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佃农理论(英语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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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沃因的导言(3)

因为以上的原因,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合约的选择》的一个注脚内,认为只是一个概念,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想不到,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Game Theory)的导火线。

当年在芝大,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挑担碎石下山,一次可挑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阿尔钦到芝大造访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他和德姆塞茨正在想公司理论,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础的公司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报》(AER)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Me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七〇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见他也在写公司理论,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着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说: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说是我的。跟着W.Meckling与M.Jensen再用这例子时,说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

归根究柢,博弈理论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

博弈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误入歧途,行不通也。

弗里德曼如神似鬼

一九六七年圣诞的前几天--到了芝大三个多月--蒙代尔的家有酒会之盛。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无所事事,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当晚会后弗里德曼夫妇与我步行回家。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从蒙家步行大约十五分钟。

天大寒,路如铁。行不到数十步,弗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是关于佃农理论的。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年多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行雷闪电,如神似鬼,使我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所以对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与弗里德曼交手???招,没有败下阵来,很有点兴奋。回到国际宿舍,心想,弗里德曼真的名不虚传,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当时弗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

想了一夜,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他简化后拿得很准。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他想时只向浅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common sense)。若干年后,跟弗老成为知交,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

看人家弄魔术,觉得神乎其技,难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不让弗老,得到他“浅中求”的提点,自己也就变得有“行雷闪电”之能。弗老的伟大之处,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而跟他研讨,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认识这个人,不负此生。

“少林寺”给我续约

过了两天(一九六七的圣诞前夕),舒尔茨(T.W.Schultz,1902-1998)找我,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作为助理教授。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但因为客人到有几家大学考虑聘请我,所以预先通知。我当然很高兴。他补充说:“是弗里德曼推荐的。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

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不愁没有大学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总有好处。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从小爱海。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转到拥有世界上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为长线的安排了。那时科斯和我很谈得来,既然时间有的是,我就去学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发一样,科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我是可以的。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科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他不用数学,不谈逻辑,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

信奉这后者的经济学者甚少。问题是要知道真实的世界,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发表文章不多。代价大,回报率也高:科斯和我的文章,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以致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

我在《合约的选择》一文内,指出科斯在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虽然没有提到合约,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只这一点,科斯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也是这一点,科斯一九三七年的鸿文死而复生,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

合约结构的启发

除了合约的选择,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有的是一个百分比。因此,佃农合约必须有其他条款,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层,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经济学者就什么也不顾了--此乃大错。

当时,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可能是最热门的。我前思后想,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那所谓“界外”,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因为多种“界外效益”都以渔业为例。又因为海鱼是“公共”产,我就把“界外效益”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还在芝大,写好了《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科斯读后很高兴,要立刻在他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我坚持要修改一下,所以发表是一九七〇年了。

三十年前我说“界外效益”胡说八道,是谬论。三十年后,此谬论只死了八成。错得那样浅,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成见为祸,何其深也。

私有产权的定义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到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么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C.Pigou、F.H.Knight及H.S.Gordon等人的发展),用不着参考什么。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么那百分之二十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么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由于如上的推论,我在一九六九年定下后来被行内接受了的私有产权的定义。那就是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后来到了八十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这就是邓小平先生所说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

香港的租务管制

一九六九年的暑期,在转到西雅图之前,我回港度假,顺便到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及到租务法庭与林志宽法官研讨香港的租务管制。这后者我曾经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但因为过于庞大而放弃。然而,六九年的情况有点不同。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给我的合约是终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条件赌大一点。

选择香港作为研究租管的实例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前建造楼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髙出八倍以上。香港战后人口暴升,但战前建造的住宅楼宇在六九年还是以战前的租值为准则而管制。这个大得惊人的市值与管制的差距,必定会使租管的效果来得甚为明显。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现象转变,吹毛求疵地以什么髙深的统计学来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为在佃农理论的研究中,我意识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致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从而产生类似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六九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时,我的矛头就直指业主被政府压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谁的权利。那是说,假若一层楼宇的租金市值是一千元,政府只准业主收一百,那九百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为谁的呢?

香港当时的租管法例复杂无比,而又曾经修改过三十多次,所以这问题一言难尽。近于退休的林志宽法官对这些法例的来龙去脉知之甚详,对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问,他天天答,后来我索性请他到西雅图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后,我有一篇关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国某法律学报选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经过好几个月的审查,我确定了市租与管租之间的大差距,没有清楚地界定为租客的私有权利。这大差距是无主孤魂,依照当时的“公共财产”理论,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

我当时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两项精彩之极的、与租值消散大有关联的香港租管现象。其一是分租:战前住宅楼宇在战后有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等,以致一间大约五百平方英尺的单位,竟然平均有四点三伙住户(最髙达数十伙)!第二个精彩现象,是在有租管的战前建造楼宇之顶上,竟然有天合木屋的僭建,成行成市,蔚为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