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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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经济生活(12)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物品何时归你有?意外灭失算谁的?

法律疑惑:

生活中,很多人花钱购买并且自己一直占有、使用的物,最终却被法院确认为他人所有。这是为什么?花钱买来的东西,难道还不属于自己的吗?还有的人,买了东西后还没有来得及拿走,东西却被意外的灭失了,这种情况下,自己可以要求出卖人还钱吗?

典型案例:

【1】孙二胜从朱九节手里买了一套房子,心下非常高兴。但这天,法院的人找上门来了。法院的执行法官对孙二胜宣布了一项执行通知。孙二胜立马被搞懵了。原来,孙二胜买下这套房子后,光顾着高兴了,忘记了要求朱九节和自己去办理房屋登记的过户手续。而朱九节呢,由于此人好吃懒做,在外边欠了一屁股债。现在债主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拍卖朱九节名下的房屋。那么,孙二胜能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房主吗?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大发”养殖场从个体户杨某处买了一批种猪,“大发”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小李付款完毕后,看到天色已经黑了。他担心现在运送猪仔儿可能不太安全,于是就提出第二天再来把这批猪仔儿运走。岂料当天夜里,雷雨交加,大雨将杨某家的猪圈给冲坏了。猪仔儿们无一幸免地被砸死、淹死。第二天,小李来到后看到此情形,便要求杨某将购猪款退还给养殖场。杨某却称,猪仔儿你们已经买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你们手中,它们是死是活与我无关,你们碰上大雨只能算是自己倒霉了。那么,杨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孙二胜是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屋有所有权的。一般情况下,当我们买卖或者赠与某种物品时,从我们“交付”物品的那一时刻,物品的所有权就转移了。比如,你买棵小白菜儿,或者是买台空调,这个小白菜儿和空调交付给你,就算是你的物品了。因为这些物品是没有记名的。但是,在法律上,有些重大的物品是记名的,如房屋等不动产。这些物品虽然也是物品,但在权利的外观上,并不是在谁之手就是谁的。而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这就是比较特殊的登记制度了。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人们在进行交易后,也必须进行权利人变更的登记。否则,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孙二胜并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那么,孙二胜只能这样吃“哑巴亏”了吗?就只能接受这“房钱两空”的结果了吗?当然不是,他可以追究朱九节的违约责任,要求朱九节将购房的钱返还给自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猪仔儿的意外死亡应该算做谁的损失呢?这在法律上叫做“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情况,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种不利的后果呢?通俗的来讲,谁的东西“遭遇不幸”,只能是自认倒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往往是付了钱,并没有立即拿到物品。这时候,如果要求购买人自认倒霉,那么就真的很可能会出现购买人“钱物两空”的后果。于是,法律对此就规定,物品的风险承担自物品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物品在谁手里,谁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因为杨某还没有把猪仔儿交付给养殖场的工作人员。所以呢,对猪仔儿意外死亡这种后果,当然就应该自行负责。因此,养殖场有权要求杨某退还购买猪仔儿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说了“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法律疑惑:

在生活当中,人们常常出于好意或者其他善良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这种行为呢,在法律上叫做“赠与”。那么,对于赠与这种社会常见的情况,法律是如何进行规范的呢?比如说,你答应赠与别人物品后,后来又不想赠与了,那么你可以“反悔”吗?如果可以反悔的话,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典型案例:

【1】张生和齐女正在热恋当中,感情笃厚。某日,张生为讨齐女欢心,提出要将自己的一辆“野马”轿车送给齐女。齐女非常高兴,欣然接受。过了几天,齐女前来开车。张生却说,我父母对我们的事情不同意,我看我们就吹了吧,那个车我也不送给你了。齐女说,那不行,有道是“言出必行”,你一个大男子汉怎么说话不算话啊!你如果不送我车,我就去法院告你。张生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说了赠与,就一定兑现吗?

【2】2008年,四川省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各地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在某地的一次大型义演赈灾晚会上,某知名企业负责人当场提出,要给灾区捐款500万元。一时间令观众非常激动,对该企业刮目相看。但第二天,当赈灾办要求该企业拿钱时,企业负责人却说,自己现在反悔了,不打算再捐款了。那么,这个企业有权“反悔”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张生是有“反悔”的权利的。虽然他的“反悔”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谴责。但是在法律上却是可行的。因为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一个很大的自由--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定立的赠与合同【不一定是书面形式】,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当然,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到受赠人之手,那么就真的是“追悔莫及”了。

案例中的企业也是想要“反悔”,即撤销他们的赠与合同。但这个企业却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都可以撤销的。有些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正式的仪式--公证;有些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一旦撤销,就会给受赠人带来莫大的内心伤害--如对灾区的捐款。在案例二中,该企业对灾区的捐赠,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企业是不能随便撤销的。赈灾办可以要求该企业兑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3、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有什么异同?

法律疑惑:

在我们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都需要我们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向其他人借款时,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如果签了合同,银行却不放款了,你有权要求银行放款吗?如果和个人签了借款合同,个人却不借款给你了,你有权依据合同起诉他吗?如果在借款时,利息方面没有约定清楚,那你该不该支付利息呢?

典型案例:

【1】个体户王强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就向该县的农村合作社申请贷款50万元。在请农村合作社的主任饱餐一顿后,合作社主任欣然同意,双说好过几天便放款。过了几天,王强前去合作社提款,却被合作社告知,他们因为近期借款的人太多,所以资金有些紧张,不能再给王强放款了。王强不同意,仍然软磨硬泡。合作社无奈,勉强同意贷给他50万元,但又声明,因为现在合作社资金紧张,需要将王强贷款的利息5万元提前扣除,扣除利息后剩余的45万借给王强使用。在这个案例中,合作社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呢?

【2】冯大年为了和胡小霞结婚,便提出向邻居郭冬冬借5万元钱。郭冬冬口头答应后,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过了两天,冯大年过来找郭冬冬拿钱。郭冬冬却又不想借了,冯大年说,咱们合同已经签了,你如果不把钱借给我,我就告你。郭冬冬说,随便你告,我就不借。于是,冯大年就将郭冬冬告上了法庭。于此同时,冯大年的好朋友张晓武借了5万元给冯大年。后来,张晓武要求冯大年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冯大年却称,我们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啊。张晓武却道,借钱哪有不要利息的,这个不用说你也应该知道。于是,双方因此又闹上了法庭。那么,冯大年能打赢哪一场官司呢?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