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战时交通运输的困难,国民政府本着自力更生的原则,恢复传统的驿运方式,举办战时驿运。其间,国民政府为此着手建立各种制度,建设各项设施;四川省也根据中央政府举办战时驿运的各种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培训驿运干部,征雇驿运工具与动力,同时对经费的筹措过程与收支状况予以陈述等等,本章将对此一一论述。至于属于驿运设施范围的四川省办驿运机构的设立、路线的开辟等问题,上一章已有论述,此章不再赘言。
第一节 驿运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川省驿运管理处成立后,开辟路线以利用传统运输力量从事驿运。与此同时,也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保障四川驿运的顺利开展,而四川省办驿运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又是以中央制定的有关驿运的各种规章制度为根据,并且中央所颁大部分驿运法规又是四川省办驿运经营的依据,下面的内容,即为基于中央驿运法规而展开的对四川省办驿运法规建设的论述。其中,首先追溯驿运立法的源流及抗战时举办驿运之立法经过,然后就驿运组织、运输等几个方面的立法予以陈述。
一、抗战时期举办驿运之立法经过及基本法的出台
古代中国,驿运立法由来已久。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魏律序》的说法,早在秦时,已有关于驿传的法律,但不见有原文传世。至唐代,在《唐律》中则明确载有驿传系统运行的各种法律条文传于后世,形成了较完备的邮驿律令。宋嘉祐年间,张方平编定驿传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的条例,共74条,即为后人所称的《嘉祐驿令》,此令标志着中国古代有关驿传系统之法规的成熟。明代编定的《永乐大典》,其中邮驿法规《金玉新书》即为唐代以来邮驿法规之大成。清代关于驿传系统的法规则基本上承袭了历朝各代之邮驿法规的主要内容。
民国初年,传统驿传系统因近代交通运输方式的兴起而废止,但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又因陷于交通运输的困境而决定“恢复”传统驿传系统的功能之一的驿运,举办“战时驿运”。因此,古代的邮驿法规自然也就成为国民政府为战时驿运制定法规的首要借鉴。其时交通部官员薛光前谈到战时驿运的立法问题时,认为:“驿运既属古制,则古人所昭示之驿运要点,足资此时研究参考之价值者,自应不厌其详,切实检讨。吾人知驿传之设,有冲有僻,冲则设之驿站,以驿马为主,每所额马六十七十不等,以供驰递。故古之驿递,最重马政,其于递马递卒之保护管理,精密详备,发人深省。现代举办驿运,应用马匹之范围,虽极其限,但前人所系马政之原理原则,颇有足为管理手车板车及其他一切人力兽力运输之借镜者。”同时,薛氏亦详细分析了古代邮驿法令中的三禁三要:禁过重,禁越站,禁枉道,“此为三禁”;要求设立腰站、要求修建仓库、要求对驿站施行稽核,“此为三要”,“无一而非与现代驿运有深切之关系”。
举办战时驿运,“借镜”古代驿传立法中的某些做法,国民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战时驿运的规章制度。考察战时驿运举办期间立法的整个过程,大致出现了两个高潮时期:一是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成立初期,一是1943年12月《水陆驿运管理规则》颁布之后。
1940年9月1日,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成立以后,有关驿运之各项法规陆续出台,但“多属草创,系临时与试办性质”,重要者有《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组织规程》(1940年10月22日行政院令公布)、《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1940年10月23日行政院令公布)、《全国驿运段站组织通则》(1940年10月23日部令公布)、《中华民国驿运夫马运行通则》(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华民国驿运行车通则》(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华民国驿运行船通则》(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华民国水陆驿运载货通则》(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华民国水陆驿站载货程序》(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全国驿运夫马车船征雇通则》(1941年3月28日部令公布)、《驿运车驮管理规则》(1941年8月14日行政院令公布)。具体到四川省办驿运,有《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组织规程》(1940年11月15日在省务会议最终通过)。这一时期所颁法规主要涉及组织、运输和管理方面,其中有关驿运组织与运输方面的法规比较详细具体,而针对全国公私“驿运”工具与动力管理所制定的《驿运车驮管理规则》,则仅包括“陆运之车驮”,而“其水运之船筏未经列入”,管理亦仅涉及牌照核发,而驿运车辆及驮兽的管制,管理费及养路费的征收,以及车驮行驶的规则等,并不完备。尤为突出的,这一时期的立法,缺乏统辖全部驿运事业的基本法规。
由于驿运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省办驿运线路以主要支线为基础向四面延伸,已由单独的几条驿运线进而形成各区域性的“面”。据此实际情形,必须对组织通则进行修改,1942年5月25日行政院颁布《修正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在省办驿运之支线总段的基础上,进行机构改革,成立驿运区。四川省遵照此一通则,于1943年1月成立川东、川西两个驿运区,由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直接领导;并且,迟至1945年6月亦出台一部法规《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各驿运区段站暂行组织通则》,对驿运区段站组织结构予以明确规定。在驿运事业行将结束之时制定省办驿运之区段站组织通则,表面上是对区段站做出规定,实际上是对四川省办驿运后期组织工作做了一回总结。
1943年5月3日,时任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处长的谭炳训鉴于前期驿运工作,对民间驿运工具及动力采取不合理的强迫性管制政策而引发各方人士的指责,提出驿运四原则,试图改变驿运政策,由强迫性管制转变为对民间驿运事业的奖励与扶助。同时,驿运总管理处认为战时驿运事业如能正常发展,亟须以建立一套适合实际情形的完善的法规为前提,拟制定《驿运法》或者《驿运条例》永久性规章为驿运基本法规。但是此驿运基本法规必得经过立法程序才能通过,而经过立法程序,时间漫长,缓不济急,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遂将《驿运车驮管理规则》重加修正,改为《水陆驿运管理通则》,确立为驿运基本法规,并增订《奖励民营驿运事业办法》一种,以符合“人民共营重于政府专营”与“奖励扶助重于管制”的政策。上述两部法规经驿运总管理处于同年10月呈交通部,再转呈行政院,提经行政院会议通过,于1943年12月明令公布施行。《水陆驿运管理通则》的颁布实施,数年来“悬而未订”的驿运基本法规,“始获奠定初步之基石”,予以确立。
为达到水陆驿运予以适当管理之目的,《水陆驿运管理规则》首先明确水陆驿运动力和工具之管理所涉及的范围,规定水陆驿运动力与工具,包括“(一)以营运为目的之各式人力兽力车辆。(二)以营运为目的利用风帆橹棹为主要动力之船筏。(三)以营运为目的之骡马驴牛及骆驼”。然后对此驿运动力及工具的登记、检验及编组做出规定,要求上述的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除依法令由航政机关主管者外,应一律向该管区域之驿运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并且,“经驿运主管机关登记检验合格之水陆驿运动力与工具均免费发给牌照”,“凡经驿运机关或航政机关登记检验合格而颁有证件之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必要时得由各驿运主管机关按照事实需要与便利,编组成队,委派各级队长,并加以适当之训练”。最后对于已经登记检验及编组之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的权利义务分别做了明文规定:“经编组之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得享受左列各款利益:(一)分配物资承运;(二)利用驿运机关运输上之各种设备;(三)收取规定运价;(四)贷款添置或修理工具;(五)享受驿运机关规定之福利”,其义务就是承运军公物品,“应遵守驿运法令,服从驿运机关之指挥调度”。该基本法第九、十条,也明确要求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到达目的地卸载后,应即向当地驿运主管机关报到”,而此时驿运营运机构“如无物资交运时,应即发给准行证”,水陆驿运动力与工具可以“自行揽运,不得留难”。更重要的是,该基本法允许水陆驿运运输商行自备水陆驿运动力或工具,可以自行营业,但必须“向所管区域之驿运主管机关声请登记,核发营业证后,始准营业”,并“受驿运主管机关之监督管理”。驿运由官办扩展到民间,所有中国传统交通运输工具与动力即是战时驿运工具与动力了,“战时驿运”的内涵与外延至此扩大。
该基本法规主要针对水陆驿运动力与工具的管理及其参与驿运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其为“全国推行驿运之准绳”,战时驿运政策至此完全明确。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即遵循此基本法规展开营运。当然,为配合《水陆驿运管理规则》实施,除《奖励民营驿运事业办法》之外,还另行制定多种相关法规,重要者有《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登记办法》(1944年5月12日交通部公布)、《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编队办法》(1944年5月12日交通部公布)、《水陆驿运运输商行管理办法》(1944年5月12日交通部公布)、《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准行证核发办法》(1944年5月12日交通部公布)。另外还修改了一些法规,如《水陆驿运载货通则》修改后更名为《水陆驿运载货规则》(1944年3月27日)。这些法规与驿运开办之初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抗战时期发展驿运事业的“法规”体系。
二、组织方面的法规
有关驿运组织方面的法规,分不同层次,有多种,而主要内容大多是对驿运机构的人员配置、机构职掌等作出具体规定。
从层次上分,驿运组织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制定的驿运法规。从中央的层次说,由行政院和交通部颁布实施者有《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组织规程》、《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全国驿运段站组织通则》、《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线驿运管理分处组织通则》等等。从地方来说,由各省制定的驿运机构组织方面的法规,因限于本论题只涉及四川,所以在此仅谈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制定的有关驿运机构组织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中有《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各驿运区段站暂行组织通则》、《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客运服务所组织规程》、《四川省驿运管理处修车厂组织规程》等等。
对于上述有关驿运机构组织方面的法规,现就其与四川省办驿运密切相关者,略述一二,试图了解四川省办驿运的组织机构和基本职能。
关于各省驿运管理处的组织机构,行政院1940年10月23日颁布的《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对各省驿运管理处应设所属机构,其所属机构之“职掌”,以及管理处处内人员编制等予以规定。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参照此通则,制定了《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组织规程》,首先就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的性质与地位,做出明确规定:“本处直隶于省政府,并受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之监督指导,举办并管理本省驿运事业。”同时,该规程规定了管理处的设置机构:总务科、运输科、业务科、技术科、会计室,并就各科室职掌按照部颁《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做了明确规定。
1942年行政院就《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做出修订,于5月25日颁布,原运输科与业务科合并,统称营运科,另增监理科。监理科职掌如下:(一)驿运工具之管制与公商物资之配运事项;(二)驿运工具牌照之制发收费及考核事项;(三)夫马车船之调查征集登记管理及考核事项;(四)管理费之审核征收及用途考核事项;(五)养路费之核收转解及其他有关驿运交通管理事项。人员编制上改动不大,仅科员人数规定最高可增加至30人,办事员最高可增加至20人。
关于驿运段站方面,交通部于1940年10月23日颁布《全国驿运段站组织通则》,就驿运段站之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等予以明确规定。四川省驿运管理处据此开辟驿运路线,设立段站驿运机构。据上述段站组织通则规定,省办驿运所开辟之各线,分别设立驿运支线总段机构(简称支线总段),设总段长一人,副总段长一人,设立总务股、运输股、业务股、会计员室(也称会计股)四个下属机构;驿运支线总段,视线路长短,分为若干分段,设立驿运支线分段,设段长一人,由该分段所经过之县县长兼任,副段长一人,则由省驿运管理处派充;驿运支线分段,视线路长短,分设若干驿运站,称为支线驿运站,设站长一人,掌理站务,业务繁重之站,得设副站长一人,并且支线驿运站,按事务之繁简,分为甲、乙、丙三等。
1942年5月25日,行政院对《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做出修订,提出了驿运区的设置,“省驿运管理处为办理驿运业务,得就当地交通情势拟订驿运线或驿运区”,“驿运线或驿运区之营业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者,设主任一人,不足二百公里者,应称驿运段,设段长一人;其业务较繁之线或区,并得设副段长或副主任一人”。四川省驿运管理处据此对机构设置予以调整,设立驿运区。根据规定,驿运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设总务股、营运股、会计股三股,在驿运区下设驿运段,设正副段长各一人,驿运段下设驿运站,设站长一人,业务繁重之站,设副站长一人,各驿运站,视业务之繁简,相应分为甲、乙、丙三等。1945年6月,四川省驿运管理处针对驿运区段站组织机构改革,最终出台一部法规《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各驿运区段站暂行组织通则》,对驿运区段站组织结构予以明确规定:“凡省境内举办之驿运支线设置驿运区”。
此外,上述有关四川省办驿运机构设置的组织法规也规定,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及处内所设机构,以管理驿运事业为主要职能,虽包括管理驿运营运,但并不直接参与实际运输工作;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开辟的各驿运支线段站及中后期驿运区段站等驿运机构,则以实际营运为其基本职能,虽也部分承担驿运管理工作。省驿运管理处侧重“管理”,驿运区段站侧重“运输”,有关驿运的组织法规对此做了划分。
上述有关驿运的组织法规,就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及下属区段站机构之地位、性质、机构设置、职掌及人员编制,做了明确规定。有关四川省办驿运组织法规的颁布,有利于驿运机构的迅速设立,无疑使迫在眉睫的四川省军用民需之运输,能及时而有组织地开展起来。
三、有关运输方面的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