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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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经济生活(2)

【1】2009年5月,小美在北京朝阳区酒仙电器城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磁炉和1500多元的微波炉。适逢电器城有活动,由于她购物满2000元,电器城免费赠送给她一个电饭煲。但是,那个赠送的电饭煲用了半个月之后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小凤找到该电器城要求更换一个电饭煲,遭到了拒绝。卖场工作人员解释说,电饭煲是商家“白送”给消费者的,出了质量问题一概不负责任;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不可靠,可以不要赠品,但购买的商品也不做相应减价。电器城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2】黄女士在京华百货商场购买了一件羊毛衫,售价1280元,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毛球,于是她拿到市场质量监督处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黄女士便找京华百货商场理论,要求对方退货赔款。但商场却说,店内该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赵某的,现在赵某已经搬走了,租赁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黄女士很是郁闷,难道自己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酒仙电器城的说法貌似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于法不合。在商场的促销中,存在大量的送赠品活动,但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购买一定的商品,这在合同法上,叫做附义务的赠与。如果是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赠与本身就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赠与财产的同时,又对受赠人附加了义务。那么,赠与人便要对赠与财产的质量负责了。在本案中,由于电器城的赠与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所以应当对所赠出的物品的质量负责。

在案例二中,虽然商场将柜台出租给了个体户赵某,但是在黄女士无法找到赵某要求赔偿时,是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的。那有人就问了,商场替他人“背黑锅”,岂不是很冤枉?其实呢,商场承担的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叫做替代责任,在自己承担了责任后,商场是有权向个体户赵某追偿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赋予消费者一个便捷、快速、实实在在的获赔权利。因此,黄女士是有权直接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的,而不必自己再去花费很大的功夫找寻个体户赵某。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自带酒水”可行否?“餐具收费”合法乎?

法律疑惑:

几乎每个人都会有机会去餐馆吃饭,可以说,餐馆的经营行为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前几年,很多餐厅和娱乐场所都标有“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近年来,许多餐厅竟又开始了“餐具收费”。餐厅的种种规定和措施,越来越遭到消费者的质疑,有较真之士,已经开始用法律的武器来“讨个说法”了。

典型案例:

【1】某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王先生无奈,只得诉诸于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责令酒楼方面退还100元的开瓶费。

【2】2007年某日,北京律师臧云和同事到北京某餐厅用餐,结果结账时发现收费清单上多出了一项“餐具费用”。后,臧云律师向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餐厅此举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该餐厅主动退还了餐具费,并承诺其所有的连锁店不再收取餐具费。

律师说法:

上述两个案件,是近年来在消费者维权领域非常有影响的两个经典案例。在这两个案例中,虽然“禁止自带酒水”和“餐具收费”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中“禁止自带酒水”,同时也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虽然这两个案件很小,诉讼标的额不过100元甚至1元,但却关系到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虽然目前立法上对这两种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这两个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餐厅的这些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7、“农夫山泉并不甜”,虚假宣传怎么办?

法律疑惑:

在现代市场环境下,人们了解商品往往是从广告开始的。几乎稍有知名度的商品,都离不开广告的宣传和炒作。那么,我们可以相信广告吗?如果广告的描述与实物或者实际情况不一样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典型案例:

【1】扬州消费者颜某,受到“农夫山泉有点甜”这句广告语的影响,一直饮用农夫山泉水。但是在饮用过程中,他发觉这种水和其他水都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味道,更不要说“甜”味儿了。于是,颜某就与农夫山泉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做出合理的解释。但该公司一直未给出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解释。颜某认为,农夫山泉公司的这种广告行为,是在欺骗消费者。于是,颜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为获知“农夫山泉”水真实情况而支出的相关费用1元钱。

【2】苗某看到胡氏汽车公司的汽车降价广告。该广告称,某款家庭轿车从2008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8万元,现价12万元,苗某看到后,非常动心,于是从胡氏公司买了一台该款型的轿车。后苗某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胡氏汽车公司另一广告中的售价已经是11万元,苗某遂以胡氏汽车公司存在广告欺诈,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胡某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说法: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都是经营者在广告中发布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内容,从而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案例一中的“农夫山泉有点甜”,这句广告语的确很有创意,相信不少人都是因此广告才购买“农夫山泉”水的。但是,没想到这句广告语却只是一个带有欺骗性的幌子。真实的“农夫山泉”根本就没有甜味。很多的消费者发现水并不甜外,一般也没有放在心上。但农夫山泉偏偏遇上了喜欢较真的颜某,颜某的一纸诉讼,不但揭穿了农夫山泉的真相,而且也让该公司的诚信度备受质疑。可见,合法真实的宣传,不但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企业“自爱”的表现。

在案例二中,胡氏汽车公司一方面打着降价的广告,另一方面却在打着另一个不一样的广告。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样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因为实际上汽车的价格也才11万元,而不是因为该公司降价促销才从18万元降到了12万元。这种“虚假降价”的广告,让消费者心里感觉似乎自己捡了个便宜。实不知,自己根本就没有占到任何便宜,反而是多支付了1万元。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胡氏公司的“降价”,才使苗某做出了购买汽车的决定。因此,可以说,胡氏公司在该过程中是有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其应当赔偿苗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8、“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法律疑惑:

我们在商场买了商品之后,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退货的事情。按说,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退货应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在现实中,有些经营者往往会人为得制造一些“道理”和“理由”,让你退货不是那么容易。那么,到底经营者能否自行制定是否接受退货的规则呢?退货时,相关的赠品是否也要退还呢?

典型案例:

【1】2008年9月,魏大宝在天合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冰箱。第二天,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准备使用该冰箱。但却发现冰箱根本不制冷。天合家电商场的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也同意退货。但又说由于魏大宝把外边的包装箱给扔掉了,所以魏大宝必须支付500元的包装费才能退货。同时又说,因魏大宝在购物时没有仔细验货,才导致了买到家里再退货这种后果,因此要求魏大宝支付运输费300元。魏大宝很生气,想讨个说法。

【2】 梁天虎在振安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小梁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小梁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小梁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小梁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小梁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退200元现金。小梁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天合商城要求魏大宝支付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魏大宝将电冰箱买到家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为作为消费者,魏大宝有理由相信商城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质量的。实际上,商城也负有提供质量无瑕疵商品的义务。魏大宝没有在商场进行验货,是基于对商城的信任。而且,除非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验收货物对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其次,魏大宝在拆开包装后,将包装扔弃的行为也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本案中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而且,法律并没有将“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等条件作为退换货物的前提。因此,天合家电商城的说法和要求是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的。

在案例二中,小梁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小梁与商场之间的买买衣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小梁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小梁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小梁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小梁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振安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小梁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精神的,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

法律疑惑: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的。但是在现实中,我们怎么实现呢?难道我们自己要刻苦钻研相关商品的知识?我们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对一些有害的商品或者消费行为故意不告诉我们,我们有什么办法吗?

典型案例:

张女士经常带孩子到麦当劳餐厅就餐,就餐时餐厅服务员总是在盛放食物的托盘上铺一张新的彩色垫纸,用以放置薯条。但薯条袋一般会横放在彩色垫纸上,这就使得薯条和彩色垫纸发生了直接的接触。而张女士以为这个彩色垫纸是麦当劳餐厅特地供给用以放薯条的“餐盘”,就总是把薯条直接倒在垫纸上,浇上番茄酱食用。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女士从报纸上学到一点知识:麦当劳一直提供的那种彩色垫纸,竟然是含铅“毒”的材料。该纸张和食物接触后,纸张表面残留的有害物质将造成食物二次污染,同时,油墨中的有“毒”物质也会进入使用者的食管、气管、肺部或经血管、淋巴管传到其他器官,引起使用者慢性中毒。张女士看罢又害怕又生气,认为麦当劳餐厅应该提醒她,告诉她彩色垫纸有毒的事实。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协调下,麦当劳餐厅在该地区开始食用新型的餐盘垫纸。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张女士的要求最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也得到了麦当劳餐厅的正面、积极的回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也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知道,光有权利是不行的,还有有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才行。“别人的权利就是你的义务”,体现在这里,就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的相关情况的义务。即使消费者没有去问,经营者也应主动告知。尤其是对那些对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经营者更应该主动告知、提醒和警示。

本案中,麦当劳提供的彩色垫纸对人体有害,但一般消费者对此是不知道的。作为经营者的麦当劳,掌握了解的信息肯定比普通消费者要多。所以,他们应当在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时,主动告诉和提醒消费者,以免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0、“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权利较量。

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