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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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3)

律师办理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律师办理注册手续时,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书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等四份材料。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15日内,为执业律师办理注册手续。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执业律师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书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和律师专业职务是我国律师制度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这两项制度是基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不够成熟而产生的,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它们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一)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

由于我国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律师执业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并非仅仅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就能提供。为了加强国家对这些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监管,保证律师能够合格的专业法律服务,我国对律师从事某些专业法律服务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但是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执业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其向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格性将由市场来控制,不能称职地依法履行职务的律师必然会被市场淘汰,因此,目前存在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也将会慢慢被取消而和国际社会接轨。

这些特殊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包括证券法律服务律师资格、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律师资格、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律师资格。

就证券法律服务律师资格而言,我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经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资格。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3年以上从事民事、经济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者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之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2)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3)具备以上条件的律师提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报司法部。由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给资格证书。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或集体科技企业的委托,在对集体科技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书;或在集体科技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接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联合工作委员会所进行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资产关系较复杂、争议较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工作,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就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律师资格而言,律师申请该资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年以上;(2)熟悉企业法律业务;(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在2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5)经过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就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律师资格而言,司法部办公厅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于1998年1月14日发布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律师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条件是:(1)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2)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法律业务;(3)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素质;(4)没有受过行政处罚;(5)经过司法部、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律师职务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的性质以其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律师职称。

1987年10月10日,司法部制定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于1987年10月22日发布试行。该条例将律师职务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五种。其中,一级律师和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与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律师职务属于我国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所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种,这一制度是由我国律师制度初建及恢复重建时期的特点和国家的干部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属于国家干部。将律师按照一般行政干部对待,造成律师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都较低,律师职业缺乏吸引力,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律师素质的提高。1987年颁布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建立了律师职务制度,将其与国家干部制度挂钩,对提高律师地位和报酬,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而“国办所”正在逐步取消,部分大城市已经完全取消了“国办所”,因此,律师将不再是国家干部,律师职务制度也将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作为我国律师制度特有的内容,对其做一些了解也是必要的。

各级律师都有一定的任职条件要求。但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律师助理的任职条件包括:(1)毕业于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或中等法律学校见习一年期满;(2)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和工作程序,并通过考核:(3)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种辅助性工作。

四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1)获法学硕士学位,或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或获得法律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高等法律院校(系)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高等院校(系)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2)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考核取得律师资格;(3)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5)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三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或(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或(3)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且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①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②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③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2)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并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②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③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④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⑤掌握一门外国语。

一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按照《律师职务施行条例》的规定,各级律师都有一定的岗位职责要求,但这些要求与引进竞争机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律师业务不相适应,只能起到指导作用。

律师助理的岗位职责包括:(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四级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三级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二级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级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由司法部指导。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聘律师职务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单位律师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四级、三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厅(局)备案;高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律师的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