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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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王霸之道——两汉(5)

我们都知道,汉武帝是独尊儒术的始作俑者,用夏曾佑的话来说,就是开始了一场统一宗教的运动。他所谓的宗教,等于是今天所谓的意识形态。中国式的思想统一,往往意味着融合,而不是排斥。汉武帝时的所谓儒术也是这样,它可以说是先秦思想的大杂烩,不仅仅像人们所说的外儒内法,实际上包含了法家、黄老、阴阳、墨家等等学说。无疑,在那个时代,“内多欲而外好仁义”的汉武帝,尊儒往往带有很强的形式化色彩,更多的是借助儒家仪式对王朝的功用。随着王朝历史的演进,统治者逐渐感受到了儒家思想和文化体系对于统治的好处,发现这种思想和文化对于解决政治效忠问题,有着莫大的益处。这对于在效忠和效率这对矛盾中特别在乎效忠的传统国家而言,真是再合适不过了。儒学与儒术,逐渐变成了儒教。特别是东汉王朝建立以后,朝野上下对于经学的迷恋和对孝悌节义的讲究,已经到了近乎病态的程度。皇帝几次三番主持开会,讨论经义问题,虽然是为了给社会定一个官方的标准,但由此可见其重视程度。汉朝的今古文经之争,实际上也是一个儒学经典的文本之争。最后国家不得不将五经刻在石头上,作为官方标准文本公布,让士人遵循。士大夫讲求道德,有时往往并不是在乎这些道德信条的本身,而是借讲求道德而求名。为了追求名节,任何矫情和不近人情的事情都做得出来。有人可以在父母的墓道里守孝十年,有人屡次推却皇帝的征召,有人要跟妻子过性生活,都要次次事先声称是为了子嗣计,以便向世人展示,他做这种事情,只是考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许多变着花样的孝悌之行,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士林风尚也往往反映在太学生身上。东汉末年太学生不断声援朝中清流,抨击时政,一次次掀起“学潮”。这跟士林讲究名节、激浊扬清的风尚显然有着直接的联系。当然,最本质的问题还在于东汉时期的制度安排和政治运作出现了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方面,统治者对儒家伦理和儒学经义的提倡过了头,太学和各种学校过于膨胀,而选举和征辟又已经完全失去了过去强调行政与司法才能的标准。过去的“四科”只剩下了通经和求道两部分。太学里学生自然也就只有做名节的追求和经义的探究,才有可能出头。学校里出息的渠道,事实上只有进入仕途这华山一条路,当官僚体系变得难以容纳消化这些学生的时候,太学生势必会出现不安和躁动。另一方面,依照官僚与皇权政治的规律,政治运作只能是越来越黑暗,缺乏透明,自然也就越来越背离统治者所讲求的儒家道义和理想框架。当皇帝和专权的宦官居然将日益稀缺的仕途资源进行买卖的时候(这种行为本身,实际上暗示了原有制度已经失效,官僚资源按原来渠道分配已经出现了巨大障碍),太学生与当道者的激烈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九、汉代的监察制度

帝国时代的监察制度是秦朝创立的。监察制度与行政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一样,是支撑皇权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三者恰好构成了皇权之下的结构制衡。皇权之下的权力制衡,是帝国体制的基本原则,而监察制度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秦朝在中央设御史台,由御史大夫督率从事监察事务,而地方则每郡派一名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工作。由于文献缺乏,秦朝的监察制度到底是怎样运作的,谁都语焉不详。汉承秦制,同样中央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而地方上则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其运作状况和机构变迁如下:

在西汉初年,由于官僚体制还不够完善,所以行政和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还不甚明了。丞相总理朝政,往往也行使监察权,可以随意地弹纠百官。随着官僚制度的逐渐完善,监察权开始集中到监察体系上来,形成了足以制约行政体系的强大力量。

汉代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御史台的组织结构是这样的:御史大夫之下,御史台的实际负责人是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辖两丞,分别负责御史台的两个部分,一是侍御史组合,有15人,负责对中央各级官员特别是对他们上朝时的礼仪监察。其中有两位被称为治书御史,地位特别重要,特选明了法律的官员担任,凡御史参与审讯重大案件时,由他们掌握量刑的依据。同时,御史台还留有御史这个官职原始的功能,负责管理国家档案(最早,御史是由史转化来的)。档案管理处被称为兰台,兰台的管理也归侍御史负责。二是御史组合,有30人,负责对军队和地方的监察。汉武帝时,为了强化对地方的监察,将全国行政区划分为13部州,即13个监察区,分设12个刺史和1名司隶校尉(管京畿地方)负责地方的监察。西汉末年,设立三公官,御史大夫变成了位高但无权的司空,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的领导者。而原来与州刺史并列的司隶校尉,由于担任京师的监察并兼及负责京畿治安,往往要管到在京师的王公高官的头上,地位也大大提高,与尚书令三人上朝专席独坐,号称“三独坐”,威势压过百官。注意,这时的“三独坐”中有两位属于监察官。

与庞大的行政机构相比,监察机关只是一个小系统,人员少而且官阶低。当御史大夫不再领衔御史台之后,主官御史中丞官阶尚不及九卿。但监察系统足以跟行政体系抗衡的原因,恰在于它实际上是皇权的耳目,因而被赋予了特别的权力,拥有特殊的行动规则。任何官员,无论官阶多高,只要被监察机关盯上,而且找出错处,就面临着丢官的可能,除非这个人得到了皇帝格外的信任,才可能幸免。即使有这种信任,受到监察机关的弹劾,对官员的名声也很不利。官卑而权重,是监察官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虽然御史们官阶低,但由于他们手中有无所不在的监察职能,因而有了某种针对各级官员的“管官”功能,所以说话的分量不可能不重。另外,监察机构虽然很小,但却是一个独立的、直接对皇帝负责的系统,御史虽然官不大,但除了皇帝和自己的上级之外,谁也管不着他们。其三,御史可以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来从事监察,可以闻风弹奏,不必核实准确。其四,除了监察权之外,御史台还经常被皇帝赋予某些特别的权力,御史中丞和他的下属们,经常性地参与司法案件的审理。作为京师监察官的司隶校尉,是京师地方事实上的第一号执法官。一个有威严的司隶校尉,不仅可以使当地的不法之徒销声匿迹,而且足以震慑那些来自王公贵门的纨绔子弟,使他们作威作福的行为有所收敛。

东汉桓帝时,李膺为司隶校尉,深受皇帝信任的宦官张让之弟张朔不法,躲入张让家中,李膺居然亲自带人闯入张府,找出藏匿罪犯的密室,将其抓走,打入天牢,不等张让向皇帝求情,就将张朔杀掉。

概括起来,监察系统的功能有三:一是维护王朝秩序的稳定运转。这首先表现在这个系统对礼制的看护上。作为御史中地位最高的侍御史,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上朝时监督群臣的举止,如有失礼失仪者,立刻带下去,当场弹劾。令刘邦第一次感到过足了皇帝瘾的朝仪,正是在御史们的虎视眈眈中才得以实现的。其次,表现在对贪赃枉法官吏的揭发弹劾上。一般官吏在俸禄之外为自己和家人捞些好处,往往是官场上的惯例,官吏的行为只要不逾越这个惯例,基本上就不被视为违法,可是只要他们的行为越过了官场惯例的底线,那么就会造成结构的紧张(民众的不满,左右官吏的不安),从而危及秩序,所以必须制裁。其中御史就是制裁重要的发起者。最后则表现在参与司法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在这方面,某些监察官,如司隶校尉实际上在扮演着现代社会警察的角色。监察系统的第二种功能是保障官僚体系对王朝的效忠。在效忠和效率这对困扰所有国家官僚机构的矛盾中,中国传统国家一向着意点就是前者;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度,生活节奏相当缓慢,不在军情紧急情况下,行政效率一般不是大问题,而效忠与否往往关系到王朝的生死存亡,任何官员个体或者群体对皇权的不忠,都是皇帝无法容忍的。但是,效忠实际上也有两种,一是对王朝的效忠,二是对某个皇帝个人的效忠,这两者经常是搅在一起的,但皇帝经常更看重对自己个人的效忠,要求御史们特别维护他个人的权威与尊严,而那些为了王朝根本利益着想的御史往往会得到恶报。监察系统第三种功能是根本性的,那就是作为王朝权力结构的制衡因素。很明显,一个庞大的全能式行政体系,本身存在无限扩张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另外一种机制制衡,后果将难以设想。这将会导致皇权无法有效地控制局面,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事实上,任何形式的国家结构都是存在权力制衡关系的,只不过有的制衡机制有效,有些效果则差一些。传统中国的制衡机制,跟其他的古代国家相比,应该说是比较好的。当然,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那就是受皇帝个人素质的影响过大,受皇帝制度的影响更大。由皇权派生的外戚、宦官、女主等非制度性权力因素都会对原本平衡的政治局面产生影响,甚至倾覆之,当然,到了这个时候.一个王朝的命运也自然陷入了危机。由于监察不能针对皇帝,而针对皇帝谏议又不带有强制性,所以,在面对由皇权派生的衍生物时,监察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

十、官员的任用规则与考核制度

官僚体制形成之后,势必对官员的任用有一些规矩和限制,而且逐渐派生出一套对官员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否则体系的运转就会出现问题,这是官僚制自身的要求。只要官员具有皇帝雇员的性质,任用和考核制度就是免不了的。在秦汉时期,由于官僚制确立的时间还不长,相应的任用和考核规则还不完善,有些基本上还处在行政习惯的范畴。

1.官员任用的习惯规则

首先,主要官员任用权归于中央,这是集权体制下官僚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秦朝,这个原则得到了完全贯彻。西汉初年,诸侯王国一度获得了对自己王国官吏的任用权,后来,随着诸侯的逐渐削弱,中央任用主要官员的原则再次得到了遵行。但是,对于主要官员的属吏,任用权却依然掌握在官员自己手里,形成了早期的“地方主义”,也是门阀政治的源头。其次,秦汉时期对官员的任用方式分为“真”、“守”、“假”、“领”等形式,真为实授,守为试用,假为暂时摄事,领为兼任,又称“录”。另外,在本职之外,另加虚衔官职为“加官”,有加官者虽然不管所加官职之事,但却享受虚衔官职的特权。没有印绶,也不管具体事务的官员被称为“散官”。散官无管事的权力,但有议政的权力。准备任用、但一时还没有任用的官员候补者,被称为“待诏”,没有薪俸,只发一点补贴。再次,在习惯上,两汉对于官吏的任用在籍贯上有一定限制,实行籍贯回避制度。一般来说,本地人不当本地官,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太守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而且,婚姻之家,也不能到相互的州郡为官。然后,对于宗室和外戚,在习惯上也有一定限制,不许他们担任近畿地方的地方长官,不许担任九卿等等。最后,官员的任期没有限制,只要没有过错,或者皇帝高兴,任期多长都行。反过来,频繁地变易也是可以的。地方官如果自己不想干了,或者发现有司已经觉察到了他的过错,自行去官,一般不会被禁止。不过,上述规则都属于一种行政习惯,实际实行起来并不严格,比如对外戚的任用限制,碰上强有力者就被打破。西汉晚期和东汉时期,实际上一直处于外戚专权的阴影之下。

2.官员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