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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公孙龙关于共相的学说

名家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公孙龙(活动于公元前二八四至前二五九年间),他以善辩在当时著名。据说,有一次,他经过一个关隘,守兵说:“马不能在此经过。”公孙龙回答说:“我的马是白马,白马非马。”守兵无言以对,于是,公孙龙牵马过关了。

惠施强调现实中存在的事物都是相对的、可变的;公孙龙则强调“名”是绝对的、恒久不变的。这使他达到与柏拉图一样的“理念”或“共相”观念。这种“理念论”在西方哲学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公孙龙的著作《公孙龙子》中有一章题为《白马论》,其中主要命题是“白马非马”。对此,公孙龙从三方面来加以论证。第一,“马”这个字是表明一种形状,“白”是表明一种颜色。表明一种颜色并不表明一个形象,因此,白马非马。如果用西方逻辑的语言,可以说,这个论辩强调的是“马”、“白”和“白马”三个词的内涵不同。“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而且还具有一种颜色。由于这三个词的内涵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第二个论证是:如果有人要一匹马,这时马夫牵过来的可以是一匹黄马或一匹黑马;但如果要的是白马,就不能把黄马或黑马牵出来。……如果有人要马,马夫如有黄马或黑马,都可以应声说有;但如果马夫只有一匹白马,他就不能应声说有。这岂不是白马非马?再者,“马”这个词并不包括、也不排除任何颜色。因此,有人要马时,黄马、白马都可以应命。而“白马”这个词,既包括颜色,又排除颜色,黄马和黑马都因其颜色而被排除,只有一匹白马才能应命,那未被排除的和被排除的当然不一样。因此,“一匹白马不是一匹马”。如用西方逻辑学的语言来说,这个论辩强调的是“马”与“白马”的外延不同。“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不管它们是什么颜色。“白马”这个词的外延却只是指“白颜色的马”,其中排斥了其他颜色的马。既然“马”与“白马”的外延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第三个论证是:马当然有颜色,因此而有白马。假设有无色的马,那样的话,“马”就只有本质,没有形体。然则,白马又由何而来呢?因此,“白”不是“马”;“白马”的含义是“马”加上“白”,它和“马”已经不是一样的含义,因此,白马非马。在这个论证中,公孙龙似乎强调“马”的共相和“白马”的共相不同。所有的马都具有马的共相,但其中不包含颜色,马的共相与白马的共相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除“马”的共相外,还有“白”的共相,那就是“白色”这个概念。在同一篇里说,白的共相并未说明什么是白。“白马”一词则把“白”界定了,经过界定的“白”和“白”的共相又不是一回事,特定的白是在特定的物体之中显现出来、“定”了下来的。而白的共相是未经任何特定物体加以界定的,它是未经界定的“白”。

《公孙龙子》书中还包括一篇《坚白论》,其主要命题是“离坚白”(坚硬与白色是分离的)。公孙龙从两方面来论证这个命题。其一在下面的对话中表现出来。设想有一块坚硬的白石。是否可以说,“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这段对话从认识论方面论证,坚和白是彼此分离的。用手摸,可以得出“坚硬”的结论;用眼看,可以得出“白”的结论,但没有“坚白石”。这就是“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的意思。

公孙龙的第二个论证是形而上学性质的。它的意思说,“坚”和“白”作为共相,并未指明,哪个具体事物是坚,哪个具体事物是白。它可以在任何坚硬或纯白的东西中表现出来。即使在物质世界里没有坚硬或白的东西,“坚硬”和“白”的概念还存在着,这些概念是不依赖于物质而独立存在的。“坚白”这个概念可以离开物质而存在,只要看现实世界中,有的东西硬而不白,有的东西白而不硬。这足以证明,坚与白并非必然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彼此分离的。

公孙龙用这些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论辩证明“坚”与“白”是分离的。这是中国古代哲学中著名的“离坚白”论。

在《公孙龙子》书中还有一篇《指物论》。公孙龙用“物”来表示具体事物,用“指”来表示抽象的“共相”。“指”字作为名词时,它的本意是“手指”或“指示器”;作为动词时,它的含义是“指示”。为什么公孙龙用“指”来代表“共相”?有两种解释。在名家的哲学词汇中,一个名词是一类具体事物,它们具有那一类事物的共同特性。而一个抽象的语词则指一种属性或共相。由于中国语言和欧洲语言不同,方块字不像拼音文字,没有因格(主动或被动)、性(阴性或阳性)、身(第一身、第三身等)、时(过去、现在、未来)、数(单数或复数),而在词尾做出变化,因此,一个名词(如“指”)和一个抽象语词(如“指”)没有形式上的区别。结果,在西方语词中的一个共同语词,也可以用来指一种共相。中国语言中还没有冠词,因此,“马”、“一匹马”、“这匹马”,都以一个“马”字来表示。于是,“马”字基本是用以表示一个共相,而其他语词如“一匹马”、“这匹马”则是共相的具体应用。因此可以说,在中国语言中,一个共相是由一个名词来表达的,这是公孙龙何以用“指”来表达共相这个意思。

关于公孙龙用“指”来表达共相的含义,还有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字与“旨”字相通。“旨”字常用作“要旨”,含有“观念”和“概念”的意思。按照这种解释,公孙龙用“指”字时,他的意思是指“观念”或“概念”。公孙龙的上述论辩表明,他使用“概念”并不是像柏克莱或休谟哲学中所指的反映主观的概念,而是如柏拉图哲学中的“理念”,乃是反映客观的一个概念。

在《庄子》一书最末的《天下》篇里,列举了名家的二十一种论辩,并没有说,它们出自名家的何人。其中,明显的是:有些显然以惠施的思想为基础,有些则由公孙龙而来,用惠施的思想或公孙龙的思想,就可以加以解释。过去,这些观点都被看作“反论”,但我们一旦知道了惠施和公孙龙的基本思想,就可以懂得,这些其实并非“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