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驱邪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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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言(1)

佛道儒巫混杂合流的宗教文化现象,成为贵州民间信仰文化历史进程中的主旋律和贵州本土文化的显著特色。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构成贵州本土文化整体的四个主要方面,构成贵州宗教文化的四大精神支柱。而且,这一整体结构也成为维系贵州传统文化整体性的深层链条,从而极大地丰富了贵州文化的内涵,影响到了贵州文化的各个领域,甚至左右着贵州文化发展的潮流和方向。贵州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且是一种现实存在;不仅以其多元性、混杂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与周边省份的宗教文化现象区别开来,而且其存在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社会、心理情感、地理环境等原因;不仅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极容易与邪教相互混融,为邪教利用,而且这一特殊的宗教文化现象本身就往往为邪教的产生提供土壤,极易发展成为邪教的诱因,甚至成为邪教的一个因子。因而,对于贵州所特有的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与邪教的关联性进行深入研究,对贵州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进行全方位的学理剖析,不仅有助于唤起人们对包括佛道儒巫在内的一切有价值的或中性的文化资源的珍视、抢救和保护意识,而且对于贵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的发展与繁荣亦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对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宗教文化观和宗教信仰观,积极反对和抵制******、******、反科学乃至反政府的邪教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价值。而要了解贵州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就需要对宗教文化有所认知,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对宗教文化现象本身做一科学的说明和理解,把宗教和邪教、宗教和迷信明确区分开来,进而了解我国现行宗教政策。

一、我国宗教和宗教政策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而且具有悠久历史又十分普遍的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只不过它是一种以对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或神灵之信仰与崇拜为核心的社会意识,是通过特定的组织制度和行为活动来体现这种意识的信仰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宗教是一种社会群体现象,具有一整套特定的实践活动和以崇拜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或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信仰者往往具有特定的情感和体验,以自身独特的宗教实践活动与外部世界和社会发生联系。作为一种信仰体系,就宗教本身而言,往往表征为对人生的终极价值关怀和感情倾注,使人生得以实现升华和超越,从而引导人对世界本原和人生意义的追求和探索。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表现为教义经典、建筑艺术、宗教伦理等。这就使得宗教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既区别开来又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悠久又普遍的人类精神文化现象。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宗教还必将长期存在。针对宗教历史存在长期性的特点和稳定社会的特殊功能,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但在当前,由于一些地方的部分群众不仅因自身知识和科学文化素质低下而使得信仰宗教的动因层次较低,而且由于不清楚什么是正常宗教信仰,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在宗教信仰的外衣下从事兜售邪教活动,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和鬼神巫术迷信以及邪教信仰混淆在一起,这既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也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极大损失和破坏。因而在研宄贵州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与邪教的关联性中就有必要了解我国历史和现实中的宗教以及我国现行的宗教政策,并进一步厘清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和邪教的区别。

(一)我国宗教的状况当我们去解析中国文化的结构时,宗教无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外来宗教还是本土宗教在内的各种中国宗教形态都是构成中国文化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们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共同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因而中国文化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包含宗教于传统文化的整体之中,是宗教的各种形态与传统文化的同生共长。各种宗教形态在中国文化的整体结构中融入并增添了一系列新的内容,在相互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中使得中国文化的画卷更为绚丽多彩。从宗教学意义而言,我国宗教既包括我国本土产生的道教,也包括先后传入我国,已有悠久历史,并成为我国传统文化所接受和包容的世界三大宗教一佛教、******教、基督教(包括天主教)。而作为中土王道教化的“宗法性传统”的宗教信仰一“儒教”或谓“孔教”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不具备系统化宗教所具有的完整要素,但也具有宗教的某些特质,具有宗教性与世俗性相融合的双重性格,因此这里也把它视为一种宗教文化现象。

长久以来,我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以国家社稷为重,在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传统文化中,我国宗教自然地形成以“和合”为贵的特质;在以儒家文化为支柱的社会主流意识下,“儒、释、道”三教相互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烙印,强调维系现存世界,理性地适应现存世界。在儒、释、道三教共同架构与维系的中国文化整体结构中,儒学是主干,道、释是辅翼,儒、释、道三教各具特色的思想信仰与生活理念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晚明高僧憨山大师即说:“为学有三要,所谓不知《春秋》,不能入世;不精老庄,不能忘世;不参禅,不能出世。”这一文化结构可以满足不同的需要,给人以多种选择的可能,使得人们能够在社会变动及人生变故之际及时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和生活理念,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选择自身需要的与个体人生相适应的安身立命之所,由是出入于儒、释、道,游弋于诸家,就成为中国人所特有的心路历程。而且,中国的各种宗教留下了大量典籍和文物,它们以宗教的形式凝结着中国人民髙超的智慧和才能,是中国文化史极其光辉珍贵的财富。

佛教在传入的初期,曾有过“沙门不敬王者”的傲骨。但很快发现,不敬天法祖、敬重皇权就必然行不通,遂强调佛教信徒要忠君孝亲,做“顺化之民”,由之逐渐形成汉传佛教或谓中国佛教;传入中土的******教主要有逊尼派和什叶派,它们在中国本土文化的整体观照下,相互融合彼此共存,和平相处,自觉适应中国社会文化思潮而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基督教虽长期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社会和文化,但在中国竟然一度“水土不服”。自唐朝基督教聂斯托里派的传入,以致不为中土所容而中断。至清康熙时期,更因罗马教廷不允许我国教徒“尊孔祭祖”而爆发“礼仪之争”,遂导致清廷“百年禁教”,其在中土的传播乃至中国化遂告失败。随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终结,我国基督教和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要求“把那些以传教为名,以侵略为实,挂羊头卖狗肉的宗教贩子赶出中国去”,主张“中国教徒应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国人自治教会”。

我国基督教抓住历史的机遇,做出了正确的抉择,强调中国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提出“自治、自养、自传”办教方针。

在此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条件下,我国宪法第一次庄严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第36条。1993年,江****同志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通过民主制度改革和独立办教道路的选择,我国宗教不再是作为帝国主义附庸或被统治阶级控制利用的工具,而是恢复了本来面目,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着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能自主地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宗教,成为真正体现爱国主义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教。

(二)我国现行宗教政策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只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共建美好的世界。我国文化传统主张“和合”为贵,看重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提倡吸纳世界上各种思想和文化,因而自然把宗教也视为一种文化。我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很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十字军东征和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新旧两派之间那种长期、反复、野蛮的宗教战争。特别是基于儒学治国安邦的理念,我国历代统治者一般都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宗教也是文化”,这就意味着处理宗教问题不能简单化,不能把宗教当作一种异己的意识形态,而是承认宗教里面包含积极的、有意义的东西,可以加以挖掘和整理,使其在现实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宗教学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视野的开阔、学术的繁荣;对宗教信仰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应更多注重于提高宗教自身的文化内涵和信仰者的文化素质;对社会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则意味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是对文化的尊重。

尤其是,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相应地,《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规定。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人为的因素而受到影响,不因领导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

可以说,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深刻的、真诚的,而且是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国的宗教政策,最基本的就是两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对广大信教群众信仰选择的真诚的尊重,基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也是基于对全我国人民意愿的真诚的尊重,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过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历史事实。实践证明,坚持这两条原则,就能够切实保障信教群众的人权,就能够真正维护国家的主权,就能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是“孤立办教”,不是自我封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幵放的中国决定了中国宗教的更加开放。开放的中国宗教,愿意与国际社会一起共同维护宗教方面的人权。世界本身就是丰富多彩的,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当然也包括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社会制度对宗教信仰自由难免有不同的理解。但凡真善美的事物总是相通的,不同意味着多姿多彩,差异包含着统一和谐,不论它们以宗教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世俗的方式存在,不论它们以东方的价值观念衡量还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衡量,都是殊途同归。

二、我国的宗教信仰与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