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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著作权法律常识(2)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二、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以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签订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三、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依据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89.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12种情况为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抄袭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认定作了如下答复: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90.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出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一、出版者的权利。

[一]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做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二]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报纸、期刊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三]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四]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律师在线:什么是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9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他人是否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公开发表其作品,对此,《著作权法》明确地予以禁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线:著作权作品是如何分类的?《著作权法》规定,在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辞、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92.怎样申请著作权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可以办理著作权登记。

如需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四]作品说明书。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予以公告。

律师在线: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的职务作品。

是指除了有特别规定之外的绝大多数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通常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但是作者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另外,在作品完成后的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除下列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的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93.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该软件的开发者。何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该条第二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一]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