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奸杀王家飞、摔死王家红案,期间虽多波折,但总算以李被判死刑而告终。足以让亲者快慰、仇者痛苦、死者安息、观者心平,确实是一件大快人心、令人庆幸的大喜事,值得连喝三大杯。
然而,就其中曲折是非,还是想说上几句。主要是因为“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和“标杆典型”之类的论断,委实不吐不快。而且,即使因此被人斥为胡说八道、胡搅蛮缠,也在所不惜,且毫无羞愧和道歉之意。
李昌奎的凶残卑劣和不通人性,虽未亲睹,但就其奸杀少女、摔死儿童事,当可窥见一斑,人性之沦丧、道德之败坏、心理之阴暗、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均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不说当事受害者家属,即使是事不关已情况下的道听途说,也会让人悲愤到无话可说、痛恨到睚眦尽裂。易经上说,恶不积,不足于灭身,做人做事做到这个份上,不但情理不容、法理不容,更是天理不容。于此,不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不需要设身处地想问题,甚至都不需要动脑子,就可以推断应该的判决结果,毕竟有法律在、有前例在、有事实在、有人性在、有天理在!这也就不难知道为什么云南高院免死牌一挂,众多网民何以会群起而攻之,社会舆论何以会一片哗然。
现在是法冶社会,我们自然“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但是,就可以因为不喜欢“公众狂欢”而不依法办事么?现在是注重人性化的时代,我们的内心深处也希望死刑犯能够少一些,但是,建立在无原则无底线基础之上的少杀、慎杀真的会“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么?因为曾经谈过恋爱,就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而减轻判决,那么,全中国谈过恋爱和未谈过恋爱的,谈成和未谈成的,结过婚和未结过婚的都有潜在的危险——不如意,杀了就是,反正有“家庭邻里纠纷”这块免死金牌(恕我直言,这块免死金牌真的可以不要)!因为有所谓的自首情节,就说其人尚可挽救,属少杀、慎杀范畴而进行轻判,那么,从古至今所有死刑都是冤假错案——在狱中,有几个犯人没有上佳的悔过表现?因为众人皆曰可杀,就以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不管不顾地先给众人扣上一顶“公众狂欢杀人”的帽子,不管法律如何规定而一味按照自己的想法办事,甚至反法律之道而行之,难道就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道正义的表现?
也许云南高院至今仍然以为,李昌奎,这位人送外号“赛家鑫”的杀人犯——虽然我对这个外号很是不以为然,李昌奎和药家鑫没有什么可比性,他实实在在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最后仍被判死,是社会舆论、公众狂欢、压力太大的结果——也许是我辈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罢。但即是猜测,也不屑再辩。而且,既然改判,某领导希望案子“十年后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愿望也已经不可能实现。且就我个人来说,也不希望这样的领导再顶着如此大的压力,塑造出这样的典型和标杆,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压力大,那是会伤身体的。
我于法律,真的不是太懂,但至少知道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如果都象原子物理那样难以理解,都象这样还可以不判死刑如此不可理喻,法律也真的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个案子判决,如果不能让后来想实行的英雄们有戒惧之心,不能还无辜受害者以公平正义,不能使绝大多数公众有社会安全感,不要说十年后的典型标杆,现在就是,只不过是反面的而已。
如果法律不能维护公道正义,要法律何用?世上如果没有了法律,后果将会怎样?正如一部电影中两主人公对话:“上帝讲究宽恕”。“宽恕不宽恕是上帝的事,我的任务,就是把他送到上帝那儿”,看似经典,也很痛快,但真正到了那种地步,绝对是每个中国人的悲哀。如果以为一个案子判错了没有什么了不起,如果现在对此还不加以警惧,我怕将来真的会有很多穿插此类对白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