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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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类社会早期的公民思想

公民学是“研究公民社会生活的科学,涉及公民身份的确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公民身份环境及政体的研究”。在西方思想发展的历史上,对于公民身份的界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公民在政治体制中作用的研究等,早已贯穿于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之中,形成了公民学研究的完整体系。研究公民学有众多方法,其中的一种就是对公民学的历史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即通过系统地回顾公民学发展的历史,让那些经过历史沉淀的理论在当年鲜活的现实生活中得到还原,在历史的长河中探寻公民学说发展的规律,以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当代公民学研究的方向,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当代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这是人类社会公民学说从思想萌芽到初步成形的时期。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里,公民广泛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在城邦的公共生活中处处闪现着公民的身影,古希腊众多的思想家对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和作用、公民应该具有的德行以及公民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学术思想散见于古希腊早期哲学和城邦政治学中。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又从法学研究的视角对公民学领域内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社会早期公民学的内容体系。

一、早期公民思想形成的社会条件

公民思想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决非偶然,因为古希腊具有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为公民思想的产生提供了生长的空间;同时,古希腊当时比较发达的自然科学和哲学也为学者们提供了研究工具。

(一)开放型的文化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其文化大致经历了克里特文化、迈锡尼文化、荷马时代、希腊古典时代和希腊化时代五个阶段。雅典城邦、斯巴达城邦等几个城邦是古希腊城邦的典型代表,它们位于古希腊环爱琴海周围,其地理位置有利于航海事业的发展,航海带动了贸易的繁荣,从而促进了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促使亚洲、欧洲和非洲等不同地域的文化在环地中海地区相互交融,加速了社会关系的变革,为古希腊公民思想的萌芽提供了思想文化土壤。

(二)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的交往活动超出了血缘的范围,日益广泛的社会交往形成了公共事务,人际关系从单一的血缘关系演变成了相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古希腊,城邦之间战争产生的部分俘虏被解放为自由人,再加上贸易活动和文化交往的增多造成了大规模的移民,使得新的社会成员数目成倍增加,统治者们为了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给予其中的一部分人以公民身份。以上这些使得社会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点,为公民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关系条件。

(三)公民政治生活的普遍需要

在古希腊的城邦生活当中,公民大会、议事会等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受到公民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参与。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过程中,需要学习修辞学等相关的知识,获得进行政治活动的技巧和经验,这既是公民个人的需要,也是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正是这种需要和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公民思想的形成、传播和发展。

(四)基础学科的发展

在古希腊时期,自然科学,如数学、几何学等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然科学的发展为早期公民学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工具,产生了很多概念,如“逻各斯”逻各斯(Logos)是古希腊早期哲学家赫拉克里特提出的一个表示客观规律的概念……古希腊早期哲学的发展形成了一些辩证、唯物的思想,这些思想成果为公民思想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方法。

公民学与公民思想相关而不相同。公民思想具有社会性、公众性,公民学具有科学性、规律性。公民思想是公民学研究的基础和对象,公民学既要研究公民思想形成的社会基础、历史原因、民族特征,也对公民思想加以引导,使思想性想沿着主流的意识形态演变,批判旧思想、旧秩序,对更加美好的社会提出设想和主张。早期公民思想的成果,为公民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构成了公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影响着公民学的研究方法,推动了公民学逻辑体系的建立。

二、古希腊公民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古希腊公民学形成于两千多年前,对公民身份的界定、公民的品德、公民教育等内容做了广泛的思考,对此后的公民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公民的定义

在古希腊公民学中,关于公民的定义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对公民进行学理分析上的规定,其二是对现实生活中公民身份的确认。针对这两个问题,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因素说:第一,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男性,才具有公民资格;第二,确认公民身份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第三,公民身份可以因某些特定原因而丧失,如经济的原因和战争的影响等。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描述了公民的某些特征,如公民需要服兵役、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等。

(二)公民的品德

古希腊城邦政治学的先驱苏格拉底提出,节制和诚实是普通公民应具备的善良品质。柏拉图把人分为三类:统治者、保卫者、农民和手工业者,认为在这三类人身上分别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他认为,一个人灵魂里有三种不同的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理性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同理性而不背叛,这样的人就是一个很好的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优秀的公民品德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善人”的品德,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与政治相联系的品德。“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倘使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则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但善人却是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的。”

(三)公民教育

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知识必须通过教育获得的观点,认为教育是建立理想社会,塑造善良心灵的重要途径,是使人获得美德的重要途径,他还特别强调教育必须从小进行,“凡事开头最重要。特别是生物。在幼小柔嫩的阶段,最容易接受陶冶,你要把它塑成什么型式,就能塑成什么型式”。

亚里士多德也极为重视公民教育,他提出:“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亚里士多德认为,教育可以启发人们的理性、培育公民的善德,并使公民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制和生活方式,而且,由于品德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公德,因此城邦公民不应“私有其身”,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都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古罗马帝国时期社会的变革

从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古罗马帝国在历史上延续了长达5个世纪之久。与古希腊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统治和组织方式、社会的运行机制等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巨大变化,形成了古罗马帝国时期公民学发展的独特的社会条件。

(一)城邦政治体制解体

公元前431~公元前404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使希腊各城邦的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古希腊由盛转衰。公元前337年,希腊北部的马其顿取得了对希腊各城邦的统治地位,古希腊城邦时代结束。当马其顿人统治希腊并接受希腊文化时,罗马的国力日趋强盛。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前2世纪后半叶,罗马不断向外扩张,征服了意大利,控制了马其顿、迦太基等地,取得了地中海的霸主地位。公元前30年,屋大维执掌罗马政权,宣告罗马共和国时代结束。公元前27年,屋大维盖乌斯·屋大维,恺撒大帝的甥孙和养子,亦被正式指定为恺撒的继承人,他是罗马帝国的开国君主,统治罗马长达43年。获得了“奥古斯都”的称号,开启了古罗马的帝国时代。在罗马的统治下,国家的政治体制由城邦共和国转变为以官僚和军队为支柱的****独裁帝国,标志着西方世界由城邦时代过渡到帝国时代。帝国是与城邦完全不同的国家形式,其政治经济结构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恩格斯精辟地概括了这段历史,认为罗马“以个人血统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便被破坏了,代之而创立了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及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

(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变

希腊时期,社会统治的基础是村社和城邦。罗马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建立了行省制度,将广阔的统治领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按照行政区划来治理。帝国疆域的扩大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再也无法像希腊城邦时期主要依靠道德来约束,而是主要诉诸法律。罗马共和国时代最早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和罗马帝国时期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成为处理利益纷争的准则。

(三)公民权的普及

古罗马帝国时期,大量新领土上的居民以及不同地域间大范围流动的人口,使得社会管理面临新的问题。为了缓解帝国的财政危机,使更多的人承担起公民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罗马帝国放宽了公民资格的限制条件。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公元212年,罗马卡拉卡拉皇帝(212~217在位)发布敕令,史称卡拉卡拉敕令,亦称《安东尼宪法》,宣布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卡拉卡拉敕令放宽了罗马公民身份的限制性条件,它在提高行省地位、扩大税源、尤其在维护罗马传统政策方面有很大的影响。的颁布授予帝国全部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从此消除了帝国北部公民和非公民的区别,公民权不再是特权,失去了城邦时代特定的政治内涵。

四、古罗马法学视野下的公民学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体制、社会统治和组织方式、社会的运行机制等均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罗马法学研究在这一时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深刻地影响着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学。

(一)自然法支配下的理性与平等

亚里士多德提出:“奴隶也是具有理性的人类,要是认为他完全没有善德,这又是荒谬的。”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平等思想为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希腊化时期一个有极大影响的思想派别,它的创始人是出生于塞浦路斯岛的芝诺。因为该学派讲学的地方是公共建筑下面的柱廊,希腊人称之为斯多葛(stoic),该学派由此而得名。吸收和发展。斯多葛学派推崇理性,认为宇宙中普遍存在着人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的自然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包括所有的公民、奴隶、异邦人都受同一宇宙规律的支配,有着同样的起源和命运,因此,就所有的人都是理性动物这一点来说,所有的人都是一致的,社会是一个互助友爱的团体,存在着以理性为基础的平等。

古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思想,提出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法——自然法和成文法,自然法体现人类的理性和上帝的意志,是一种自然权利,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因此也是法的渊源。西塞罗认为,既然所有的人都服从一个法律,那么他们就共享正义,并且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他的这种对于平等、正义的理解超越了区分罗马公民和外邦人的狭隘民族界限,将斯多葛学派的基于理性的平等思想推向基于法律的平等。

(二)契约基础上的国家

罗马帝国宣告了城邦时代的结束,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概念替代城邦概念。伊壁鸠鲁提出,“公正”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合理依据,而“公正”产生于契约。西塞罗吸取了伊壁鸠鲁的契约思想,提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不是任何的人们的集合体,而是基于法权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关于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思想基础。

(三)普遍残缺的公民权

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填平了罗马公民和外邦人在享有公民权问题上的鸿沟,同时也使得公民权不再是特权,失去了城邦时代特定的政治内涵。罗马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家长权的规定,它确立了家长(家族中的男性最长者)对家庭财产和妻子、子女的绝对处置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平等。家长权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得到了永久的保留,并继续为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此外,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人格法。根据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读,人格即个人的法人资格,人格是由身份权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人格需要有三种身份,即自由权、市民权和亲属权(家长权)。一个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人格,如果三者缺少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就称为“人格减等”,即人格不完整。罗马法学家所强调的法律面前的平等,其前提是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人格减等或没有人格的人是没有平等可言的。可见,罗马法实务中所讲的平等,只是罗马奴隶主和罗马自由民之间的平等,罗马帝国的公民所享有的是普遍残缺的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