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28352500000004

第4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早于1957年10月22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经过30年的实践经验,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在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号主席令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体系合理、针对性强、处罚规范严谨等一系列特点。它在我国公安行政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管理之中具有基础性和广阔性的领域里起着调整作用,并在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连接着一大批其他的行政法律和法规,其地位是其他行政法律规范所无法代替的;同时,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还与刑法、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部门之间紧密联系,具有相互作用、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补充以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因而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法中的突出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它在整个行政法律部门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能对其他一切行政法规范的正常贯彻实施直接产生影响,由此显示出其地位的重要性。

第二,它与行政法的其他一些部分有着重要的配合承接作用。从整体上讲,它在行政法网络中还处于一个极为重要的纽带地位。

该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分为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部分。换而言之,它既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又规定了保证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基本程序。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治安管理法律。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任务

任务,也即立法目的。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清楚地说明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担负的重要任务。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它是人们进行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必要前提条件。社会治安秩序犹如一面镜子,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透视了一个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精神面貌。古今中外,无论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繁荣昌盛、富强发展,都是以其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的。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绝大多数人是能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但总有极少数人,不顾社会公德,“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大错不沾,小错不断”。任其下去,容易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通过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和约束那些不能自控的人,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人,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和谐。

2.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障公共安全是该法的一项重要使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或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情形及行为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以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及其他侵害;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关于人身权、住宅权、名誉权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人身权利是国家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有公民在自己的人身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享受和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4.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担负着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定既能够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权的运用,同时也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提供可靠保障。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过罚相当;

2.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分为六章,共计119条。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效力范围,是指该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有效。

(一)时间范围

时间范围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什么时间内有效。它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生效时间。该法第119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是指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期限。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未被查获或行为人逃避处罚,6个月后公安机关将其查获的,仍可以处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

(二)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什么地方有效。该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这就是说,凡是在我国管辖的领地、领空、领海(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就是该法的地域效力。

(三)对人范围

对人范围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什么人有效。根据该法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依照该法处理。“特别规定”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