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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彭阳县43件违法婚姻案件透视

近几年来,我区南部山区离婚案件不断上升。1984年以来,彭阳县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占受理案总数的5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离婚案中违犯《婚姻法》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彭阳县法院自1987年到1989年一年半的时间,共受理离婚案件116件,其中有43件属于违法婚姻,占立案总数的37.1%。在这43件违法婚姻中有7对没有领结婚证就同居了,25对是由他人代领了结婚证,3对是由他人冒名顶替领了结婚证,虚报年龄的5对,近亲结婚的3对。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这样几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一、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就行,有的干脆连结婚证都不领就非法同居。二、旧观念根深蒂固。“女孩子迟早是别家的人,迟嫁不如早嫁”。致使许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青年,过早结婚、生育,担负起生活的重担。三、婚姻登记机关把关不严。以上43件违法婚姻中,除7件未登记外,其余37件均属登记机关把关不严造成。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

第一,一些乡镇领导对婚姻登记工作不够重视,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搞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不固定,调动频繁,有的是兼搞婚姻登记工作的。对一些违法婚姻,有的乡镇领导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第二,有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前来登记结婚的人,只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而不查户口,不作深入了解,不依法办事,给一些未达到年龄的青年和冒名顶替的人开“绿灯”。

第三,有些搞婚姻登记的干部把自己的工作看成是一种特权,为违法婚姻提供方便。

第四,有的干部带头违法,破坏国家婚姻政策。某乡少女姬某年仅16岁,由于与乡一名妇女干部有关系,在那位妇女干部的关照下领到了结婚证。有些搞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因自己是招聘来的合同制干部,他们怕丢饭碗,对一些违犯《婚姻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不敢抵制。

早婚、早育,不仅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了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给家庭造成了不幸,给社会带来危害。大多数青少年早婚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理的不断成熟,许多隐藏着的家庭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开始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满,一旦一方提出离婚,矛盾激化,就会给个人家庭带来不幸。姬某年仅16岁时,由父母做主许配给比自己大11岁的表兄马某,随着姬某长大成熟,逐渐感到马某不是她的意中人,在一次吵架后提出离婚并长住娘家不归。马某认为是舅父教唆女儿离婚,于是伙同其兄、姐夫等9人深夜闯入舅父家,将其舅父母捆绑后反锁在屋里,又将姬某捆绑强行带回家中。之后不久,马某的舅父借机带人报复,幸被法院及时劝阻,才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违法案件的增加,给法院造成很大压力。有的案件上诉到法院后,由于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已有子女,法院判其婚姻无效,对子女抚养造成困难。有些群众甚至把本来无效的婚姻关系说成是法院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给拆散了,认为是法院判了错案。有些违法婚姻案在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感到十分棘手。这一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违法婚姻就难以制止。

原载1990年4月3日《宁夏日报》第2版,

1990年11月10日《固原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