安行政侵权行为实施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公安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所谓故意,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人在实施公安行政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人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对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者的一般业务要求。

把公安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或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抑制任意或者不负责任行使职权的问题。

二、公安行政追偿权的主体

1.追偿人。公安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公安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被追偿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权裁量追偿金额的大小,并且单方面作出追偿决定。另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追偿的目的,准确认定工作人员的过错,合理确定追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①公安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发生公安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③受公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的公安行政职权发生公安行政赔偿的,委托的公安行政机关是追偿人;④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公安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根据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被追偿人。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①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②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③同一个公安机关两个以上的人民警察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④不同的公安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人员追偿。

三、公安行政追偿的步骤

公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当经历如下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

思考题

1.比较公安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

2.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3.公安行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4.简述公安行政赔偿的程序。

5.简述公安行政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