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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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经济生活(8)

改革开放之初,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一种被人们称之为“一试就灵”的方法,那就是承包经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承包经营也早已成为一种经商的好办法和好渠道。一方面,承包者可以不必自己再去准备和开拓各种经营所需的设施和运作流程。另一方面,发包者也可以不用再进行实际经营,就能拿到钱。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可以以承包的方式来经营呢?

典型案例:

北京天天医疗诊所是一家中医诊所,创办之初业务尚可。但近年来,由于该诊所发生了几起意外事件--医疗事故,导致生意渐渐惨淡起来。老板寇小豆一看,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啊!干脆洗手不干了吧!正在他准备停业之时。一位刘姓女士过来找他洽谈生意了。原来,这位刘女士也是位中医生,现在刚从老家来到北京。她想自己开个诊所,又觉得手续麻烦,而其还要找房子、买设备等等。于是,她就想找个“现成”的。

经过刘女士和寇小豆的协商,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北京天天医疗诊所聘任刘女士为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门诊部的经营管理,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全部责任。诊所为刘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

二, 作为上述一的对价,刘女士每年需向天天医疗诊所交纳承包费10万元。

协议签订后,刘女士真的就是捡了个“现成”:取得了天天医疗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但是,这个“现成”也是有缺陷的:刘女士需另行找房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设备、人员等也由刘女士自行寻购。

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的还算愉快。但过了一年之后,当天天诊所的老板向刘女士要求支付第二年的承包费时,刘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天天诊所无奈,于是将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医疗诊所在刘女士没有营业场所、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及运营资金的情况下,仅向刘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赋予刘女士经营该诊所的相关资质,将刘女士聘为其法定代表人,使刘女士承包该诊所在表面形式上合法化,双方行为的实质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天天医疗诊所和刘女士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因该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刘女士应将其取得的天天医疗诊所的证照等物品予以返还,由此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亦应予以交回。天天医疗诊所亦应将其取得的刘女士的财产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

“承包”,民间也叫“挂靠”,虽然这一词语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而且在意思上和“承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和挂靠只是同一个事情的两个不同的称谓而已。在挂靠中,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允许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的。有时候,国家出于对某些行业的资质考虑,会对这种挂靠行为加以限制。比如说,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医疗行业就是不允许挂靠承包的。因为在这两个行业,一旦允许没有资质者通过挂靠而取得相应的资质进而开展业务活动,轻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出现安全隐患,重则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国家有必要对其挂靠行为予以禁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行业和业务都适合“承包经营”这一方式的。承包经营的业务和行业,必须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允许和认可的。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无法实现各自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民事合同

1、发出询价函,合同就成立了吗?

法律疑惑:

我们经常在一些电视上、报纸上、网络上看到一些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如果我们只是发个邮件或者传真询问一下具体的情况,对方就把货送过来了,我们必须收货付款吗?

典型案例:

小张在电视上看到北京的某大公司出售“万能”牌增高药的广告,该广告称,该药物效果神奇,绝对安全可靠。并称,为了提高国人的身体素质,药物售价仅为同类药品价格的五折。小张看到后非常激动,很想买,但由于广告中没有说明价格。于是,他就先发了个传真问一下价格。但几天后,小张却意外的收到了该公司寄来的药品,并要求小张汇去药品价款5000元。小张辩称,我现在只是问问价格,并没有说要买。而药品公司则称,我们已经在电视上讲清楚了药品的价格是同类价格的一般。你发传真到我们公司,就是向我公司发出了购买药品的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你的传真达到我们公司,合同就算是成立了。现我公司将药品送交与你,是履行供货的义务,你拿到了货,就要付钱给我们。否则,你就是违约了。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判断药品公司说法是否正确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有些情况下,要约之前还存在要约邀请这么一个阶段。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首先,药品公司在电视上所做的广告,虽然对产品的性能和作用做了一定的说明,但对药品的价格却含糊其辞,使观众们无法搞清楚。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要约,而是邀约邀请。也即,药品公司是希望观众看到广告后与他们联系。

其次,小张向药品公司发出的询价函,不是承诺。因为,该传真只是询价,并没有明确要买的意思。

所以,小张与药品公司的合同尚未成立。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对于“被迫奈何”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办?

法律疑惑:

在经济活动中,许多人因为自己的市场地位、身份等问题,常常是不自愿的签订一些合同。而对方在拿到签订的合同后,就要求签约人履行各种义务,承担各种责任。那么,如果你因受到对方的威胁,而“不得已”签订了一份合同。 或者,因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一些情况,变造或者夸大了一些虚假情况,从而受到诱骗而签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典型案例:

老刘在村里包了块池塘养鱼,由于他养鱼技术好,一直养得不错,赚了不少钱。但也惹得不少人红了眼,其中一个最红眼的就是乡长的小舅子“光头”。他想,老刘养鱼赚了这么多钱,如果把鱼塘包给我就好了。

这天,“光头”喝完了酒,醉醺醺的来到老刘家里。拿出一份合同对老刘说,你把这个合同签了,把这个鱼塘转包给我吧。老刘一看说,那不行啊,我这赚钱赚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转包给你?“光头”说,这事儿你干也得干,不敢也得干,不签字我就往你鱼塘里放毒药。说着,还真从裤兜里掏出一瓶毒药。老刘气得要命,但他也舍不得自己养的鱼被毒死啊。无奈之下,他只得签了这份合同。

后来,老刘的女婿王律师知道了这件事,急忙问当时签合同时有没有第三人在场。老刘说,有邻居小刘过来串门,正好在场。于是,王律师代理老刘,一纸诉讼将“光头”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光头”与老刘之间所签订的转包合同,系光头威胁老刘而签订。此事有邻居小刘可以作证。据此,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并非是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老刘可以要求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所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只有“合意”才能称之为“合同”。但光有了形式上的“同意”是不行的,还必须是发自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才可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者欺诈和诱骗,则就能证明他签订合同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对此,法律当然要赋予他一定的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于是,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在受到威胁时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之后有撤销的权利。合同一旦撤销,就不存在了。又回到了签订合同前的状态。本案中,老刘的女婿王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也非常有证据的意识,因为你想主张受到了威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支持他的撤销合同这一请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在民法上,“小孩儿”能做“大事儿”吗?

法律疑惑:

现在人们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了,给小孩子的零花钱也越来越多。有时候逢年过节,给孩子的压岁钱、零花钱竟然能到到数千元。可是,如果孩子拿着这些钱去买了一些大宗商品甚至是奢侈品的话,父母有什么办法可以要求退货还钱吗?

典型案例:

夏星今年刚满10岁,但已经是演艺公司的签约艺人了。由于他拍广告、拍片子的形象特别好。所以片酬颇为丰厚,不到1年,他就赚了上百万元。

夏星的父母怕他拿着钱乱花,就都替他把钱保管了起来。但是,演艺公司有时候也会给夏星发一些奖金。这部分奖金,夏星并没有告诉自己的父母,而是偷偷儿藏了起来,以便自己花着方便。这天,这小家伙心血来潮,跑到北京中关村某电脑世界买了个高级笔记本电脑,花费了3万多元。当商家把笔记本送到夏星家里的时候,夏星的父母声称夏星买电脑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拒绝收货,而且要求电脑商退钱。但商家说,买电脑是夏星自己的事儿,只要夏星意思表示真实,愿意购买就行了,与夏星的父母无关。现在如果拒收,就是单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夏星的父母吓了一跳,不知道电脑商说的话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关键是看合同是不是成立了?成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夏星提出了购买笔记本的要约,而且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电脑商同意卖给夏星电脑,同样做出了有效的承诺。那么,合同成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成立的合同,是不是就一定有效呢?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有效还必须要求签约的主体合法、合格,合同的标的合法【比如,买卖人体的合同就是违法的。】。同时,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无误。

那么,一个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是合格的合同主体呢?我国法律对此的要求是,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与合同的内容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而界定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年龄,一个是智力。在智力没有障碍的情况下,10周岁以下的人是被界定为没有行为能力的人;10-18周岁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的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所以,他只能签订一些跟他的意识、意思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而不能签订那些超过他的行为能力范畴的合同。如果签订了,那也是不生效的。只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的父母】事后同意了,这个合同才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由于夏星的父母在事后不同意夏星购买笔记本的行为。所以,夏星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不生效的。电脑商应该返还夏星购买笔记本的钱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他人的合同,却损害了你的利益,该怎么办?

法律疑惑:

在经济活动中,总有那么一些自认为很聪明的人,互相串通起来,订立一个表面上合法有效的合同。但通过这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合同的双方没有付出什么代价,却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果你碰到了这种情况,发现自己被别人之间的合同给下了圈套,你该怎么办呢?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小王的父亲老王在经营建材供应站期间从飞龙公司赊购各种建材价值18万元,一直没有给付货款。今年5月,老王与飞龙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老王欠飞龙公司的货款在2009年10月前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由小王承担还款责任,并将的一套高级音响作抵押。后来老王没有能如期还款,飞龙公司便要求小王承担还款责任,并称要将小王的高级音响拍卖折抵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