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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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自由

一、自由的本意

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千百年来,有人高唱自由的赞歌,有人控诉自由的罪恶;有人追求着自由,有人逃避着自由……自由究竟是什么呢?

(一)自由是一种认识

自由一词源出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指人们的言论和行动从束缚、被限制的状态中摆脱或解放出来。可见,自由是与一定限制相关的,不是凭空的、绝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由是对必然即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也就是说,自由不是一种摆脱、超越外部客观力量和必然性的主观随意性,而是按照外部世界客观必然性支配现实、实现自我目的的一种能力。因此,公民在认识和实现自由时,要考虑到自由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要按客观规律办事,这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现实生活中,公民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精神自由等,但这些自由是有条件的,是受到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具体历史条件制约的。公民只有掌握了客观规律,依据具体历史条件行动,才能获得自由。

(二)自由是一种行为

公民对自由的追求不能只停留在思想的领域,实现自由就要付诸行为。公民在实现自由时,不要盲目被动地受制于客观,而是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偶然性与可能性,使偶然性、可能性与客观规律相结合,达到实现自我自由与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公民的自由不是空想,而是有具体的社会目标和政治目的,实现政治目的和社会理想,单凭设想不行,要靠实际行动。人类的自由进步,固然有思想家的启蒙呼喊,最终是由公民的革命行动推动的。公民追求自由,必然以理性为指导,以社会实践为动力,以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

(三)自由是一种境界

“境界”一词,原来是佛学用语。佛学把人们对佛学经典的造诣不同、理解不同看成是达到不同的“境界”。自由是一种境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里,自由的内涵不同。今天看来,自由包含着行为自由与精神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个人自由与整体自由等,追求什么样的自由,取决于个人的思想觉悟水平。实现自由,不仅是所得,常常是要付出代价的。为自由而自我约束,为实现民族利益、为推进社会发展而牺牲个人自由,都体现了公民崇高的精神境界。

二、自由的内涵

(一)自由是一种历史的自由

自由不是抽象的、虚幻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不同,追求自由的内容也不同。在古代,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科学知识的贫乏以及受时代、社会条件的限制,人们基本上受必然性的强制力量的支配,无法做自然的主人,也认识不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类自身的力量,常常在自然面前表现出无奈。到了中世纪,消极、被动的自由观被经院哲学家们发展为一种神秘的宗教主义自由观,认为人的自由是上帝赋予和保护的,按上帝旨意行动的自由。因此,人们追求的自由被蒙上了神秘的宗教主义色彩。

到了近代,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趋于多元化,追求自由的内容也趋于丰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从人的基本权利角度看待自由。他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英国政治学家边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提出了功利主义自由观,把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理解自由的原则。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又相对于功利主义的原则提出新的原则——“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认为个人的自由最容易受到忽略或损害的是那种“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代,一些思想家认为,自由是一种保障,强调法律保障下的自由。法律不仅是对自由的限制,而且更是对自由的保障。

(二)自由是一种整体的自由

这是公民对自由认识的理性表达,是公民追求个人自由的超越。自由是整体的,这是基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个人自由的实现要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影响,当个人的意志强加给别人时,强加者自身也是不自由的。马克思对整体自由也作了很好的说明,他在《共产党宣言》里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认识是从整体出发的,是以人的本质理论为基础的。我们知道,公民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一种自由会对另一种自由产生冲击,争取一种个人的自由会受另一种自由限制。自由实现不可能超越现实的社会,实现程度也取决于现实社会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的自由就是“社会”的自由,换言之,人的解放就是社会的进步,没有社会的进步,人的解放也无从谈起。

(三)自由包含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英国哲学家以赛亚·柏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消极自由”是“强制”的对应词,“积极自由”是“以做自己主人为旨的自由,积极自由就是自主,或自我实现”。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公民的消极自由是公民不受外界干涉情况下的自由,是受保障的不被干涉的自由,要求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自己的行为不被干涉,权利也不被剥夺。积极自由是指公民努力争取,冲破障碍和限制,做自己的主人,获得的解放,实现的发展与进步。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前提,积极自由是自由的终极价值,两者并无矛盾和冲突。因此,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不要仅仅满足于消极自由,而是要以饱满的热情与理性的行动实现积极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自由的实现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或多或少要受到民族的、国家的、政府的、集团的等自由行为的限制,因此,为了保证公民实现自由,对于消极自由,民族、国家、政府、集团等要保障其实现,对于积极自由,民族、国家、政府、集团等要努力创造条件,保证其充分实现,以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的需要和要求。

(四)自由分为法内自由与法外自由

所谓法内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和规定的权利,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广泛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政治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国家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禁止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控告等。第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国家和社会对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对烈军属、残疾军人给予物质帮助和照顾优待的权利等。第四,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各族人民还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第五,公民还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法外自由与法内自由不同,则是指公民在个人日常生活中,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等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这种自由存在于公民的吃、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

三、自由的本质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负责任的选择。

(一)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

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公民在追求和实现自由要受到理性的指导和制约,表现公民实现自由的自觉与自律。每一步自由的目标都表现着公民对利益关系的认知,每一份争取自由的努力都是公民自觉、自愿、自主的行为。自由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个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选择。要实现这种自由就要考虑多方面自由的限制,如个人的目的、方向、条件、环境、能力、外力等。因此,公民在实现自己所期望的自由时,不要盲目跟风,而要理性思考,珍惜自由,努力争取,又要审慎作为,防止获取了一种自由又给自己戴上另一副枷锁,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住不在枷锁之中。”

(二)自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

从道德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其中,负责任表现在三个方面: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具体地说,第一,自由是一种承认个体差异的自由,因此,公民个体可以根据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由必须对自己负责。第二,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公民是社会化的人,必然同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因此,如果公民在心中没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与思想,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就会危及他人的自由权利。第三,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要充分考虑到自由是一种组织行为,是与整体利益、整体目标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公民应该将个人的自由实现建立在寻求民族、国家、政府和集团等支持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社会负责任的基础之上。公民是社会的主人,必然同民族、国家、政府等发生着必然的联系,个人的自由行为与民族的、国家的、政府的、集团的自由行为相结合、相一致才能够实现。

四、树立正确的自由观

自古以来,人类都在追求着自由,从挣脱自然束缚,到寻求政治解放,再到争取法律保障下的自由。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前进的步伐,对自由的追求的内容不断扩展。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对自由的理解不同,追求自由的具体目标也不同。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生活方式选择多样化、文化生活多元化的时代,公民追求自由,实现自由不是盲目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自由观。

自由是人类永远追求的目标,这是从人的类特性和自由的实践特性出发来分析的。马克思曾说过:“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人具有意志自由,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也是人追求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意志自由,就是人产生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自由。人有了意志,就会产生欲望,并在欲望的基础上设法去实现自己所希冀的自由。因此,人作为主体,追求自由的脚步是不会停止的,社会并不会因为实现了某一领域的自由而停止发展,而是将会向实现其他领域的自由目标挺进。自由是实践的、历史的,随着实践的发展,自由的内容也将随之变化。例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浴血奋战,摆脱日本的侵略,争取解放的自由;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人民勤劳致富,积极发展经济,追求民族振兴的自由。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有限的,公民要理性地追求自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认为:“自由是自发性加上理智。”恩格斯也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自由是受到一定客观规律限制的,同时,公民是社会中的人,其自由也必然受到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如果一个公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他的行动或者会因为违背客观规律而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会因为会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而不论这两种情况的哪一种,显然都是不自由的。一个无视交通法规,“自由”穿行机动车道的人,很有可能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死亡,失去安全的自由或生存的自由。因此,公民在实现自己的意愿时,必须对自己的意愿有所限制,行为符合事物的客观必然性,遵守社会的发展规律,理性地约束自己,也是自由。

自由是整体的,公民追求的自身自由要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我们知道,公民的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消极自由是一种保障下的自由,公民要求自己的行为不被束缚,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实现消极自由,一要公民遵守法律,不违反法规,是一种自由的自我保障。二要公共权力机关提供法律措施,不非法侵扰,就是说公民实现自由的要求,以转化公共权力执掌者的责任为前提。消极自由的实现,是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统一的行为结果。积极的自由,是从社会发展中公民经过争取而获得的。实现积极自由,需要社会发展提供的条件和环境。个人确定的自由目标,与国家、民族、集体的目标一致,能得到广泛支持,实现的条件就更加充分。

自由是人类整体进步的产物。当一个人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时,或者当一种意志强加给社会时,无论对于被强加者和强加于人者都不是自由的。由强加行为带来的不仅是个体的伤痛,而且是人类的痛苦;不仅是受强迫者人格的屈辱,而且是人类尊严的毁伤。人类几经曲折争取自由解放的历史,反复明证了这一真谛,压迫别人是不自由的。公民争取个人自由,也为实现整体自由而奋斗。实现自我自由,注意维护他人的自由,实现社会整体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