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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3)

[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我国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律师在线: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劳动者在明确以上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自己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也应该了解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26.申请劳动仲裁的手续有哪些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四、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二]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七、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八、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律师在线:如何缴纳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在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时预交。处理费按仲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交通费等。

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案件结案时据实结算。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方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27.劳动仲裁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律师在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找哪个部门?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劳动仲裁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28.劳动仲裁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一般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二、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三、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五、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六、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七、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律师在线: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29.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纠纷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讼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若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

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因为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

[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

[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

四、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

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