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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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刑事犯罪(7)

【2】吴天德是某县政府里一个部门领导,该人贪污受贿,无财不敛。且生活极为腐化,大吃大喝不说,还嫖娼赌博。尤其喜欢到该县的红灯洗浴中心进行“异性洗浴”。这天,他又来到这家洗浴中心,要求老板娘为她推荐几个上等小姐。老板娘神秘的一笑,对他说:“这次啊,保证给你找一个极品。”吴天德说:“什么样的极品啊?”老板娘凑到他的耳朵上说:“13岁的小处女”。吴天德一听,立马就兴奋的不得了,马上让老板娘给自己开了房子后,和那位女孩儿进行了一夜的缠绵。后来,吴天德因为贪污受贿而被捕。他在看守所里为了树立自己的“威望”,主动告诉其他“难友”,说自己曾“玩儿”过一个小处女。岂料,有位“难友”为了立功,将他这件事儿给告发了。于是,吴天德又多了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

律师说法:

上述两个案件的主角,一个是卖淫的小姐,一个是嫖娼的大款。按说,如果两个人只是卖淫和嫖娼,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但是,因为夏小姐过分敬业,在明知道自己身然性病时还坚持在第一线工作。结果呢,在出卖自己的肉体的同时,也把自己的痛苦“送给了”他人。这时候,她造成的后果就很严重了--构成了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也许会有人说,传播性病罪的受害对象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分子,把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应得。但是,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的,但自有国家法律对其行为施加处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迅速的传播和蔓延,对社会公众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有必要用刑法的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在第二个案例中,吴天德的行为构成了嫖宿幼女罪。我们国家对嫖娼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但如果嫖宿的对象是幼女,那么就是犯罪了。为什么呢?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管理秩序。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的幼女,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所以,国家有必要对幼女进行特殊的保护。嫖宿幼女的行为,不但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重要是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没事儿找事儿”,构成何罪?

法律疑惑:

在生活中,很多人也许是出于一定的目的,也许是闲着无聊,为了寻求刺激等,就会“没事儿找事儿”。那么,这种“没事儿找事儿”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典型案例:

2008年12月30日19时许,阿龙因为琐事被老五殴打。他心中十分气愤,怒火中烧,随即叫上自己的几个“铁哥们儿”阿虎、阿豹、阿狗、阿猫等人。准备好钢管、木棍等大家工具,前来找老五报仇,但适逢老五家里有十多个朋友正在聚会,阿龙等人就没有敢下手。

但这些哥们儿都来了,阿龙总得表示表示感谢吧。于是,他带着这四个哥们到村上的龙门烧烤店吃饭和酒。几杯酒下肚之后,阿龙就越想越窝囊。这时,他正好看见几天前和他一起打过桌球的小四及其女朋友一起吃烧烤、喝酒。当时,阿龙打球儿输给了小四,并约定好由阿龙请小四喝酒。此时,阿龙过来对小四说:“哥们儿,上次我还欠你一顿酒呢。你现在过来一起喝吧。”小四说:“刚才已经喝了很多了,而且女朋友现在又在身边,不能再喝了。”阿龙听完大怒,说:“你他妈的不给我面子是吧!”说着就开始殴打小四。他怕自己打不过小四,又叫上阿虎阿豹这几个哥们儿“一起上”。

其间,小四的女朋友芳芳前来劝架,却被阿龙等人趁机“揩了一把油”。饭馆的老板也过来劝阻,说:“你们要打架就到别的地方打,别在这里把我的东西给砸坏了。”阿龙大怒道:“老子就是要在这里玩儿,老子偏砸你的场子。”说着,就把烧烤店的几张桌子给砸坏了。有位前来吃饭的顾客,看到这个场面后想离开。阿龙却骂道:“你小子真没种啊!”接着侮辱了这位顾客一通。

后有人报警,阿龙等人才停止闹事儿。小四经过法院鉴定,认定其伤势构成了轻微伤。小四要求追究阿龙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警察说,故意伤害罪要求是构成轻伤,你的只是轻微伤,达不到“标准”。但警察又说,可以追究阿龙等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后,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阿龙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分别处以1年、3年和4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什么呢?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和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是特定场合下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方式有这么几种:

1、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主观上,行为人主要是出于为了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即典型的“无聊之极,没事儿找事儿”。

需要注意的人,寻衅滋事罪并非是只有男性才可构成,女性也是可以构成本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4、冒充杨过,尹志平对小龙女算是“强奸”吗?

法律疑惑:

看过电视剧《神雕侠侣》的人都记得这么一幕:杨过被义父欧阳锋带走练功,欧阳锋临走时,点了小龙女的穴道。不料尹志平从此经过,看到小龙女这位梦中情人后,不禁欲火中烧。就上前蒙住了小龙女的眼睛。而小龙女呢,以为这位身后之人就是自己的过儿,就很温顺的与尹志平开始了缠绵。事后,小龙女和杨过因此产生了诸多误会和矛盾,直到最后才真相大白。小说里的这种情节,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定“尹志平”的“强奸罪”吗?

典型案例:

孙红喜和赵玲素是一个工厂的工友。由于赵玲素长的非常漂亮,许多工厂里的小伙子都喜欢她。孙红喜当然也不例外。但是,赵玲素最终选择了该厂的技术员苏无茂作为男朋友。两个人感情甚是深厚。

由于工厂为工人们提供宿舍居住,所以男工和女工们都是住在工厂。

某夜凌晨,孙红喜在外边喝完酒之后,想到厂里的女工宿舍找女工友们聊天。当他推门进宿舍时,发现屋子里只有赵玲素一个人在睡觉。原来,其余几个女工友都去上夜班了。孙红喜看到赵玲素已经睡了,就准备离去。但这时候,赵玲素也听见了开门的声音。她迷迷糊糊的半睁着眼睛,以为是她男朋友苏文茂过来找她。于是,她说道:“茂茂,你站在那里干什么啊?你怎么还没睡啊?”孙红喜听了之后,知道赵玲素把自己当成了她的男朋友苏文茂。于是,他也不说话,把灯关了,走到赵玲素的床边,对赵玲素进行搂抱、亲吻。之后又脱去赵玲素的衣服,将赵玲素奸淫。由于孙红喜和苏文茂的身材和体型都差不多,加之赵玲素白天上班极为劳累,此时处于迷迷糊糊、半睡半醒的状态,所以竟一直没有察觉到和自己同床的并不是男朋友。事后,赵玲素对苏文茂说起当晚之事,苏文茂表示自己一无所知,并一再声称自己一直在宿舍睡觉。赵玲素此时就起了疑心。后来,苏文茂忽然想到,他们男工的宿舍里,似乎只有孙红喜一人夜里没有回来。难道会是孙红喜……?

带着疑问,两人到派出所报了案。经过警方的侦查和对孙红喜的审讯,终于搞清楚了当晚之事的真相。但孙红喜辩称:“我和她【赵玲素】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因为她当时非但没有反抗,反而还表现的非常热情积极。所以,我的行为不能算是强奸。”但最终司法机关并没有采纳孙红喜为自己辩护的意见,以强奸罪对其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强制手段”的强奸案件。

在理解强奸罪时,很多人往往望文生义,简单地认为强奸就是用强制手段和女性发生性交关系的行为。这种理解虽然也正确,但却是不全面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界的通说,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有这么几个方面: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我们最常见的。而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由此可见,“非强制手段”的“软强奸”行为,从本质上也是违背了受害女性的真实意愿。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不是该女性的真实意愿。所以,这也是一种强奸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5、不使用“暴力和胁迫”,算是抢劫吗?

法律疑惑:

提到抢劫罪,我们脑海里往往会出现这么一幅画面:一个女青年在阴暗的小道上行走,突然跳出来一个持刀男子,该男子将女青年痛打一顿后,抢走女青年身上的全部财物。或者,持刀男子把刀架在女青年的脖子上,威胁她把身上的财物全都交出来,不然就“了解”了她。这是我们常常能想到和见到的抢劫的两种手段---暴力和胁迫。但是,抢劫罪只有这两种手段吗?用其他的手段算不算抢劫呢?

典型案例:

【1】1997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农村村民刘百纯在义县石佛堡乡下宝林村南山挖野菜,见到邻村的项某【女,30岁】一人在附近放羊,便产生邪念。刘百纯在距项某10米处将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上部,面对项某显示生殖器,项某见状急忙把羊赶回家中。尔后,刘百纯又产生抢羊恶念,便在山上等候。下午2时许,项某又一人来山上放羊,刘百纯采取同样手段将项某吓得弃羊而逃,随后刘将项某所放的36只绵羊中的22只赶到山顶,企图赶回家后将羊卖掉。后被项某找来的村民把羊找回,刘百纯也被当场抓获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百纯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魏宏叶是北京某公司的业务员,接受公司的指派到长沙出差。在长沙居住的宾馆里,魏宏叶无意中邂逅了当地女青年黄小霞。两人一见如故,似乎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晚上,魏宏叶和黄小霞一起吃饭,黄小霞使出浑身解数,不停的劝魏宏叶饮酒。魏宏叶不多久就喝醉了。于是,黄小霞就把魏宏叶身上的钱包和手机,给顺手牵走了。后来,黄小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审讯,黄小霞承认自己是故意和魏宏叶“巧遇”的,其目的是为了“偷窃”魏宏叶的财物。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交由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便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但黄小霞坚持说自己没有用暴力,也没有用胁迫的手段,所以是“盗窃”而不是“抢劫”。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也就是说,抢劫罪的表现方式或者说手段主要有三个类型:

暴力型,即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