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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汉穆拉比法典

“强大之王、巴比伦之王、阿穆鲁全国之王、苏美尔人和阿卡得人之王,四方之王汉穆拉比,被天神安努选定;诸神已就全世界选定巴比伦,并在这里建立一万年永不被摧毁的王国。安努及诸神叫道:‘汉穆拉比,你当使正义传遍四方……你当教化万民……你当保全巴比伦的财产……你确是我们忠实的奴仆。’”

这段话,不是古巴比伦王国某个祭祀场景的开场白,而是一部法典的前言,这部法典就是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人类最早的法典是乌尔第三王朝第二王舒尔吉以其父名命名的《乌尔纳姆法典》,这是一部非常宽松的法典,宽松体现在对人命案件的判决,法典允许罪犯用金钱赎买自己的罪行,在交不起巨额罚金的情况下再处死。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恶性杀人案并不多见,也没有人愿意用交巨额罚金的方式去伤害别人。

但乌尔第三王朝被灭亡后,美索不达米亚陷入了巨大的混乱中,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一旦一个城市被攻破,整个城市的居民就会全部沦为奴隶,汉穆拉比统治的古巴比伦王国中,奴隶数目剧增;此外,由于战争和天灾,很多时候农民需要贷款来获取农作物的种子以及基本的生活费用,高利贷商人由此产生了,伴随着借贷出现的,是无休止的诉讼。

一部比《乌尔纳姆法典》更能保障统治者利益、更完善的法典出现了,这就是《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法典向我们展现了古巴比伦王国经济和社会情况,如第89条约定:每借一库卡谷物一年,第二年须还一百卡谷利息,一库卡约合三百卡(谷物的年利率约为33%);每借一西克勒银,第二年须还六分之一西克勒又六塞银的利息(银的年利率约为20%)。如果无法还清所借款项,借款人须把自己或者家人送入借贷人手中服役三年,第四年自由。

法典对土地关系进行法律确定,王田不容侵犯和占领,服役田(士兵的不动产)不可以买卖和转让;王田可以对普通人出租,租金至少占该田理论收成的一半,如果租种人第二年无法交纳第一年的租金,就成为债务奴隶。

杀人者判罚的定律体现在同阶层人之间,一个自由民A杀死另外一个自由民B,A处死,如果A杀死的是B的儿子,那么就应该处死杀人者A的儿子,如果杀人者A无儿子,再处死A。王室成员或将领杀害自由民,他们不需以命偿命,可以用交纳罚金的方式免责;如果杀死奴隶,只需要赔奴隶主人二十西克勒银;奴隶只要敢对自由民动拳,就会被割去耳朵。

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阶层,一个商人杀死属于自己的奴隶,不需要负责任;奴隶的标记是独特的发式和文身,任何人帮助奴隶抹去文身或者改变发式,将会被处死;如果是在不知情(不知对方是奴隶)的情况下,无罪。

法典中还有一条非常有趣的法规。法典规定奴隶的价格约为二十西克勒银,当时约合一头牛的价格,这个价格体现在抵押关系上,在正常情况下,奴隶的价格是变动的,美丽的女奴可以卖到八十西克勒银以上,身体强壮可以被培养成保镖的男奴,可以卖到九十西克勒银。但如果一个自由民A欠另一个自由民B钱,A决定用奴隶抵债,那么抵债的奴隶最高只能作价二十西克勒银。如果A抵押的是一个债务奴隶,该债务奴隶的前身也是自由民,而该债务奴隶在被抵押到自由民B手中时死亡,自由民B会被处以死刑;而如果A没有抵押该债务奴隶,该债务奴隶在为A服役的三年间死亡,A不需要负责任。这条奇异的法规说到底,保护的还是自由民A的利益。

社会伦理关系被正式列入《汉穆拉比法典》中,这是《乌尔纳姆法典》中缺失的。

领养、过继、娶妻都可能会对家庭经济产生分割,必须对领养、过继以及娶妻后的家庭(经济)关系制订契约,该契约在领养、过继和娶妻之前进行约定,一旦约定成文,违反者将不受到任何保护。

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一经证实,立即处死;与自己女儿乱伦,则处以流放,永失自由民身份;与自己母亲乱伦,两人一起被淹死。

《汉穆拉比法典》鼓励普通人对于违法的事情进行检举,但检举的成本很高,并规定了对于诽谤罪的处理:如果一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或者官员进行检举,经调查不属实,检举者将被处以死刑。

《汉穆拉比法典》中某些细节异常严苛,但这部法典具有创时代的意义,因为在《乌尔纳姆法典》中,还有残存的氏族社会约定,而《汉穆拉比法典》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商业性质。