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伴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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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故意杀人进监狱自学外语获减刑

付某1998年4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68年7月,付某出生在一个军人家庭。从小在父母的关爱、哥姐的庇护下长大。1990年7月,22岁的付某考上了南京某军事院校,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军中骄子。

在军校学习过程中,在母亲的教育和鼓励下,付某把所有的心思和精力都放在学习上,每天都是在教室或者图书馆度过。大学三年里,成绩排名从来没有下过前5名,多次受到学校的奖励。他还逐渐培养出对英语的浓厚兴趣,曾在学校英语朗诵比赛中荣获"优胜个人奖",受到表彰。毕业时,很多部队想要他,但他考虑到照顾体弱的母亲,就要求分配到某部队宾馆工作,做首长的英语翻译。后来他看到以前的同学一个个都在生意场上"发"了,而自己光有工资,还要养活母亲,经常是囊中羞涩,在部队又经常无事可干,于是付某辞去公职,下海到某旅游公司当导游,想用多挣钱的方式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

凭自己军校大学文凭和较强的英语口语能力,付某在某旅游公司干得十分出色,收入也是在部队时的好几倍,他感到十分惬意。然而,一件意外的事却搅乱了他的生活。1997年8月,他的母亲在做小生意过程中,倾其所有的10000元现金被街坊张某骗走,多次催收无果,付某因此对张某恨之入骨。

1997年10月7日,付某再次找张某替母亲追债。张某恼羞成怒,放出饲养的狗来抓咬付某,付某的脚和手多处被狗咬伤和抓伤。付某疼痛难忍,气愤之极,他一时恶向胆边生,冲进张某的厨房拿起刀,向张某头部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3个月后,付某在惴惴不安中落入法网。

军中骄子,一下子沦落为杀人犯,面对高墙电网和荷枪实弹的武装警察,面对沉重的死缓判决书,从进监狱第一天起,付某的心就在流血,巨大的人生落差使他整日唉声叹气,神思恍惚。

法律无情人有情,高墙春风催人醒。付某的每一声叹息、每一个失望的眼神都逃不出管教民警锐利的眼睛。民警主动找他谈话,了解他的思想,排解他的烦忧,在他入狱第三天就主动给他母亲写信,恳请她多帮助和教育付某。管教民警还经常借一些法律书刊给他阅读,给他讲监狱的方针政策和一些罪犯立功赎罪早日新生、违规抗改死路一条的典型例子。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监狱民警对付某细致入微的疏导和教育,终于使他在人生漆黑的夜空中看到了点点闪烁的星星。

在车间劳动改造满一年后,监狱根据付某的良好表现和文化功底,把他调到育新学校担任罪犯文化教员,给其他服刑人员上文化课。付某有了更多的学习机会,他想到自己在旅游公司当导游时,公司非常缺乏外语人才,特别是懂日语、法语和德语的人,于是,他斗胆向监狱打报告,要求自学英语、法语、德语和日语四门外语。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罪犯主动要求学外语,这在监狱还是头一遭。经过研究,监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着为社会培养守法、有用的公民的原则,同意了付某学习外语的报告。付某激动不已,他马上写信给母亲,叫母亲帮买相关的书刊。母亲对儿子这样的要求求之不得,喜不自禁,当即跑遍当地的大小书店,一本一本地挑选,为付某买来了他需要的全套学习资料。

除了完成自己每天上午、下午的教学任务,付某以一星期为单位,每天早、中、晚分别用来学习日语、法语和德语,星期六进行综合复习,星期天用来学习英语。他坚持每天早上6点起床,每天晚上11点钟睡觉。他放弃了一切非集体性的娱乐活动,给自己按每星期、每月、每半年为阶段安排学习任务,学习中遇到困难就向管教民警提出,或写信回家找母亲解决。根据付某的学习情况,监狱又特批了他使用单放机听外语磁带,以帮助他提高外语口语水平,母亲知道消息后,很快按他的要求寄来了外语磁带和单放机,为他的外语学习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在学习四门外语的过程中,付某不仅仅局限于学习单词、句式和语法,他很讲究学习方法和技巧,很注重学习效果,尤其注重加强口语学习,注重提高自己的听、说能力。他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用各种不同的语言自我交流,特别是注重学习各语种"语言的文化"和"文化的语言"。因此,这使得他对所学语言有了更深层次的把握,也使得他进步非常快。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00年4月,付某被法院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2002年10月被宣布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成为全狱罪犯中减刑最多的。

2003年底,经监狱组织有关部门对付某外语学习情况进行检测,证实他不仅在英语、日语、法语、德语的听力和口语方面达到了熟练程度,而且基本能用四种外语进行简单作文,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本案中,付某是罪犯,监狱依法对其实施惩罚和改造。但他同时也是中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在付某向监狱提出学习外语时,监狱依法满足了他的要求,这是监狱依法管理罪犯,依法治理监狱的体现。从大的方面讲,本案也反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在中国稳步实施的现状。这更是对西方某些国家粗暴攻击我国人权的有力回击。

就本案而言,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并不是任何罪犯自学就能得到减刑。付某之所以得到了法院的两次减刑,不仅仅是因为他在自学外语方面取得了成绩,更重要的是他遵规守纪,积极劳动改造,有立功赎罪的事实,法院才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减刑。

由自由公民到犯罪入狱成为罪犯,再由罪犯积极改造,立功减刑成为自由公民,最后因自学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在付某身上,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不是得到了充分体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