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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非法收审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1995年9月24日,当海原县农民白建军、田彦俊收到同心县公安局退赔的钱时,激动不已,他们无不称赞法律的公正。至此一起由同心县公安局非法收审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终告结束。

经济纠纷两农民竟遭收审

1994年4月1日,海原县海城镇西关村农民白建军和高崖乡红古村农民田彦俊依照其父白正祥、田进福与同心县河西镇塘坊村农民杨登义、丁良元等签订的协议书,驾驶各自的解放牌汽车,运送同心县河西镇等地农民71人前往新疆抓发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抓上发菜,部分农民就于4月16日乘车返回同心县河西镇。第二天,无功而返的抓发菜农民竟将白建军、田彦俊扭送到河西镇派出所,并报称白、田二人伙同其父诈骗了他们32400元现金,要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当时在河西派出所检查工作的同心县公安局副局长马荣指示河西派出所干警即对白建军、田彦俊限制了人身自由。三天后的4月20日,同心县公安局决定立案收容审查白、田二人,并派刑警队和河西派出所联合侦查。

在不明不白收审56天后,也就是6月12日,同心县公安局又决定:“白正祥伙同他人诈骗一案基本查清,田彦俊、白建军两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解除收审。”于是,白建军、田彦俊又被不明不白放了出来。

为洗清不白之冤,白、田二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同心县公安局,便引出了这场行政诉讼官司。

维护权益老百姓状告公安局

白建军、田彦俊对同心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一案不服,分别于1994年7月16日和8月8日到海原县人民法院起诉。白、田二人要求撤销同心县公安局对他们的收审决定,返还收审期间扣押的钱和物,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作了大量的调查,认为同心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嫌疑收容审查白建军、田彦俊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在运送部分农民返回同心前,白正祥曾在新疆给杨登义出具过让白建军、田彦俊回家后四天内退还所收运输费用的证明,而田彦俊在回家的路上借丁良元的1000元钱买汽油也出具了以汽车做抵押,回家后四天内还钱取车的手续。但白、田二人返回后即被限制了自由,后又被收审,而无法履行手续。法院并不否认白、田等人给抓发菜农民带来损失,但此案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公安部门无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何况在程序上,该局收审白、田二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收审过程中,同心县公安局没有收审决定书,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没有在24小时内询问被收审人,收审通知书也无本人签字、按指印。

法院审理认为,白建军在诉状中提出的6000元为其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田彦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其中汽车因四天后被丁良元扣去变卖,同心县公安局应承担追回责任,并返还被扣押钱款。根据所述事实,海原县法院依法撤销了同心县公安局1994年4月20日对白建军、田彦俊的收审决定,要求该局返还4月17日扣押白建军的330元和4月29日扣押田彦俊2000元;赔偿白、田二人误工费各336元,精神赔偿费各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10元。

违法办案公安局法庭败诉

判决后,同心县公安局对判决提出异议,认为白、田等人无履约之意,有诈骗企图,对其收容审查是正确合法的,至于田彦俊汽车被扣押变卖与公安局无关。并向固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判决。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访后认为,海原、同心两方农民签订雇车拾发菜协议具体准确,且履行中双方新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均立有字据,无诈骗企图,只是因上诉人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才使其无法履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95年4月6日,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判前四项,改判第五项由上诉人赔偿白、田二人误工费各691.6元,取消精神赔偿。

一场长达一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审理结束。

依法办事谁保障公正执法

这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关键,就在于执法犯法,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白、田二人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挣运输费用,他们所负责的是按合同规定安全将抓发菜人送去送回,至于有没有抓上发菜和中途返回,这是合同规定之外的事,属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不予干预。

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以及“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原告人白建军、田彦俊二人不符合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收审对象。这是因为原告田彦俊等人并没有现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者和不讲真实姓名、来历不明的人,因此,公安局机关采取收容审查手段是不合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白、田2人构成诈骗,公安部门也不应该在3天后采取收审的行政措施,而应采取拘留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法机关不去严格依法办事,却违反法规,随意插手经济案件,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这件事本身就值得人们深思。对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进行有效的监督,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原载1995年10月27日《固原报》第4版,

1995年12月1日《宁夏日报》第2版,

1996年1月24日《宁夏法制报》第4版,与计发东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