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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名家和“辩者”

就逻辑说,先秦中国哲学所讲的“名”与“实”的对立,有点像西方语言中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例如,当我们说“这是一张桌子”或“苏格拉底是一个男人”,“这”和“苏格拉底”是“实”,“桌子”和“男人”则是“名”。让我们进一步具体分析一下,名和实的实质是什么,它们的关系是什么。这不免把我们带人一些似非而是的矛盾问题,实际上正是进人了哲学的中心问题。

先秦称“名家”为“辩者”。《庄子·秋水》篇里记载,名家的代表性人物公孙龙曾以下面这段话介绍自己:“龙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这些话对名家都是适用的。名家往往说一些似非而是的话,在与人辩论中,往往对别人否定的加以肯定,而对别人肯定的又加以否定,以此而著名。司马谈(死于公元前一一〇年)在《论六家要旨》文中便说:“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史记·太史公自序》)

公元前三世纪的儒家思想家荀子描述邓析(死于公元前五零一年)和惠施“好治怪说,玩琦辞”(《荀子·非十二子》)。《吕氏春秋》提到邓析和公孙龙时,也说他们是“言意相离”、“言心相离”(《审应览·离渭·淫辞》)。《庄子·天下》篇列举当时著名的哲学反论(或“悖论”)之后,还举出惠施、桓团、公孙龙的名字。由此可见,这些人是名家最主要的人物。

对于桓团,我们别无所知。对于邓析,我们知道,他是当时一位著名的诉讼专家,他的著述已经佚失,现在流传的《邓析子》乃是伪书。《吕氏春秋·审应览·离渭》篇中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挎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曰变。”

《吕氏春秋》同一篇里还记述了一个故事,洧河水灾,郑国一富人溺死。尸体被一舟子捞起,向死者家属索要巨款,方肯归还尸体。死者家属向邓析求计,邓析说:“不妨等待,因为没有别人会要那具死尸。”死者家属按邓析之策拖延等候。捞起尸体的舟子也去向邓析求计,邓析教他说:“不妨等待,因为死者家属只有来你这里,才能买回死者尸体。”《吕氏春秋》没有记载这个故事的结局。

看来,邓析的手法是利用法律条款的文字,在不同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这是他得以“苟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的办法。他撇开法律条文要联系实际情况这个基本原则,专在法律条款上做文字游戏。换句话说,他只讲“名”,而切断“名”与“实”的联系。这便是名家思想主张的实质。

从这里可以看到,“辩者”源自诉讼专家,邓析便是其中最早的人物。但他只是分析“名”“实”问题的一个先驱,在哲学上的贡献不大,真正创立名家哲学的是惠施和公孙龙。

《吕氏春秋》对这两个人物作了以下的简介:“惠子为魏惠王(公元前三七〇至前三一九年在位)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审应览·淫辞》)在同篇里又说:“秦赵相与约,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几何,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悦,使之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

《韩非子·问辩》篇中又说:“坚白、无厚之词章,而宪令之法息。”我们在本章下面将会知道,“坚白”是公孙龙的学说,“无厚”是惠施的学说。韩非子认为公孙龙和惠施的一套论辩时兴起来是破坏了法律。

从上引各书可以知道,惠施和公孙龙与战国时期的法律活动是有联系的。公孙龙对秦、赵两国盟约的解释和邓析的思想是一致的。韩非子认为,惠施和公孙龙关于法律的言论和邓析对法律条款玩弄文字游戏,其与破坏法律并无二致。韩非子自己是一位法家,却对由诉讼专家出身的法家探讨问题持反对态度,岂不令人感到奇怪?在本书第十四章里,我们将会看到,韩非子和其他法家其实是政客,并不是法学家。

惠施和公孙龙代表了名家的两种不同倾向,惠施强调现实的相对性,公孙龙则强调名的绝对性。当我们分析“名”与“实”的关系时,便可看出两人的不同倾向了。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当我们说“这是一张桌子”时,“这”是指具体的事物,它是在变动中的,随时可能出现,也随时可以消逝。“桌子”则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固定不变的一个“名”。据此,可以说“美”是一切美丽的东西的共同名字,但如果说“一个美丽的东西”,它只能是相对的存在。惠施强调现实事物的不断变化和相对性;公孙龙则强调“名”是不变的、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